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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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 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 不一致的;
(五)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六)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法律 二、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企业法律责任及条文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 月1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
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不配合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 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5、弄虚作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试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试题一、必答题(10分)1.《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那一年一月一日发布实施, 共有多少条?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共有42条。

2.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所称农业生态环境, 所指什么?包括那些?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3、我国最近开展了耕地重金属普查, 普查的重金属主要有那几种?铅、汞、镉、铬、砷等。

4.通读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你就会发现, 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 承担管理、保护、实施、处罚等几项工作的主体主要是那一级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我国最近开展了耕地重金属普查, 主要普查那些区域?工矿企业周边、大中城市郊区、污水灌溉区的耕地土壤。

6.对违反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何处理?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野生植物分为那两种?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8、目前我市危害果树最为严重的检疫性外来入侵生物是什么?苹果蠹蛾9、今年中央电视台先后两次播出了关于废旧农膜危害的专题片, 他们的名字是什么?农田里的白色污染、勿让地膜成地魔10、如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农田里的白色污染”中所述, 近二三十年来, 我国地膜的使用目前处一个什么水平我国地膜的使用量和覆盖面积一直位据世界第一, 使用量在100万吨, 覆盖面积超过2亿亩。

11、地膜覆盖栽培的作用有哪些?地膜覆盖有增温、保墒、保土、保肥、防虫、防草、增产的作用。

12.为了加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张政办发〔2012〕132号文件, 文件的名字叫什么?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

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环境标准(国家、省)主要环保法律(9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法规((8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主要国际环境条约(50余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三)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控制、污染事故报告与应急等十多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内容(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概念:《固废法》第88条:是指在生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含有放射性比活度大于一定标准的废物(适•用放射性法)•其他:其他如机械切削、食品加工等产生的废物(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32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75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固废法》》第75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废法》》第6868条条违反本法规定•《固废法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有前款第三项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与代处置制度•《固废法固废法》》第5454条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谋划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糊口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减少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下册

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下册
30.2210纸浆制造行业增加了氨氮的排污系数。
31.2221机制纸及纸板制造行业增加了氨氮的排污系数。
32.2222手工纸制造行业增加了氨氮的排污系数。
33.2223加工纸制造行业增加了氨氮的排污系数。
34.2621氮肥制造业补充了以下内容:
a)粉煤加压气化制氨系数取水煤浆加压气化制氨的系数;
b)以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产排污系数取连续加压天然气制氨的产排污系数;
下册内容包括:3210炼铁、3220炼钢、3230钢压延加工、3240铁合金冶炼、3311铜冶炼、3312铅锌冶炼、3313镍钴冶炼、3314锡冶炼、3315锑冶炼、3316铝冶炼、3317镁冶炼、3321金冶炼、3331钨钼冶炼、3332稀土金属冶炼、334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351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352贵金属压延加工、3353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3411金属结构制造、3431集装箱制造、34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34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511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351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3513汽轮机及辅机制造、3514水轮机及辅机制造、3521金属切削机床制造、3522金属成形机床制造、3523铸造机械制造、3524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3530起重运输设备制造、3541泵及真空设备制造、3543阀门和旋塞的制造、3551轴承制造、3573制冷、空调设备制造、3574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3581金属密封件制造、3582紧固件、弹簧制造、3591钢铁铸件制造、3592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3611采矿、采石设备制造、3625模具制造、3671拖拉机制造、3691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3711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3712工矿有轨专用车辆制造、3713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3714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3721汽车整车制造、3722改装汽车制造、3723电车制造、3724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372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731摩托车整车制造、3732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741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3742助动自行车制造、3751金属船舶制造、3755船舶修理及拆船、3922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3940电池制造、3951家用制冷电器制造、3952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4011通信传输设备制造、4012通信交换设备制造、4013通信终端设备制造、4014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4019其他通信设备制造、403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032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4039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4041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4042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4043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4051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3集成电路制造、4059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6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2印制电路板制造、4071家用影视设备制造、4072家用音响设备制造、4090其他电子设备制造、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411火力发电、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包括工业锅炉)、450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10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4690其他水处理、利用与分配等90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行业的产排污系数。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 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 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 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 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 编制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 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 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 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组项目完成单位项目组长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项目副组长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片区负责单位: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南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长江下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珠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单位:黑龙江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哈尔滨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吉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辽宁省海洋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辽宁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北京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河北省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环境监测保护站山西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青岛市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陕西省渔业环境监测站甘肃省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福建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海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湖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武汉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四川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江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以上单位排序不分先后) 编制说明为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由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

