政府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衔接的规定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制度解读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文/童 盛摘 要:新《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开始实行,经过各单位的积极贯彻整改,已经呈现出较好的应用效果。
基于此,文章指出新制度下各单位会计核算发生的三项变化,进一步提出了事业单位应当思索的关键点,并从核算步骤、配套机制、附注披露等六个角度入手,重点探析了如何保障新旧制度平稳衔接的举措。
关键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0 引言新制度的实施,使事业单位在资产及负债方面越趋透明,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结合单位工作业务增加多个核算科目,能使各项数据更为直观,并能够通过资产信息大致判断事业单位的运行状态。
同时,增加预算处理,改变整体核算框架,能够使形成的核算信息更具参考价值,进而实现各单位的统一核算、拓展处理范畴、调整报表,促使各单位核算系统发生变化。
1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变化1.1 核算制度的变化新制度是整合所有事业单位财会涉及的内容,对整个系统均有影响。
首先,事业单位的核算科目、财务报表及科目说明不再多次强调本单位的性质差异,并在开展通用项目的前提下,增加不同类型及级别单位记账所用的共性项目,同类事项采取统一方式处理。
其次,还应重新规定单位具体的核算内容,实际操作中采取集中处理。
1.2 核算内容的变化首先,核算科目中应加设应付应收等。
例如,涉及长期股权类的项目,单位应当使用权益法,若为自行开发则需以无形资产入账。
其余的基础设施、各类资产等均需做正常的折旧,以明确预算的各类数据。
其次,报表和有关附注都应实施细节整改,各单位需以制度条文中给出的格式进行附注,以完成单位各项财务数据的披露。
1.3 核算方式的变化首先,适当拉开预算及常规财务的距离,确保两项工作可独立开展,各自的工作内容也实施统一划分,以保持内部财会系统的合理快速运转。
常规财会人员需做好资产、负债等整个核算类别的管理,预算方面的工作则涉及相应的结余、收支等。
其次,单位的财会和预算会计实行不同的核算制度,同时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性质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核算管理的平稳优化。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荫政策法规
可以直 接 计 入 营 林 成 本 的 费 用袁 借 记 本 科 目 渊 苗木生产成本尧 林木生产成本冤 袁 按照需要分 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袁 借记本科目 渊 间接费 用冤袁 贷记 野 林木资产 冥 冥苗木冶尧 野 库存物 品冶 尧 野 应付职工薪酬冶 尧 野 财政拨款收入冶 尧 野 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冶 尧 野 银行存款冶 尧 野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冶 尧 野 长期待摊费用冶 等科目遥
执行中有何问题袁 请及时反馈我部遥 附件院 员援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叶 政府 会计 制 度要要要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科 目 和 报 表 曳 的补充规定 圆援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叶 政府会计制 度要要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曳 的衔接 规定
财政部 圆园员愿 年 苑 月 员圆 日 附件 员院 关于国 有 林 场 和 苗 圃 执 行 叶 政 府 会 计 制 度要要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曳 的补充 规定 根据 叶 政 府 会 计准 则要要要基 本 准则曳 袁 结 窑圆园窑
渊二冤 月末袁 将间接费用按照 一定的 分配 方法计入营林成本袁 借记本科目 渊 苗木生产成 本尧 林木 生 产 成 本冤袁 贷 记 本 科 目 渊 间 接 费 用冤遥 结转后袁 本科目的 野 间接费用冶 明细科 目应无余额遥
渊三冤 期末袁 将竣工的营林工 程发生 的营 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袁 借记 野 林木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冶 科目袁 贷记本科目遥
荫政策法规
圆园员愿 年摇 第 愿 期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叶政府 会计制度要要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曳 的补充规定和 衔接规定的通知
茵财会 也圆园员愿页 员员 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袁 各省尧 自治区尧 直辖 市尧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渊 局冤袁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院
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简明流程解析

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及其五个方面工作要求2018年2月份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2018年7月起又先后印发了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9类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2018年12月还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进一步对新旧制度衔接有关细节进行补充说明,这些衔接规定详细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新旧制度衔接工作,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
通过本文笔者试图对复杂的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流程进行简明的解析,以期政府部门会计实务工作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整个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虽然行政单位、一般事业单位以及各类行业事业单位的各项衔接规定具体细节存在差别,但是总体思路及步骤是一样的。
本文以一般事业单位为例,解析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根据财会〔2018〕3号文,一般事业单位做好新旧制度衔接五个方面工作,包括:第一,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表及原账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第二,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第三,按规定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又具体分为:(一)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科目;(二)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三)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第四,按照登记及调整后的新账各科目余额,编制新账科目余额表;第五,根据新账各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填列有关预算会计报表年初数。
二掌握新旧制度衔接工作首当其冲是理解附表1、附表2作用新旧制度衔接第一个方面工作中前半部分工作“编制2018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表”相对简单,2018年单位会计核算结果自然而然可以生成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但是后半部分工作就相对复杂了,部分原账科目必须按照附表1、附表2的要求编制科目余额明细表。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附件1: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公立医院1(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一)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1本规定所指公立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明细核算。
