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环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1〕31号)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关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总站综字[2009]10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执行。
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组办公室设省厅环境监测处,技术工作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三条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未持证的辅助工作人员,需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环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湘环办函[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的通知(湘环办函〔2013〕22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我厅实际,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湘环办[200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办法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尧臣副组长:王会龙、姚斌成员:彭翔、郑粟、谢立、潘碧灵、张在峰、周舒白、吕文明、詹军、龙军、张志光、邵国生、向建福、刘益贵、尚守国、唐跃成、陈战军、荣正华、王盛才、兰洋、袁团结、钟进、张龚、田湘群、罗岳平、马超、张东风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下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主任:姚斌副主任:兰洋成员: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有关人员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应急状态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应急指令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省环保厅评估中心、在湘环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08] 9号)和《关于加强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9]46号)等相关规定,在总结2010年我省环评单位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11年考核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11年考核方案一、考核组织形式省环保厅负责对在湘环评单位省级审批项目进行考核;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本《方案》要求,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环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省环保厅;县(市、区)环保局审批项目的环评单位由市州环保局参考本《方案》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州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
根据上述考核情况,由省环保厅组织年度综合考核。
二、考核形式和主要内容2011年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日常考核由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和环评文件编制时效考核三部分组成。
年终考核由抽取部分环评单位现场考核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两部分组成。
2011年考核沿用记点制,综合日常考核记点和年终考核记点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三、日常考核实施办法(一)对有下列情况的环评单位进行记点。
1、不符合资质规范管理要求:(1)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超出环评单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7〕30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7〕30号各市州环保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全省专家库专家:《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经第55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12日附件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和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全省环评审批部门有关环评初审、评审或环境技术咨询工作的人员。
环评专家从事和参加环评文件初审、环评技术评审会、环评考核以及相关环境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评专家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环评专家资格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统一确认,并对环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职业行为。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在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

管理论坛科学大众·Popular Science2019年4月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张昆明,王振宇摘 要: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也推动了政府及环境监测部门环境监测实验室领域相关政策的落实,基于此,涌现出了大批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
严格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认定以及监测质量管理,不仅能提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还能满足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监测的需求。
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监测质量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对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量。
基于此,吸引大量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加入到环境污染监测工作中,不仅能够严格地约束事业单位的环境排污行为,还能够缓解政府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压力,从而能够保证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
笔者详细论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有效策略,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加强对监测设备的保养维护、提高监测数据和原始报告的准确性等,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质量管理的有效策略,对环境污染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1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的有效策略1.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社会化监测机构监测能力的有效对策,所以在实验室的整体布局方面,要做到良好的室内通风以及光照条件,将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都控制在标准的范围内,而且要保证实验室用电的稳定性,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要做好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从而有效降低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影响。
1.2 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提高监测机构监测水平的根本保障。
因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要制定内部完善的人才技术水平考核制度,并设置严格的技术人才录入标准,要求监测工作人员通过考核、持证上岗,从而能够保证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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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四
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14〕39号)和《关于实施<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5〕6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核结果按规定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现将通过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四批)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