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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杨民三(知)初字第2019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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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杨民三(知)初字第141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杨民三知初字第141号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仙姿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桂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体贤,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公司与被告上海仙姿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姿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音公司委托代理人臧云霄,被告仙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体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音公司诉称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茂唱片公司是《范玮琪一比一视听完全版》专辑的着作权人,对专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作品享有着作权。

2019年5月,原告中音公司经福茂唱片公司授权,取得上述专辑中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授权,原告中音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2019年7月23日,原告中音公司发现被告仙姿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专辑中的作品1首,作品名称为《一比一》。

根据上述作品的创作方式,原告中音公司认为,应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中音公司曾就上述作品使用费的事宜与被告仙姿公司多次沟通,但被告仙姿公司均不予理睬。

原告中音公司认为,被告仙姿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方式放映上述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中音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中音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中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仙姿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中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仙姿公司赔偿原告中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3、被告仙姿公司承担原告中音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取证费等其他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500元。

最新-(2019)长民初字第26201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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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民初字第2613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长民初字第2613号
原告揭丽,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游济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揭丽与被告游济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揭丽,被告游济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揭丽诉称,2019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游济成以我砍了他伯父的竹子为由谩骂我,我给被告解释时,被告上前将我打伤在地。

当日,送长寿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胸腹部软组织伤、内脏伤待排,当日下午回双龙镇医院住院治疗5天。

共用去医疗费282550元。

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255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25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0元、交通费245元,合计人民币438050元。

被告游济成辩称,当天早上,我得知原告私自砍我伯伯家的竹子。

我在去下果的路途中碰到原告,问她为什么砍我伯伯的竹子,我离开时没有提名骂了几句。

原告追上来撞我时,我推了原告一下,原告起来后拿棒棒打我,被他人劝解平息纠纷。

在纠纷中,我未致伤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游济成以原告私自砍了他伯父游文兵已死亡的竹子为由质问原告时,双方发生口角纠纷,被告离开纠纷地后,原告以被告继续在谩骂,前往被告处,再次发生争吵中,双方发生抓打,被告将。

最新-(2019)浦民三(知)初字第2019号 精品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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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民三(知)初字第1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浦民三知初字第13号
原告江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吴其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男,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秦,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吴其宏、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视剧《结发夫妻》的着作权人,现发现被告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链接了被告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播放网页,使其网页的访问者可以直接被告上海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在线观看上述作品。

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着作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0元及为调查两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权的合理。

最新-(2019)浦民三(知)初字第39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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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民三(知)初字第39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浦民三知初字第393号原告邹,住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

原告李,住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

原告袁,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现住上海市长宁区顺义路。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住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委托代理人谭,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

被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住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邹、李、袁诉称,三原告于2019年9月创作完成《有限合伙制成为私募房地产基金的重要法律组织形式》一文,并于2019年9月刊登于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勤报》第14期-私募专刊。

其后,原告发现被告李编着并由被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出版发行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一书中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文字、内容架构等。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一书的销售,并回收、封存未售出的全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2、判令两被告在《第一财经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刊登《道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成本及经济损失合计833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收回并销毁尚未销售的由被告李编着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图书书号978-7-5086-1451-9?1554;二、被告李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第一财经日报》除中缝外的版面刊登致歉声明内容以本院已审核的为准;三、被告李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李、袁人民币1666元;四、被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邹、李、袁人民币1666元;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负担。

郭惠兴与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处罚纠纷上诉案

郭惠兴与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处罚纠纷上诉案

郭惠兴与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交通运输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浙01行终1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洵廖珍珠唐莹祺【审理法官】李洵廖珍珠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惠兴;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郭惠兴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郭惠兴【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凌斌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凌斌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凌斌【代理律所】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惠兴【被告】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管辖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2:23:49郭惠兴与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处罚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1行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惠兴,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翰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凌斌,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惠兴因与原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申请报告(参考范文)

申请报告(参考范文)

xx项目申请报告投资分析/实施方案xx项目申请报告该xx项目计划总投资9269.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295.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70%;流动资金1974.1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30%。

达产年营业收入16414.00万元,总成本费用12978.86万元,税金及附加173.40万元,利润总额3435.14万元,利税总额4082.35万元,税后净利润2576.36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1505.99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7.06%,投资利税率44.04%,投资回报率27.79%,全部投资回收期5.10年,提供就业职位356个。

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组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经营管理等初步方案;结合项目特点提出合理的总体及分年度实施进度计划。

......2017年热喷涂涂料市场规模约为9.7亿美元,根据喷涂的定义,喷涂行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喷涂材料和喷涂设备。

喷涂材料是用于喷涂技术使工件表面获得所需涂层的材料。

xx项目申请报告目录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二、项目概况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一、发展规划分析二、产业政策分析三、行业准入分析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一、资源开发方案。

