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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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3.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8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第九条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第十条下列情况除应在现场公示外,还需相邻住宅产权人签署意见同意同时需提供住户产权证、与之相对应的产权人签字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一新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总间距、日照满足要求,但不满足自身离界要求的;二新建建筑自身离界、日照满足要求,但总间距不满足要求的;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文字说明和图纸两个部分,各部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文字说明应包括:1、概况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总平面规划、建设时序等;2建设项目目标年的确定;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现状及规划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城市道路等3、交通调查1交通调查主要是获取评价区域交通量现状数据,分析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饱和度;调查时段一般不少于连续3日的早晚高峰,早晚高峰时段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商市交警支队确定;2应说明评价区域内的现状交通情况,包括道路名称、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交通设施设置及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交通信号、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等;4、交通预测1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交通量分配;2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背景交通量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3研究范围一般为与拟建项目相邻主次干道的围合区域;对于重大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区域的项目,交通影响研究范围应适当扩大;在Ⅰ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5%以上的主次干道;在Ⅱ类区应包括建设项目新增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10%以上的主次干道;4目标年城市路网应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的城市路网为准;5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与城市路网的叠加效应;5、交通影响评价1分析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2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及内部道路交通组织合理性;3评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6、结论和建议1结论应包括: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内部交通、配建停车泊位的评价结果;2建议应包括:可接受的交通设施、总图布局的改善建议,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分步实施计划方案;二图纸部分应包括:1、项目区位图2、交通影响范围图可和项目区位图合并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交通组织图4、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5、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6、影响区域道路现状图7、影响区域道路规划图8、项目周边路网主要交叉口的高峰小时流量流向图或表9、影响区域现状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0、影响区域目标年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1、交通改善建议图第十二条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一文本的内容要求: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7、燃气用量计算;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9、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增加工程造价等资料;如文本文字较少,可以用图纸说明的形式表示;二图纸内容要求:1、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一般采用与相应的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见下表;表二: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第十三条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文字说明:项目概况,规划原则,环境设计主题,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和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以及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二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三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四交通分析图包括人流、车流路线及消防车道图示,应满足消防批复要求;五建筑临街主立面效果图应与环境设计方案融合,与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的文字说明相符以及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效果图,主要雕塑、小品效果图以及不能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站厕、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和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效果图附索引图,注明该景观节点名称、在总图中的位置以及效果图的投视方式和方向;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干道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建构筑物等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七平面定位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以及雕塑、小品等元素的平曲线要素、基本尺寸、定位尺寸等;八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九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按乔木和灌木分别出图,标明位置,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十重要景观节点、轴线剖面图对基地地形起伏较大的景观轴线和台地花园、下沉广场等重要景观节点进行竖向分析;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立面、亮化效果、景观园林以及小区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强调与周边建筑的协调,突出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其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中的2-6条出彩图,7-10条以≥1/500比例出蓝图设计单位应签章并注明设计和审图等人员姓名,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第十五条总平面图须列出所有建筑物分栋面积,其中应包括小于和等于90平方米/户的小户型面积比及所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览表;第十六条建筑平面图上应按标准注明所有房间的用途,住宅建筑图应列出每栋户型、面积统计一览表;第四章规划指标控制第十七条单栋的公寓楼含产权式酒店可计入商业面积,并可计入小户型面积;第十八条住区可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商业建筑,住区商业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住用地建设项目,其商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第十九条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小于,且其中低层独立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0%;第二十条临城市规划道路的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城市间距Ⅰ类区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宜提供不小于其用地面积5%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城市间距Ⅱ类区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宜提供不小于其用地面积4%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且均须设在该用地临城市主要道路一侧或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其平面形态要求原则上长宽比在1:3以内,并由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其用地指标计入项目基地面积和绿地面积,但建筑基本退路用地不能纳入所需城市公共开放绿地的计算范围;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用地并负责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拆迁与实施的,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其容积率可在原控规确定的容积率基础上,用以下公式进行调整;F=F——调整后容积率F1——原控规确定的容积率S1——建设项目的基地面积S2——代征并负责实施的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当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超过基地面积S1的15%时,按有效用地面积S1的15%计算城市绿化带或公共绿地面积;第五章住宅日照控制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影响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一新建建筑高度小于28米的,只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个人住宅;三相邻建筑因违规建设影响自身日照条件的;第二十三条所有新建工程建筑28米以上项目所报方案文件必须有设计单位所做日照影响分析图,当规划审查认为对日照问题有必要核实时,由指定单位进行日照复核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当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另行委托具资质的机构;第二十四条进行日照分析的空间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城市规划区一类区南北向为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以下均简称为间距值,东西向作为建筑主