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医院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医院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对“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 药品”、“130202 卫生材料”、“130203 低值易耗品”、“130204 其他材料”和“130205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步骤与案例详解

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步骤与案例详解新旧政府会计制度衔接步骤与案例详解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新制度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新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
2018年2月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和《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正式拉开了新旧制度衔接序幕。
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广大基层会计工作者在文件执行过程中觉得困难重重,不知从何着手,亟需将上述文件精神贯彻到实务工作中。
因此,如何在操作层面实现与旧制度的有效衔接,以确保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的连续性,成为当前政府会计工作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根据衔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工作、衔接方法等作了概要说明,并以案例方式详细讲解新旧制度衔接过程,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
一、本次衔接实施的总体要求1、时间要求按照文件要求,单位应以2019年1月1日为时间分界点,2019年1月1日之前,按旧制度要求核算和编制报表;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按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2、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内容要求本次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表并分析编制原账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3)按照规定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的新账各科目余额,编制新账科目余额表;(5)根据新账各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19年01月01日资产负债表。
政府会计制度中预算会计新旧衔接及新会计制度难点解析

政府会计制度中预算会计新旧衔接及新会计制度难点解析作者:周艳昆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6期周艳昆根据财会〔2018〕3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于新会计制度,要求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对于衔接问题,此文件作了一系列的衔接规定。
当然,实际操作中,对于衔接问题存在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原理不甚理解,很是烧脑,那么我们怎么才能正确归集预算资金相对应的预算结余与资金结存,以及在双功能科目下,什么时候做预算会计科目呢?这是财务人员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虽然经过一年的运作,但还有些事业单位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本文就预算会计中新旧衔接问题的理解与分析进行探讨。
一、预算会计新旧衔接思路(一)准备工作学习各项规定制度,学习财会2018年3号文衔接制度。
如涉及基建账的,应当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大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
按照财会2018年21号文件要求,分析梳理各项目结余资金的构成和性质,按规定确定新账中各项预算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的金额,夯实部门决算的核算基础。
掌握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2号的通知,把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疑惑按财政要求规范处理。
(二)掌握双功能会计模式记账规则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同时应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指单位应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与对策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与对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制度的改革,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新的会计制度在提高财务透明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控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特别是在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过程中,事业单位往往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费用分类不清晰新旧会计制度对费用的分类标准存在差异,容易造成费用的重复核算或遗漏,导致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 资产账务处理不统一新旧会计制度对资产的计量和确认标准有所不同,事业单位在衔接过程中往往存在资产计量、折旧方法等方面的不一致,影响了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会计政策调整的适时性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适时调整会计政策,但是对于具体的会计政策调整时间、幅度、方法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指导,导致调整不够及时和有效。
4. 内部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不足新会计制度往往需要更加专业化的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和处理,而旧会计制度下的人员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知识结构上的差异,需要进行培训和技术支持。
二、解决对策1. 制定清晰的会计衔接方案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事业单位需要制定明确的会计衔接方案,明确费用分类、资产计量、会计政策调整等具体细节,确保会计处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2.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事业单位在衔接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会计处理流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4.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事业单位需要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来辅助会计处理,提高会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输出效率和准确性。
三、结论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是当前会计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能够正确把握会计制度变革的规律和特点,充分认识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和联系,合理制定衔接方案和对策,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监督和评价机制,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和可靠,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2019新政府会计制度下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转换(事业)
