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11.公平交易与利益冲突防范管理办法

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与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投资管理,避免利益冲突、防范利益输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以公平交易为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平对待不同产品、不同客户,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基金业务不同客户和产品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中的标的发生交易。
第二章公平交易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同一投资经理管理的同一类型的产品,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投资标的的选取、投资策略的执行方面尽可能保持一致。
第八条公司应当执行公平交易制度,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模版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模版一、前言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自己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公司在这个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其中,公平交易制度是私募基金公司必备的一项制度。
本文就私募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模版进行系统的介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公司自营交易;2、私募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之间的交易活动;3、私募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三、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私募基金公司在交易中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诚信、守信的原则。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以诚信、守信为基本准则,在交易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3、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不得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活动。
四、交易流程1、交易委托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委托书、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私募基金公司提出交易委托。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委托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收集、处理和管理。
2、撮合成交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委托撮合的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系统和技术,保证交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交易确认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确认书,确认交易的成交价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并告知投资者交易结果。
4、交易结算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交易结算。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结算管理制度,保证交易资金和证券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3号颁布日期:2002-12-20 执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公平交易制度

中睿博远投资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保证珠海横琴中睿博远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得到公平对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品种,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当公司利益和资产委托人利用发生冲突时,应以资产委托人利益为重。
当不同资产委托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公平的对待不同的资产委托人。
严禁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公平交易措施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投资管理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研究资源和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责任和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
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投资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决策,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公平交易执行第九条公司所有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过程和交易执行过程分开,各投资组合的所有买卖及其他交易行为都通过交易员集中完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草案)二〇一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以及协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制度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3. 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建立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交易执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业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销售、客户关系管理、基金运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开展。
6. 合规和自律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维护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这些是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下需要遵守的主要制度要求,旨在推动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要求,请参阅协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业务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XX公司基金业务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之间的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同时包括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合理设置各类基金业务之间以及各类基金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对不同投资组合间进行必要的部门、人员和场所隔离。
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公司在基金业务上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要求,严禁超范围和超比例投资。
第七条公司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八条所有投资标的必须来严格遵照监管机构要求及资管合同。
重点投资品种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支持,并有投资决策记录,不同组合的投资经理在投资决策上具有独立性。
第三章投资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九条公司将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承担。
公司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经理不能直接进行交易,所有交易须由专门的交易员完成。
第十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基金业务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一条公司在基金业务投资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严格公平交易分配制度,公平对待各种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公平交易制度 通用
编号:_____________公平交易制度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的各类客户享受到平等的资产管理服务,公平对待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投资组合包括公司所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特定资产管理、社保组合、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账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的投资品种,涵盖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在研究、授权、决策、交易执行等与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公平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间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所管理的投资组合为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保障投资决策公平的措施第五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运作体系:研究业务为投资运作提供公平、全方位的支持;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各自投资权限;交易执行从人员和空间上与投资决策严格分离;业绩与风险评估以数量分析为基础,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后监控。
第六条公司通过例会制度确保投资各环节的高效及时沟通。
例会内容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的例会、投资管理部每周例会、交易部的动态沟通。
第七条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统一的投资研究平台。
投资研究采取内部研究为主、外部研究为辅、内外部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投研部门的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严禁利用内幕消息作为投资依据。
保证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投资决策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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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指导意见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
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
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
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
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
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
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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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
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
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
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
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
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
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
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
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
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
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
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
序。
第九条 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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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
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
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
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
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
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
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
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
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
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
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
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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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
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
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
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
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
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
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
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
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
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
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
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
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
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
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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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
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
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
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
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
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
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
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
备查,但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
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
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
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五章 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
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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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
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
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
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
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
价差出现异常情况,应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
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在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
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
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
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
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
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
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
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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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
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
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
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
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
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
20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