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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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6月21日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国标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导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2018年7月10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发布,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标准》全文逐条解析1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

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则第三章公园绿地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五章生产绿地第六章防护绿地第七章其它绿地附录术语第一章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我省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1.3本《导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制定。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我省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环境污染,绿地紧缺的特点,城市绿化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绿化建设的前提,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针对实际、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做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历史与时代精神风貌相互交融,凸现我省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造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不实惠的做法;确保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根据我省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应坚持以下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使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现行的《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了徐州市城市绿化,下面是详细内容。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8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九九四年⼆⽉⼀⽇起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六⽇⼀、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地和空间,提⾼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安排、灵活使⽤。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特点和规划⽤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规划⽤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活环境;5) 为⽼年⼈、残疾⼈的⽣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业化⽣产、机械化施⼯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的综合效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水平,促进“自然环境之美、景观风貌之美、文化特色之美、城乡协调之美”交相辉映的美丽江苏建设,现就加强我省风景园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风景园林工作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绿化是城乡生态空间的重要基底,承担着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等重要功能。

“十二五”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以实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为抓手,以园林城市创建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为载体,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着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培育打造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品牌,全省风景园林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但我省风景园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不够有力,风景园林规划执行不够严格,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不够完善,生态效应不够明显,服务百姓和提升城市品质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十三五”时期,新江苏的“环境美”覆盖面更广,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高,必须深化思想认识,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推进机制,落实政策措施,推动风景园林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资源保护,更加注重生态改善,更加注重品质提升,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保护,切实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不断提升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园林绿化发展水平,充分彰显公共服务与文化传承功能,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良好人居环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2004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

【管理制度)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壹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于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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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2、绿化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植物材料的检疫和检查,确保植物材料的质量和成活率。

3、绿化养护应按照养护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植物的正常生长和景观效果。

同时,应加强病虫害防治和植物修剪等工作。

4、绿化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绿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同时,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和员工的绿化保护意识。

五、条文说明本标准是在总结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文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针对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居民和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江苏省新建城市居住区交付规程一、总则1、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城市居住区的交付行为,保障居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城市居住区的交付活动。

3、城市居住区的交付应遵循以下原则:a)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居民生活质量;b)规范交付流程,提高交付效率;c)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交付标准1、居住区交付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a)建设单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c)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并经验收合格;d)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并经验收合格;e)房屋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f)建设单位已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2、交付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3、交付标准应明确规定房屋的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装修材料、水电设施、门窗、厨房卫生间设施等。

4、交付标准应明确规定公共配套设施的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公共照明、绿化设施等。

5、交付标准应明确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

6、交付标准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7、交付标准应符合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8、交付标准应符合海绵城市的要求。

9、交付标准应符合江苏省的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10、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1、在交付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交付标准进行自检,确保交付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配合居民进行验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12、在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13、在交付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交付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付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部门应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成本控制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的需求逐年增加。

成本控制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项目效益和节约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成本控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研究现状,提出成本控制策略,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具体阐述,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成本控制涉及到多个方面,如预算编制、施工管理、材料采购等。

然而,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单一角度的成本控制,缺乏对整个项目过程的全面考虑。

同时,对于成本控制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成本控制的综合策略,实现项目资源的优化配置。

针对上述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成本控制策略:1、成本预算管理:在项目初期,通过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支出的预算额度。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超出预算。

2、项目管理:建立高效的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团队沟通与协作。

同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

3、费用控制: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人力投入等方面,采取公正、透明的招标方式,选择优质供应商。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材料消耗和设备使用,杜绝浪费现象。

本文以某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为例,阐述成本控制策略的具体实施过程。

该工程在项目初期,制定了详细的成本预算,并成立了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质供应商,并严格把控材料消耗和设备使用。

同时,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通过实施上述成本控制策略,该工程的总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项目结束后,对成本控制效果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成本节约率达到了10%以上。

这一成果证明了成本控制策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成本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是提高项目效益和节约资源的重要手段。

2、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单一角度的成本控制,缺乏对整个项目过程的全面考虑。

因此,需要从多角度、全过程的角度出发,制定更为综合的成本控制策略。

3、在成本控制策略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成本预算管理、项目管理、费用控制等。

通过实施这些策略,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效益。

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

同时,采取公正、透明的招标方式,选择优质供应商,严格把控材料消耗和设备使用。

5、在项目结束后,应对成本控制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

总之,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成本控制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通过加强成本控制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项目效益节约资源推动城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一、总则1、为了提升江苏省城市容貌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市”)。

3、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各级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城市容貌定义城市容貌是指城市的道路、建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水域、交通工具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元素的外观形象、空间格局、品质和风貌。

三、城市容貌标准具体要求1、城市道路:路面平整,无破损、无坑洼、无积水;道路交通标线清晰、无模糊、无残缺;交通信号灯设置合理,功能完好。

2、城市建筑:建筑物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乱张贴、无乱搭建;建筑立面整体性良好,色彩和谐;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设置合理,无安全隐患。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齐备,功能完好;公共场所设置合理的垃圾投放点,保持清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4、园林绿化:城市绿化覆盖率高,绿地率达到国家标准;绿化带整洁美观,无黄土裸露现象;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

5、水域:水域清洁,无垃圾漂浮物,无异味;河岸坡绿化良好,无黄土裸露。

6、交通工具: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外观整洁,内部设施完好。

7、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无虚假宣传。

8、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夜间照明效果良好;道路照明亮度符合国家规范。

9、城市护坡:城市护坡外观整洁,无垃圾堆放,无乱搭乱建现象。

10、夜景灯光:城市重要区域和地标的夜景灯光设置合理,亮度、色彩、造型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实施与监督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标准,并有权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

3、对违反本标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5、对在城市容貌标准实施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云计算平台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随着企业业务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平台的需求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一份详细的云计算平台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这些需求和标准,帮助大家了解并评估云计算平台的优势和特性。

一、云计算平台需求说明1、高效能:云计算平台应具备高效能,能够快速处理和响应各类业务需求。

同时,应具备强大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能力,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

2、灵活性:云计算平台应具备灵活性,能够根据业务需求的变化进行扩展或缩减。

还应支持多种应用场景,满足不同业务部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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