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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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

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

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

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

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

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

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

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

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

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

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

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

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

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

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

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

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

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

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

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

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

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

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

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

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

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

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

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

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

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

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

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

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

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

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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