责任事项表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晋委办
〔2015〕68 号)
18
经济普查数据的收 集、整理、审核和 提供
负责全市农业普查 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
社会与科技统计科 、办公室(政策法 规科)、普查中心
、计算中心
其他 其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业与能源统计科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查;协调和指导
交通运输、仓储
、邮政电信业,
财政税务、金融
保险、教育、文 1.《统计法》
21 化体育与娱乐、 2.《统计法实施细则》 医疗卫生、人力 (国务院令第453号)
资源与社会保障 3.《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业等非营利性服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务业以及计算机 于印发室晋江市统计局主
、软件、中介等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行政强制
办公室(政策法规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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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科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8
一、组织领导和 9 协调全市统计工 1.《行政处罚法》
作,贯彻执行国 2.《统计法》 家、省和泉州市 3.《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令第453号) 有关统计政策、 4.《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规划、基本统计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制度和标准,拟 于印发室晋江市统计局主 订并组织实施全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市统计工作规划 制规定的通知》(晋委办 10 、调查计划及方 〔2015〕68 号) 案。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下册

排污系数。 21. 1810 服装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 22. 2811 化纤浆粕制造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 23. 2812 人造纤维制造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24. 2821 锦纶纤维制造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25. 2822 涤纶纤维制造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 26. 2823 腈纶纤维制造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27. 2824 维纶纤维制造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28. 2829 其他纤维制造行业增加了总氮、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的产排污系 数。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目录
使用说明 ...................................................................................................................................... 1 3210 炼铁行业............................................................................................................................. 9 3220 炼钢行业........................................................................................................................... 25 3230 钢压延加工业................................................................................................................... 37 3240 铁合金行业....................................................................................................................... 55 3311 铜冶炼行业 ....................................................................................................................... 77 3312 铅锌冶炼行业................................................................................................................... 93 3313 镍钴冶炼行业................................................................................................................. 111 3314 锡冶炼行业..................................................................................................................... 119 3315 锑冶炼行业..................................................................................................................... 127 3316 铝冶炼行业..................................................................................................................... 135 3317 镁冶炼行业..................................................................................................................... 143 3319 镉、钛、铋、汞和 3322 银冶炼行业........................................................................... 147 3321 金冶炼行业..................................................................................................................... 163 3331 钨钼冶炼行业................................................................................................................. 169 3332 稀土金属冶炼行业......................................................................................................... 181 3340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业..................................................................................................... 191 3351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业..................................................................................................... 217 3352 贵金属压延加工业......................................................................................................... 231 3353 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业............................................................................................. 235 3411 金属结构制造业 ............................................................................................................. 245 3431 金属集装箱制造业......................................................................................................... 249 34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业............................................................................................. 253 34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制造业............................................................................. 257 3511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业 ................................................................................................. 267 3512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业..................................................................................................... 271 3513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业..................................................................................................... 277 3514 水轮机及辅机制造业..................................................................................................... 281 3521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业..................................................................................................... 285 3522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业.....................................................................................................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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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 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 

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 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 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 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0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 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 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 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 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 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 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 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 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 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 ‘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 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 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 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 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 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 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 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 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 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 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hE.农药、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 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 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 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 产生、排放、治理隋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 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 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 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 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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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 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 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 术要求。 , 、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 普查El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 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El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 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 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 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 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 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 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 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 一14一 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 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 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 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 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 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 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 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 源逐—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 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 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 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 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 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 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 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 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 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 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 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 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 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 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 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 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 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 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 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 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cI普查对象应当对 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 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 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 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 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 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 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 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 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 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 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力公 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 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E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 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 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 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 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 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 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 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 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 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 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 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 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 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 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 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 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力公室应当在污染 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 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 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 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 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 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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