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4.21
•【文号】环函[2010]132号
•【施行日期】2010.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
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3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十五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请示》(湘环报〔2010〕2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5项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了规定。

我们认为,《名录》第15项规定中的“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包含了回收、加工、再生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其一,有关建设单位即应组织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对废旧塑料“减容破碎”的理解
对废旧塑料的减容破碎属于加工的一个环节,应作为废旧资源加工项目进行管理。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益环[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环[2015]36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分局、局属各二级机构、各科室、各相关单位:《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通过市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益阳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8月26日附件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5]2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所有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需进行审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铅、镉、砷、铬、汞等五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不含省直管县)所有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

省直管县建设项目在环保部门体制未调整前,照此执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三、环境监理导则编制总体思路
1 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环境影响 2 报告书审批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 3 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施工阶段,没有行之 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未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行有效 环境管理。
六环境监理工作内容5151六环境监理工作内容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24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敀处理环境监理提交环境事敀处理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环境监理发出停工令暂停施工补充调查提出新方案发出复工令恢复施工发生环保事敀事敀调查事敀原因分析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组织审查环境事敀调查报告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承包人完成处理自检后申请验收环境监理查看验收52523试运行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试运行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应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冴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法律法觃以及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境监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导则编制组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待向全国发布征求意见。
5
主要内容
1.环境监理导则编制工作情况 2.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3.环境监理导则编制总体思路 4.环境监理导则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6
二、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1、国外环境监理发展现状及相关标准
理已得到了全面发展,对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环境规划及设 计已有较完整的规范,对我国的环境监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英国在项目建设时,自然保护方面的顾问以及其他的有关环境组织,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各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相继开展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方面的尝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31•【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0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湘环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2]23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是企业环境行为的综合和直观反映。

第三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湘林政〔2018〕 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1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切实保护我省自然生态系统,着力保障生态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有林场、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发布的鸟类迁徙通道,海拔800米以上且坡度36度以上、母岩为强风化花岗岩、砂岩或石灰岩区域以及各县市(区)最高峰或地标性山峰地域建设新的风电项目。

二、风电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选址阶段如需使用林地,应提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

对于项目选址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林业部门在参与选址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

三、风电项目的基站、升压站、运输主道和支线道路使用林地必须一次性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吊装平台、搅拌站、渣土场必须一次性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依法审批。

四、对于新申报的风电建设使用林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评估工作。

五、风电项目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减少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影响。

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0-10-08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
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
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人文景观,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
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铁路、交通、电网等建设项目,可
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方可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批准用地、发放采
矿许可证,规划部门方可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安
全生产监管部门方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可以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内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简化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的内容。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内,对经批准的规划
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必须控制;未经规划确定的建设项
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
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估
的中介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
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接受咨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见及意
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政
府网站公告或者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
作日。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或
者建设项目周围多数居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持反对意见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意见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作
为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批发零
售、旅馆、办公楼、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体育场馆等社会服务行业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
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区域内的开发建
设项目;
(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七)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
辐照应用的建设项目;
(八)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建设项
目;
(九)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钢
铁生产(含废料综合利用),电石和铁合金、机械电镀,造纸、印染、酿造,制革、
焦化、建材水泥等对环境有严重污染、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十)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
争议的建设项目;
(十一)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
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
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跨所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目;
(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