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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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996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上海市1996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

上海市1996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24•【字号】沪府发[1996]30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1996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30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1)的精神,现就本市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制定本办法,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中央商务区列入置换计划的大楼提租标准凡中央商务区已列入置换计划的大楼,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28元/平方米。

其中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5元/平方米,其增加部分的租金,财政不予补贴。

具体置换的调租大楼由市房地局会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确定。

二、繁华商业街营业用房的提租标准繁华商业街的范围:(一)南京路:自中山东一路至华山路;(二)淮海中路:自西藏路至常熟路;(三)西藏路:自淮海路至南苏州路;(四)四川北路:自北苏州路至山阴路。

上述繁华商业街的租金标准,在198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倍计算。

三、各区主要商业路段营业用房的提租标准各区主要商业路段由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和市商委共同确定,这些路段的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在198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12倍计算。

四、其他路段及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提租标准均在198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75倍计算。

五、部分商业用房租金暂不调整一百、华联、新亚、友谊、烟糖、石油等六个商业集团和市属商业企业租赁使用的尚未授权的非居住用房中的代管产和产权不清的用房租金暂不调整。

六、租金减免政策(一)超市、便利店按调整后租金中的调高部分减免50%;(二)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早点经营场所、理发店(除特级外)、沐浴店(除特级外)以及旧货回收店、废品回收店,仍按1987年租金标准计租;(三)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仍按1987年租金标准计租。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厦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房规〔2020〕1号各公房管理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10月10日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管理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单位承租的直管住宅公房于1999年12月31日前分配职工承租,且职工符合承租条件的,应由承租单位和职工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租赁合同更名;未使用的空置房,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单位负责清退,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为孤寡老人,在其死亡后,公房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启动程序收回直管住宅公房。

三、老城区老旧不成套单间空置直管住宅公房,因通道及配套问题无法正常配置利用的,公房管理单位以商品房租金指导价为底价按公开竞价原则,定向出租给本幢共同通道的相邻住户。

四、承租人系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的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签订分期缴交租金协议。

五、经批准,承租直管住宅公房符合以下情形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1.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翻建的;2.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添(加)建部分房屋面积的;3.有偿取得承租权的;4.自建纳入公房管理的;5.直管住宅公房被征收异地安置、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6.直管住宅公房危房异地调换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直管公房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6篇

北京市直管公房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6篇

北京市直管公房北京市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6篇篇1甲方(出租人):[甲方名称]乙方(承租人):[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直管公房工商业用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业基本情况1. 物业地址:[具体地址]。

2. 物业类型:商业用房/工商业混合用房。

3.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4. 用途:[租赁用途,如商业经营、办公等]。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租赁年限]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标准:[年租金金额]元人民币,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单价]。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季度/月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为每季度的第X个月或每月的XX日。

3. 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逾期未缴,甲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四、物业交付及返还1. 物业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验收。

乙方应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或录像,作为日后返还时的依据。

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恢复原状(除按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损耗外)。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及滞纳金。

2. 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

3. 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及公共区域的维护。

4. 向乙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必要文件。

篇2甲方(出租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局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并管理位于北京市的工商业用房,现同意将其中一部分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以下租赁协议:一、租赁物及其描述甲方同意将其管理的位于____________(地址)的工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03
•【字号】穗价函[2013]345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13〕345号)
你办《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穗住保函〔2013〕39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办提出的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详见附件);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元的标准计收;公房成本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13.5元计收。

上述租金标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3日附件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市本级建设的成片小区房源)
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租金标准明细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拟定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上下两代(拆迁地块限上下三代)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和子女与父母。

直系姻亲是指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他处无住房和另有住房的“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低收入购房、限价商品房、原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房、代建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等)及租住部队军产房、落实政策私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等。

此定义仅适用于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及核定同住人。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

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

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

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

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

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2.01.01【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办法(试行)(1992年1月1日)第一条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统一按照本办法调整租金。

第三条公有住房的租金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月租金调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

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因素的水平。

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调整到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具体评定。

第四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郊县城镇,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即居室面积加附属面积)计算。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相应发给住房补贴。

第一步调租后,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计发,以后随着公房租金的调整相应增加住房补贴。

以前对住公有住房职工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第七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三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计算住房补贴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一次核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职工月标准工资计算方法:。

单位自管公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单位自管公房,是指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这类住房主要是为了满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而建设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和使用也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本文将就单位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住房制度的通知》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单位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1.所有权与使用权单位自管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使用权属于本单位职工。

职工在使用单位自管公房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2.房屋分配单位自管公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

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房屋维修与管理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由单位负责。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确保房屋安全、舒适、卫生。

职工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房屋转让与继承单位自管公房的转让和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

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其使用权。

5.房屋租赁单位自管公房可以依法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个人或单位。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房屋使用范围等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房屋拆迁单位自管公房在拆迁时,应当依法进行。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房屋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出售价格应当合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物业管理单位自管公房的物业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法律责任单位在管理使用单位自管公房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宁价房[2000]27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宁价房[2000]270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城建局)、房改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2000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67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区2000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公有住房租金: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住房月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市政府规定暂不出售范围内的上述住房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5元,其他结构等级住房租金按《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见附件)调整。

为了简化计租手续,实际操作中,已评定过租金的现住公有住房租金按1998房改年度应缴月租金增加一定的幅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为:可售住房为25%,暂不出售住房为7%。

按此调整幅度所计租金尾数,见分进角。

二、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50元、混合二等房屋为770元。

房屋的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因素按原规定不变。

出售公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上限部分按规定的市场价执行。

三、市属五县要根据省、市房改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意见,报省、市批准后实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2000年度租金标准一、租金基价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一等│混合二等│││││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砖木三等│简易│├──────────┼─────┼────┼────┼────┤│计租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可售公房租金标准│2.00│1.70│││├──────────┼─────┼────┼────┼────┤│暂不出售公房租金标准│1.55│1.32│1.13│0.67│└──────────┴─────┴────┴────┴────┘二、调节因素(按租金基价增减)1、楼层调节多层住宅:五层顶层减5%;六层顶层减7%;七层顶层减9%;七层住宅中的六层减2%;底层无院落减5%;四层中的三层加5%;五层(含五层)以上的三、四层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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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金标准
公房租金标准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示例: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
1. 35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每月不高于100元/平方米。

2. 36~5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高于90元/平方米。

3. 51~65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高于85元/平方米。

4. 66~9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高于80元/平方米。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
1. 28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每月不超过60元/平方米。

2. 29~45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超过55元/平方米。

3. 46~6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超过50元/平方米。

4. 61~9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超过45元/平方米。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
1. 35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每月不超过45元/平方米。

2. 36~5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超过42元/平方米。

3. 51~7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超过40元/平方米。

4. 71~9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不超过38元/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租金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租金标准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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