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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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XX2822电力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依据性文件参考目录

XX2822电力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依据性文件参考目录

XX2822电力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依据性文件参考目录一、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的要紧标准1、《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等7个指导文件的通知》(基建质量〔2007〕89号)2、《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3、《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70号)4、《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49号)6、《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9、《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导意见》10、《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工作细则》(2006年9月试行)11、《国家电网公司物资框架招标采购实施意见》(2007年9月试行)12、《国家电网公司物资框架招标采购工作细则》(2007年9月试行)13、《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设备/材料招标文件范本》(2007年3月印发)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统一合同文本15、《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60号)16、《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22号)17、《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1998年4月修正)18、《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20、《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21、《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3、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土地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2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6〕1066 号)25、《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1996年7月修正)26、《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订)27、《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通常要求》(GB/T 11822—2000)2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3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3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3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33、《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3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35、《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操纵的通知》(基建安全〔2007〕25号)36、《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37、《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基建综〔2010〕43号)二、安全管理方面标准规章38、《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3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法人基建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及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资信评价办法》40、《关于加强基建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基建安全〔2006〕136号)41、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安全管理条款示范文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调试等)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43、《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操纵的通知》(基建安全〔2007〕25号)44、《国家电网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4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基建安全〔2005〕50号)4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Q/GDW 250—2009)4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4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4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4 号)50、《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51、《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52、《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8〕1057号)5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工〔2004〕264号,2008年修订)5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号)5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56、《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基建综〔2010〕43号)57、《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基建安全〔2009〕233号)58、《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基建安全管理策划方案〉的通知》(基建安全〔2009〕54号)59、《关于加强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基建安全〔2009〕206号)6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6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安监〔2007〕206号)62、《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63、《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国家电网安监〔2007〕98号)64、《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65、《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8号)66、《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2号)6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68、《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反事故斗争二十五条重点措施及释义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7〕669号)6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七项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6〕618号)70、《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 号)71、《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72、《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防汛检查大纲(试行)》(国家电网生技〔2005〕399号)7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74、《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70号)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93号)76、《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77、《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04)78、《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与支持技术通用指南》(GB/T 24004—2004)7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93号)80、《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8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令第128号)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8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8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1999)8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8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8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8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8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9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三、工程质量综合管理制度91、《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92、《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9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法人基建质量管理综合评价及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资信评价办法》94、《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流淌红旗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67号)9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工〔2003〕153号)9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及细则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9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9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国家电网基建〔2008〕288号)9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库(2009年版)》(基建质量〔2009〕68号)100、《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号)101、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工程质量条款示范文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调试等)102、《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操纵的通知》(基建安全〔2007〕25号)103、《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的通知》(基建质量〔2010〕19号)104、《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105、《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10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10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示范光盘》四、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办法1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279号)109、《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idt ISO 9000:2008)(GB/T 19000—2008)11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 ISO 9001:2008)(GB/T 19001—2008)11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1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1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1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115、《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116、《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建质监〔2005〕57号)117、《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电建质监〔2004〕18 号)11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11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120、《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 5168—2002)121、《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12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12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12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1987)125、《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126、《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127、《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2008)128、《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129、《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2006)130、《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13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132、《混凝土质量操纵标准》(GB 50164—1992)13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2003)13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2001)135、《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1997)五、技术管理工作根据的要紧标准136、《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科〔2007〕211号)13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工〔2003〕153号)138、《基建类与生产类标准差异协调统一条款(输电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办基建〔2008〕1号)139、《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140、《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303号)141、《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142、《国家电网公司科技工作管理办法》143、《国家电网公司科技进展规划》144、《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管理规定》14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集约化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9〕1553号)146、《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目录》147、《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目录》六、造价管理工作根据的要紧标准148、输变电工程招(议)标文件及有关计价文件149、《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 5205—2005)150、《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303号)151、《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号)152、《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量计算与编制规范(试行)〉等三项规定的通知》(基建技术〔2010〕31号)15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154、《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155、《电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156、《送变电工程概算编制细则》157、《国家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158、《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审计管理办法》159、工程建设合同160、施工图设计文件161、业主项目部管理规定与要求162、正式批复的工程变更单163、通过审核的费用索赔材料及索赔费用结算书164、上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165、工程结算书166、工程实际支出七、管理法规与标准遵循的优先次序(1)国家有关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下简称“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59/ GB2686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中毒、窒息、火灾、雷击、淹溺等事故或职业危害,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个体防护装备、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识牌等专用工具和器具。

安全工器具分类见附件1。

多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公司系统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安全工器具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计划、采购、验收、检验、使用、保管、检查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做到“安全可靠、合格有效”,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2。

多选1第五条安全工器具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模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总(分)部、各省公司、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逐级承担本单位的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