附件5预算会计科目衔接转换(事业单位)一、分析填列事业单位原会计科余额明细表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二、预算结余类科目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思路解析2019年1月1日,衔接转换时新制度预算会计仅预算结余类科目有年初余额,应当以原账中净资产相关科目年末余额为基础,并根据原账净资产与新账预算结余口径不一致的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对新账预算结余类科目年初余额进行调整。
(一)口径不一致的主要事项:1.原账确认收入,增加了净资产,但尚未收到资金,不应计入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增。
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减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
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账款等。
2.原账未确认支出,未减少净资产,但已支付资金,应减少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增。
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减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
这类事项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暂付款、存货等。
3.原账未确认收入、未增加净资产,但已收到资金,应计入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减。
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增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
这类事项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
4.原账确认支出,减少了净资产,但尚未支付资金,不应减少预算结余,以原账相关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导致预算结余虚减。
因此,对于这类事项,在衔接转换时,应当以原账相关净资产科目余额为基础,调增这类事项涉及的金额,确定新账预算结余年初数。
这类事项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中的质量保证金等。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行专 门的处理 , 这些措施更加的具有科学化和合理化 , 能够保证财政 资
金 得 到 最 大 的发 挥 , 规 定 非 财 政 投入 进 行 专 门 的 设 置 与 处 理 , 划 分 了财
近一段时间 , 财务部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 了新 的修订 , 并规 定 了推行时间 .新会计制度的推行会大大提升事业单位 的工作 质量与
工作效 率 , 但 是 推 行 过程 不 是 能 够 一 次 而 成 的 , 而是需要一个过程 , 本
政补 助与非财政补助的界限 , 提高了专项款的管理力度 , 大大 的提高 资
金使用率 。 二 、事 业 单 位 新 旧 会 计 制度 衔 接 问题 不 可 否 认 新 的会 计 制 度 对 于 事 业 单 位 来 说 有 着 巨 大 的影 响 .应 该
用, 大 大 提 高 了 会 计 工 作 的工 作 效 率 . 为更 好 的 适 应 新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执
行, 就要对现使用的一些软件设备等进行 升级 , 才能更好地满足新 的会 计制度的需要 , 保证新旧会计制度链接时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在新旧会计制度链接 时要做好 资产清算工作 ,在前文提到新
第二是领导人员应 当要加强管理 。升级财 务会计 管理软件及信息 管理设备等。 到 目前为止 。 我国事业单 位的会计管理工作模式 已变 的日
产的使 用必然会 造成有形损耗 和无形损耗 ,因此 就会使得账面原值与 实际价值不相符 合。 而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属 于国有 资产 , 事业单位 无权进行处置 . 需 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才能 进行处置 。 因此在使用过 程 中, 一些 固定资产 已经没有 了 , 但是 由于审批程序未走完 , 在账 面上 就会依然显示固定资产的原值 , 反映不 了资产 的实际价值 , 同样无法对 无形资产进行真实的核算 , 旧的会计制度 也不包含提减值准备 , 很容易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三) 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 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 “林木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 下简称林场) 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 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以下简称新制度) 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 林场应当增设 “1614营林工程” 和 “1841林木资产” 一级科目。
(二) 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营林工程
●政策法规
2018年 第 8期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政府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和 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
《政 府 会 计 制 度———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科 目和报表》 (财会 〔2017〕25号) 自 2019年 1 月 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 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 《关于国有 林场和苗圃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 和 《关于 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衔接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
本规定所指的国有林场和苗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 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 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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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件2: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21
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 22
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货”科目 23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6)“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24
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7)“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25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9)“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6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 27
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