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适用政务处分若干问题探析

MODERN ENTERPRISE CULTURE管理纵横MEC 182020.1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适用政务处分若干问题探析马旭东 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12-018-0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打虎拍蝇猎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国有企业作为共和国的“长子”“国之重器”,是支撑中国经济腾飞,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绝无例外和盲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有企业的“脊梁”,如果违纪违法,造成的损失和带来的社会影响可能比一般的党政机关干部违纪违法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更为恶劣。
有鉴于此,《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规定为监察对象,对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但在实践中,如何依法依规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尚存在争议和难点,文章即对其中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不同阶段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类处分的相关法规依据(一)1982年-2008年此阶段中,给予国有企业职工政务类处分的依据主要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可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其中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二)2008年-2018年2008年,国务院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理由主要是国家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由固定制变成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变化为主体平等的合同关系,而非行政关系,劳资双方相关事务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得到保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精选2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知识测试卷(含答案解析)

B.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C.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D.罪责刑相适应。
答案:ABC
2、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
A.定性准确 B.处理恰当 C.程序合法 D.手续完备
20.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全社会一定范围宣布。( ⅹ )
二、单选题
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C),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A.《宪法》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是什么?
答: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3、公职人员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是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是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是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是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A.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C.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D.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答案:ABCD
四、问答题(3×10=30分)
《政务处分法》讲课稿-公职人员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讲课稿|公职人员处分法根据机关学习安排,今天由我围绕新颁布的《政务处分法》做一次串讲。
我今天串讲的题目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主要从这部法规的意义、如何准确学习把握,一、充分认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意义《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
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
制定《政务处分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予以细化,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大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
后者。
(√)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
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
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
【业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
【业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笔者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人员,根据工作中业务疑难问题咨询情况,汇总出了政务处分中常见的七个问题。
针对政务处分实务中中常见的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近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的管窥之见,现将政务处分常见问题汇总释疑如下。
限于个人水平问题,肯定有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一、政务处分是否有统一的实体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机关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政务处分的实体法。
当前,政务处分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
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分散于各个部门的法规之中,具体引用中,要根据不同监察对象和违法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引用相应的法规。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会出台一个统一的法规,目前,已有这方面的计划,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二、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有哪些政务处分中,常引用的法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除了这些常用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作为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
行业性的如:公、检、法、海关等系统都有处分条例,遇到这个领域的人员,可以引用这个领域的实体法规。
专项工作领域法规如:安全生产、信访、档案、规划、编制、土地、财政、税务、“小金库”、滥发奖补等专项领导的政务处分实体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务处分实体法规,因制定的时间、标准、口径不一,处分的松紧度、立法的技术上还是有一定差异。
比如,法院工作人员,犯罪判处主刑一律开除处分,体现纪严于法;但检察工作人员过失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一定要开除。
当然,检察人员处分条例,也已列入修法计划,体现纪严于法和公平。
撤职处分,一般情况下职务降一级以上,但检察机关的撤职处分,职务降低两级以上。
还有,事业人员处分档次共四档,公务员处分档次是六档,事业人员处分少记大过和降级处分档次。
三、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是否全对等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对象是不完全对等的,如村组干部、社区干部、国企人员等人员,在特定事项上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调查,但如果不涉嫌职务犯罪,仅属于职务违法,理论上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可是因政务处分无实体法规依据,就无法给予政务处分。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5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5篇【篇一】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扭转。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
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
严管也是厚爱。
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
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
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篇二】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十个亮点解析日期:2018-05-04 07:10 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微信公众平台作者:刘飞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解析)
《公职⼈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解析)C.管理权限D.⼯作单位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3.下列什么机关给予公职⼈员的处分称为政务处分。
(C)A.任免机关B.所在单位C.监察机关D.以上都是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
任免机关、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称为政纪处分。
4.某县移民局在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时,第⼆批名单随机从“⼗三五”规划的搬迁名单中抽取3642⼈,与第⼀批名单重复89户334⼈,造成严重后果,副局长庞某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监察机关不可能给予庞某哪种处分:(B)A.警告B.严重警告C.降级D.撤职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六条。
严重警告为党纪处分种类。
5.某县环保局副局长房某某在“农村环境连⽚整治⽰范项⽬”⼯程中受贿35.8万元;在县污⽔处理⼚建设期间受贿100万元,对房某某的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是:(C)A.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B.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C.移送司法机关作进⼀步侦查D.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任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七条6.公职⼈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同时会受到下列哪种政务处分。
(B)A.开除B.撤职C.记过D.警告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
7.2018年,街道公务员何某被⼈举报与他⼈通奸,县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何某在2008年在外地嫖娼曾被当地公安部门予以⾏政处罚,当时何某是中共党员,在某私营企业⼯作。
何某可能会受到什么处分。
(C)A.只受到党纪处分B.只受到政务处分C.党纪政务双重重处分D.党纪重处分、政务轻处分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8.局长魏某某因涉嫌私分罚没财产,被监察机关⽴案调查。
魏某某⽴案前已经办理好“港澳七⽇游”审批⼿续,现在还能否如期出游?(A)A.不能B.能,⽆须任何机关同意C.须经所在单位同意D.须经⽴案机关同意解析:《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9.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A)内办理职务、⼯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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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
一 是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 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 题。如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亮点三
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 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 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亮点六
二 是
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 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 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 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 归一码”;
亮点三
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 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 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 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 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五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 分提前解除须视身
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 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 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 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 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亮点四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 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 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 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 法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 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三
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 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 法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 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一
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暂行规定》与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 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 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 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 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
“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 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 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 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2020
规定明确,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 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 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 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