单选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安全工器具安全质量事件,推广应用新型安全工器具,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工器具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职责:(一)国网发展部负责将列入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电网基建和生产大修技改等的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及试验等需求计划纳入综合计划。

(二)国网财务部负责将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电网基建、生产大修技改和可控费用等业务预算中安全工器具资金需求纳入公司预算统筹平衡、足额列支,保证资金投入,并按规定组织有关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提升现场作业安全管控能力和事故防范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作业安全风险(以下简称作业风险)是在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因素,涉及触电伤害、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等(详见附录1)。

第三条生产施工作业类型主要包括:生产作业(运维、检修、改造)、营销作业(计量、业扩等)、输变电工程、配(农)网建设、迁改工程施工、息通作业,以及送变电公司和省管产业单位承揽的外部建设项目施工。

第四条作业安全风险管控遵循“全面评估、分级管控”的工作原则,并依托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含移动APP)实施全过程管理(流程详见附录2)。

—1—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生产单位和省管产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公司各控股、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总(分)部门的职责(一)安监部负责建立健全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机制,组织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牵头组织总部风险管控工作督查会议。

(二)装备部、市场部、基建部、uhv部、国调等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业操作风险相关管理制度的标准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省公司级单位落实操作风险相关管控要求,参加总部风险管控督导会议。

(三)各分行配合做好辖内操作风险管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省公司级单位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机制,组织作业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牵头组织风险管控工作督查会议。

(二)设备、营销、施工、控制中心等专业部门。

负责建立—2—完善本专业操作风险管控机制,具体落实公司风险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属地公司级单位落实操作风险相关管控要求,参加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督导会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公司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二○○五年八月九日—1 —主题词:电力安全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5年8月9日印发—2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1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4第四章试验及检验 5第五章检查及使用7第六章保管及存放15第七章报废17第八章附则17附件一:参考标准18附件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20附件三:脚扣验收参考标准24附件四: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25附件五: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6附件六: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30附件七: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31附件八: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3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3篇)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电力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及其所属企业、参建单位在电力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电力建设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包括:(一)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技术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五)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项目技术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四)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五)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清单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曹妃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4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5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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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起重机、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含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上的起重机械,具体详见附件2);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集体企业)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建设管理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建设项目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管理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管理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组织所属各单位及工程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九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一)业主项目部1.组织并监督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2.监督施工项目部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3.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监理项目部1.严格开展起重机械入场、安拆、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旁站、安全检查签证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2.督导施工项目部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

(三)施工项目部1.监督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

2.组织并监督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组织并监督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工作。

4.组织并监督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落实“五到位”要求。

第三章安全监督主要内容第一节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对本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并组织落实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测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节购置第十二条起重机械的购置,选型要满足实际需要,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要编制安全技术条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技术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应选择具有该类型和级别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制造厂家,其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购置前要核实是否取得政府监检机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钢印标志。

第十四条新型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同中的安全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进行监造,要做好监造记录。

第十五条起重设备的运输,采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运输条款,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到货后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核实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械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进口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采用中文。

将验收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购置部门要建立所购置设备召回清册,定期了解和记录设备召回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安全性能差、技术落后、安全保护装置和技术资料不完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第三节租赁第十九条应租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租赁单位的起重机械。

禁止向个人租赁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租赁起重机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要有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流动式起重机械还应审查其安全检验合格证。

各项证书、技术资料应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租赁的起重机械,应根据工程的结构、规模、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合理选择起重机械类型,首先确定机械性能、功率及各项安全技术指标,同时还应满足当地气象、地域等自然条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出租的起重机械,应提供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

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提供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双方在交接设备时,必须对起重机械及随机资料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五条租赁的起重机械随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经过安全操作规程的专业技术培训,经现场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接受承租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型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方应为承租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禁止租赁或出租下列起重机械:(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三)没有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四)未按规定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四节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第二十八条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资质如下:(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许可。

起重机械改造及重大维修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

(二)新购置的起重机械第一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作业指导书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家培训。

(三)购置的起重机械若为第一台样机,首次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工作应由制造厂全权负责,作业指导书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均由制造厂负责。

第二十九条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告知如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前应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

第三十条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组织领导如下:30t及以上起重机械、80t·m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成立安装拆卸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监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

第三十一条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专项作业指导书如下:(一)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

(二)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符合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安全施工作业票如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关键工序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由装拆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填写,报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机具、安监部门会审,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监理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器械验收如下:(一)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五节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按照规定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后,要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检查检验、存放入库,确保起重机械性能完好。

第三十八条应加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监督检查管理,安全技术台账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六节使用第三十九条起重器械进场管理(一)起重机械进场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以下检查:1.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和机具的安全状况的准入检查。

2.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和核实;3.负责对起重机械安拆队伍资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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