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东西向作为建筑次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城市规划区二类区南北向为倍间距值,东西向作为建筑主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东西向作为建筑次要朝向时为间距值的倍见附图;当建筑体形为非规则矩形时,具体分析范围由规划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分析范围主体为南北向时的分析范围分析范围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范围注:1、“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2、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间距一类区,括号内值为二类区;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建筑应尽可能避免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并适当考虑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的影响,必要时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或原有日照时不足并进一步减少的,建设单位须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到公证部门办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对原状日照时已不足但未进一步减少的住宅不需签协议,并告知其相应的听证权利;第二十六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尽可能避免自身不满足日照;对于少数日照不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原则上按一类地区总户数比例10%,二类地区总户数比例5%以内控制,建设方有责任主动向客户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该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我局将把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由市房产局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第二十七条对在此规定公布前已完成报建图审查或已按审批总图分期建设了一部分现申请继续建设,但对用地红线外建筑及对已建成的小区内住宅无影响的项目可仍按原审查意见继续办理,其余均按此规定执行;第六章建筑环境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建筑物底层作为层高小于米的车库、杂物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米;第二十九条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第三十条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一条凡建设项目申请放线开工的,必须确保其建筑基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非保留性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否则将不受理其放线定位的申请;第七章轨道交通控制第三十二条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已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按以下控制;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及其边线外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路堤的坡脚或路堑的坡顶外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投影及车辆段用地范围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四城市轨道交通铺设电缆廊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一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边线3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地面线路用地范围内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征求市轨道办意见;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30米进行控制,控制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60米进行控制;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旧城进行开发建设时,应按规划街坊进行整合、改造;对于拟征用地与城市规划道路间的零星用地应一并扩征,实施拆迁,统一规划;第三十五条有关商住建筑性质的确定如果只有一层作为商铺,以上均作为住宅,该建筑的建筑性质定义为居住建筑,但作为商铺的裙楼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的,该建筑的建筑性质定义为商住;如果有两层或两层以上作为商铺,其余部分作为住宅,该建筑的建筑性质定义为商住综合楼;第三十六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一12层及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台;开放性架空层不计入自然层数;二12层及以上多单元组合的高层住宅,每单元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如每单元仅设一台电梯,须从第10层起,至少隔两层用通廊将邻近楼梯间或前室两两相连,确保一台电梯在非正常状态下可利用相邻电梯缓解垂直交通困难;三高层住宅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应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第三十七条社区用房配建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社区办公用房的标准:旧城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新城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为方便社区工作,一般要求独立出进;二凡用地面积4公顷以上,而所在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明确社区办公用房设置的栋号和标准;旧城区内新开发项目用地规模不足4公顷的,但所在社区办公用房未达标的,也需按规定设置社区办公用房;三凡要求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的项目,报建图中应注明社区办公用房的楼层及具体范围,并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窗前由建设单位与社区签订有关协议;四对建成区的社区设置,以市民政局名单为依据;对于由农村转为城市的新城区,凡用地规模达到4公顷的一定范围内的首个新开发项目,不管社区是否成立,均应配套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第九章建筑名词解释第三十八条建筑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长轴方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连续直线段的长度大于18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当建筑平面为非规则矩形时由规划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据实核定;第三十九条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十条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搂层;第四十一条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第四十二条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以上的住宅;第四十三条复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居室内厅高度为两楼层高;第四十四条错层住宅:套内部分空间地板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第四十五条各建筑部位:一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二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距离;三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四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五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六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七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八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九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十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十一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十二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十三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十四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十五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十六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十七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十八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定稿版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定稿版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强制性条文规定(试行)二00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 (3)第三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7)第四章规划退距要求 (9)第五章住宅套型结构比例 (11)第六章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 (16)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2)第八章环境景观规划 (28)第九章其他规定 (30)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阶段审批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方便规划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准确掌握长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强制性条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及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见附件)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的条文及名词解释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强制性条文是摘录自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规章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技术规定》的补充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第五条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

