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篇)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学习会议制度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本单位学习以水利局通知为准,任何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学习(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除外)。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制度。
签到由办公室收集保存。
学习、会议不得迟到、中出、早退,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视为未参加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坚持会议落实制度。
精简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严禁琐事、小事上会、严禁重复召开会议,对上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落实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效能监察,确保会议的落实。
第二章上下班签到及请销假制度第五条全局上下班签到由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上午8∶30以前签到、11∶30后签退,下午2∶30以前签到、5∶30后签退。
不能代签、补签,____次缺签作一次旷工。
第六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因事、因病请假的,____天以上由局长审批,____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内由办公室审批,半天内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批。
____天(含____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一周-1第十三条下乡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下乡完成的工作情况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下乡开展的工作做好记录以备查。
对无明确目的、盲目或无实际意义的下乡以及无开展工作记录的,将追退当日差旅费和车辆燃油费,同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严禁租车,确因特殊情况或____,而单位车辆均外出的情况下可以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出面租车。
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立即将情况向县第三纪工委通报,当日燃油费由公车驾驶员负责,如因公车使用造成车辆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五条单位车辆除公事外出以外一律停放在水利局划定的停车场,如因私自乱停乱放造成车内财物被盗或者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本车驾驶员承担,同时报县第三纪工委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为公共利益而开展服务、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职人员实行与工作量挂钩收入分配的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组织秩序,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二、组织结构与人员管理1.组织结构(1)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组织结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2)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和人员编制等。
(3)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应符合事业单位的功能和任务,并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2.人员管理(1)人员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依法选择人才。
(2)人员聘任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依法进行。
(3)人员培训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
(4)人员考核应定期进行,对工作不称职者,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财务管理1.财务收入(1)事业单位应依法取得财务收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账。
(2)财务收入的归集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2.财务支出(1)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控制各项支出,合理使用资源。
(2)财务支出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1.绩效考核(1)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进行评估和奖励。
(2)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质量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2.奖惩制度(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进行惩罚。
(2)奖惩制度应公开、公正,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维护稳定的工作环境1.安全与保密(1)事业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事业单位应加强保密工作,保护国家机密和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2.职工权益保障(1)事业单位应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
(2)事业单位应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职工的合法权益纠纷。
六、监督与纪律1.内部监督(1)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2篇)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岗位管理应当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公正评价。
2. 事业需要原则:岗位设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发展方向进行合理规划。
3. 学历、专业、技能匹配原则:招聘应根据岗位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确保人才与职位要求相匹配。
4. 迭代更新原则:对于已有的岗位,根据工作变化和单位需要,及时迭代更新,确保与时俱进。
5. 平等待遇原则:对于通过招聘程序选拔上岗的人员,应该给予相同的岗位待遇和权益,不得进行任何歧视。
6. 人员流动原则:适时进行人员调动,促进人才和经验的交流,提高整体组织的效能。
7. 岗位评估原则:对于已有的岗位进行定期评估,分析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能力和绩效等方面的需要。
8. 奖惩激励原则:根据工作绩效进行奖惩激励,激励优秀人才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9. 岗位管理制度化原则:建立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工作标准等。
以上是《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中的一些重要原则,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具体的内容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和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二)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各类岗位,进行岗位编制管理和岗位职责分配的一项管理规定。
一般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岗位分类:根据单位业务和工作需要,将各类工作岗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行政管理、技术专业、行政执法、财务会计、工勤服务等不同类别。
2. 岗位设置原则:依据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定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分工,确定各类岗位的设置原则,包括专业性、公正性、合理性、稳定性等。
3. 岗位编制管理:按照单位的编制规模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编制管理办法,包括岗位编制的分配、调整、调拨、使用等。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运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事业单位依法、合规运行。
(二)公开透明原则: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实行集中决策,确保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绩效导向原则: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效益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对事业单位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招聘、选拔、任用、培训、考核、晋升等环节。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工作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考核和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人事管理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手段,选拔和使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奖惩、培训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工作,创造优异成绩。
三、工资福利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扣发。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行为的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4篇)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第二条在项目计划阶段,牵头科科要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用款计划),明确项目的任务安排、____形式、实施进度和投资总额,并与主管局领导、相关科科、办公科及财务科共同制定____用款计划,合理确定项目的开支内容。
第三条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量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参加人员,安排内外业任务,与批复计划一起留存财务科。
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科比照批复计划和任务安排,共同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算,做到任务完成与资金支出同步,资金使用与用款计划一致,定期对帐、检查监督项目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完成的项目,年终时,项目负责人要编写资金结转或结余理由,决算时由财务科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委托业务的财务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致。
收到业务委托单位的业务委托书(函)后,项目负责人与业务委托单位协商工作经费,签订业务委托协议,除项目组留存外,交总工办、办公科、财务科各一份,凭业务委托书和生效的协议由财务科开具税务____并____完成委托业务。
三、出差派遣制度第六条为推动我局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林业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林办规[____]____号)有关规定,对我局原有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如下制度:第七条出差实行前置审批科科一般人员出差由科科主任派遣,分管局领导审批;科科主任、副主任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副局长、纪检书记、总工程师出差由局长、党委书记审批;局长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出差由局长审批。
如多人共同出差,由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前置审批办法所有人员出差实行前置审批办法,先审批,后出差。
出差前将出差审批单签字后,第一联即财务报销联报财务科留存,由财务科专人管理;有明确领导批示具体人员参加的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可以代替出差审批单。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_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_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依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依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状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掌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看法。
第七条事业单位依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其次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加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力量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进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担当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员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内的公务员、事业人员和合同制人员的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岗位管理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人员能力和工作需要,对岗位进行合理安排和有效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岗位管理的目标是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分工明确,权责明确,人尽其才,岗位职责与员工素质相匹配,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并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任职资格、考核评价、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设置,保证岗位分工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得以有序进行。
第七条岗位设置要注重科学合理和实际需要,不得存在重复、冗余或者无实际工作内容的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岗位分析和岗位职责细化,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为岗位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和依据。
第十条对于需要招聘特定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工作的紧迫性,确定特定岗位的设置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应当注重分类管理,实行专业分工,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个岗位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发展状况,及时对岗位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的配备数量和比例。
第十四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工作任务的要求,能够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专业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人员配备和岗位安排。
第十六条对于特殊的岗位或者工作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开展内部培训或者外部招聘来满足配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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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 1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
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2 学习制度一、每周二、五为单位学习时间,周二全体职工参加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集中政治学习,周五由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席;二、每次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做好笔记,单位文秘做好学习记录;三、学习内容主要以时事政治为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市、县党委的重大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以及业务学习;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
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处罚10元。
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保留奖金;四、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一天、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天,扣发当月月度奖金;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奖罚制度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证章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记录;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3 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
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