二、资源利用方案三、资源节约措施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一、环境和生态现状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四、地质灾害影响分析五、特殊环境影响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二、行业影响分析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二、社会适应性分析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附表1: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附表2:土建工程投资一览表附表3:节能分析一览表附表4:项目建设进度一览表附表5:人力资源配置一览表附表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附表7:流动资金投资估算表附表8:总投资构成估算表附表9: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附表10:折旧及摊销一览表附表11:总成本费用估算一览表附表1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附表13:盈利能力分析一览表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一)项目单位名称xxx集团(二)法定代表人刘xx(三)项目单位简介公司一直秉承“坚持原创,追求领先”的经营理念,不断创造令客户惊喜的产品和服务。

最新-2019卢民三(知)初字第20190号 精品

2019卢民三(知)初字第110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卢民三知初字第110号
原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单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电视剧《》的着作权人。

201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的在线点播的服务。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现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在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以及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屏蔽。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的音像制品由广东某社出版,广东某有限公司发行。

该片音像制品封面载明,出品单位为原告、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某影。

关于xxxxxx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申请报告

关于xxxxxx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申请报告第一篇:关于xxxxxx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审批xxxxxx项目一期初步设计的请示xxx县发展和改革局:我司开发的xxxxx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经过贵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小组评审,对初设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经项目设计单位xxxxxxx设计有限公司修改,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

该项目位于xxxxxxx村,项目一期:建筑用地面积xxxxx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地上建筑总面积xxxx平方米、架空层面积xxxx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下一层、地上xxxx层。

项目一期概算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xxxx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xxxx万元;预备费用5%考虑xxx万元、工程土地出让金xxxx万元。

现将修编好的初步设计文件上报贵局,请予审批为盼!附件:1、立项文件复印件一份;2、修改后的初设文本及工程概算原件一份;3、环评报告原件及批复复印件各一份;4、土地证复印件一份;5、企业名称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如有);6、工程地质报告原件一份。

xxxxxxxxxxxx公司 2013年3月25日第二篇: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本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范文本×××公司(企业名称)××发【××】××号关于报送《×××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省(市)发改委:×××工程位于××河上,属于××流域,工程规模为××××,坝型为××。

××工程主要包括大坝枢纽、溢洪道、灌溉(供水)发电洞等主要建筑物组成。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

商定程序的报告模板

商定程序的报告模板篇一:执行商定程序的模板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广会所专字[XX]第100013XX8 号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公司”)XX 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比对并执行了与贵公司商定的程序。

这些程序经贵公司同意,其充分性和适当性由贵公司负责。

执行这些程序仅是为了协助贵公司评价新大新公司XX 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XX 年度财务报表及计算XX 年度净利润是新大新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按照委托目的最终确定充分、适当的商定程序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执行程序的结果。

我们对新大新公司XX 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核查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报告如下:一、执行的程序:1.获取新大新公司XX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广会所审字[XX]第09005830049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查阅新大新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并核对XX 年度的净利润。

2.取得XX 年3(来自: 小龙文档网:商定程序的报告模板) 月9 日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了解新大新公司XX 年度利润预测数及预测依据等相关情况。

3. 比较和计算新大新公司XX 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对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条款,检查实际净利润是否达到利润预测数。

2二、执行程序的结果:1、执行第一项程序,我们发现新大新公司所有会计资料反映的XX 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数额一致,未发现需对当期审计后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调整事项,XX年度新大新公司实际净利润为2, 万元。

商标评审申请书格式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申请人名称:(请填写申请人全称)2. 申请人地址:(请填写申请人详细地址)3. 申请人联系方式:(请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被申请商标信息1. 商标名称:(请填写被申请商标名称)2. 商标注册号:(请填写被申请商标注册号)3. 商标注册类别:(请填写被申请商标注册类别,如第9类、第35类等)4. 商标注册申请人:(请填写被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5. 商标注册日期:(请填写被申请商标注册日期)三、申请事项(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1. 请求撤销被申请商标注册2. 请求撤销被申请商标注册证书3. 请求宣告被申请商标注册无效4. 请求变更被申请商标注册信息5. 其他四、申请理由(以下为申请理由部分,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阐述)一、请求撤销被申请商标注册1. 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

(详细说明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相似之处,如文字、图形、颜色等)2. 被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具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违反了哪些条款,如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3. 被申请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请求撤销被申请商标注册证书1. 被申请商标注册证书存在错误,如商标注册信息错误、注册日期错误等。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注册证书存在错误)2. 被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注册、不正当竞争等。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三、请求宣告被申请商标注册无效1. 被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等。

(具体说明被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哪些条款,如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含有欺骗性宣传等)2. 被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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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浙温知初字第322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浙温知初字第322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鳞花苑1幢二层。

负责人周建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
市瓯越网吧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X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代理审判员蔡卓森
代理审判员陈雁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戚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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