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长沙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市民身心健康,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长沙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有关绿地的一切生产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如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修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程序进行。

第二条本规划范围分市域和都市区两个层次,市域范围包括市区(即五个行政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一个县级市(浏阳市)、三个县(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总面积11819.5平方公里,主要确定域内绿地系统总体布局结构和自然保护区范围;都市区范围包括市区,长沙县的星沙镇、暮云镇、黄花镇、榔梨镇,望城县的高塘岭镇、坪塘镇、丁字镇、雷锋镇、星城镇、含浦镇、黄金乡,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

第三条划定市域重要绿色空间的保护范围,明确要突出体现的自然地域风貌特色。

重点表现长沙山、水、洲、城相融相彰的基本构架,创造平衡协调的城市生态系统,规划绿地应合理安排、均匀分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思想。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扬充分结合。

考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使物种的多样性通过科学的物种规划与安排来促进和提高。

注重植物景观的塑造和树种选择,绿化建设应该与实际发展相结合,合理安排近、远期开发建设的内容和进度,最大程度达到城市绿地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目的。

本规划期限为2003年~2020年,其中分近、远两期,近期为2003年~2008年,远期为2009年~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文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2号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园林城市指标》(2000年)●《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7年)●《关于印发〈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城建[2000]106号文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务院[2001]20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0年)●《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

长沙市建设项目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讲解与案例演示--2014070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 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六)、《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 小于2h。
(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 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PART2:日照分析依据
1.国家规范
2.长沙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一、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
介绍,主要从建筑日照管理规定的主要条款与日照分析范围的划定及不需
要做日照分析的情况来解读长沙市建筑日照管理规定。 三、建筑日照分析过程:对日照分析所需要的必备材料以及分析过程进行 说明,包括建模与计算基准面等要素以及日照分析结果的识读。 四、案例分析:以长沙市实际建设项目为案例来介绍与解读建筑日照计算 相关规则。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权利。

第八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执法、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年)-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编制依据为贯彻国家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我市容积率管理,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1年修改)》(以下简称《总规》),借鉴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容积率管理需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规》确定的都市区1范围内的地块容积率2上限控制,具体的地块容积率应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3、适用用地类型3本规定主要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工业用地(M)的容积率管理提供依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用营业网点用地(B4)和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公用设施用地(U)、物流仓储用地(W)等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

基于城市开发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本规定在高强度开发地区提出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CR)的容积率控制要求,中心城区除高强度开发地区以外的区域,不应再布局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

第二章一般地区用地容积率控制1、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容积率控制1.1强度分区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用地共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详见附图1)。

1.2容积率控制①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各级强度分区上限容积率按表1和表2确定。

表1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表2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容积率上限2、工业用地(M )容积率控制2.1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长沙市各类产业园区布局,园区以外不宜布置工业用地,二环线以内区域禁止布局工业用地。

2.2 容积率控制各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按表3控制表3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注: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途的容积率可按经营要求核定第三章特定地区用地容积率控制1、高强度开发地区本规定所指高强度开发地区,是指结合城市商务中心、商业中心、城市重要功能节点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等城市重点地段所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开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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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
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
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
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
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
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
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
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
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
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
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
制:
间 间距
类区

方 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 a <60° 0.7S 0.8S 0.9S
a≥60° 0.6S 0.7S 0.8S

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
21

米、24米、27米。

当300< a <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
18

米、21米、24米。

当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
18米、21米。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不含绿线)主体直接落地,退
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
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

第七条 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
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
会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居住用地内
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
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 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
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
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
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
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临路幅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已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建筑除外),且应
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飘窗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
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10%。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正
投影面积计算。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
1%以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层(含12层)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每台电梯的服务
户数不宜超过75户;套内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的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
梯数量。

第十五条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 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
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
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
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
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
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
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
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 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
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 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
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
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基地内
的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的可行性,尽可能分开设置自成系统。项目配建
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内项
目应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再折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
位,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50米及以下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70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
面宽原则不得超过60米。特殊情况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结合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项目,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达
标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地
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计算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审定的总图及批准的建筑景观环
境设计实施。其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绿化和景观的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
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已审定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已颁布施
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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