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随着国家电网公司的业务不断扩展和发展,大量的电力传输和供应网络得以建设和运营,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带来了安全隐患问题。
为了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的管理行为,确保电网公司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本文将探讨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一、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电力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先进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任何一个错误或故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如停电、火灾等事故。
为了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需要对国家电网公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国家电网公司是国家电力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电力供应,因此必须严格排查安全隐患。
只有通过对电力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更新,才能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的电力安全,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办法1. 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应树立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责任制。
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确定责任人、明确职责、明确工作权利和纪律处分,让每个人参与到建设安全和发展的责任中来,形成合力。
2. 安全隐患排查流程安全隐患排查是在工作中唯一可控的环节,为此必须经过严格的流程。
首先,明确排查目标,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的区域、内容、方法和步骤。
其次,定期排查工作需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每个人都要负责自己的工作。
然后,将排查结果反馈给参与排查工作的人员以及上级领导,及时修复查到的安全漏洞,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 系统化信息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应该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历史记录、维护情况、问题反馈、设备日常维修和调试数据记录等,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
4. 建立安全培训及信息宣传制度为了提高国家电网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公司应当针对电力安全事故要素和安全隐患排查方法、技巧等内容开展专业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此外,还可以通过安全报告、安全通知、安全检查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让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知晓公司安全政策和安全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一) 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 治理 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 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 网省公司委托, 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报送 网省公司审查。
第五条 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 )是指安 全风险程度较高,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 设备及设施的 不安全状态、 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 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 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 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 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 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 进行整改。 对经过 治理、 危险性确已降低、 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 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 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 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 提出整改要求, 告 知安全责任, 做好签收记录, 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 积极督促整 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 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 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 负责专业范围 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1)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 3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十次(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12号)相关要求,扎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结合公司2009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深入落实公司《2009年安全工作意见》各项要求,明确安全责任,深化隐患治理,强化风险控制,完善应急体系,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百问百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公司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电力供应环境。
二、工作重点各网省公司、直属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煤矿等高危生产企业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执法行动。
-严肃查处迟报、瞒报、谎报电力安全事故情况,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信息上报文件规定。
-全面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深化反违章活动,按照国家电网安监〔2009〕191号文件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深入开展“查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纠正不规范作业行为,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人员。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认真研究事故规律,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加强工程外包、分包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严禁资质不合格单位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工作。
2.治理行动。
-继续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抓好基建工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强化2008年冰雪灾害及“5.12”特大地震中受损并恢复运行的输变电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一、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预防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并实施本规定。
二、隐患排查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每
个环节的责任人履行职责。
2.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记录整改情况,
并建立台账,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3.针对高风险作业环节,加强隐患排查频次,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
三、隐患治理
1.针对隐患整改,企业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
任人,并落实到位。
2.对于紧急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3.经过整改的隐患要进行复查确认,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管理规定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隐患排查记录、整
改台账、复查确认记录等。
2.提倡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整
改、复查的全过程管理。
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处罚规定
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对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企业应当按规定尽快建立起相关制度。
2.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各企业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
好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环境。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正文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深入、持久、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 1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9年6月11日印发— 2 —。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手册》(国家电网安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欢迎共阅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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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
(四)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网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地市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一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网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三十六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