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环办[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审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现将《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不定期受理评价资质的各项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材料形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公示及审查结果公告。
审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评价资质的申请程序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机构可直接向我局申请,其中对首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我局将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其他有关评价资质的申请,我局将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为便于掌握与核实申请机构的真实情况,首次申请评价资质、晋升资质等级和因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更名的机构,除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受聘证明。
其中,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固定资产清理相关法规

固定资产清理相关法规
固定资产清理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对固定资产
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确认、计量和清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
清理管理要求,以及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转让和终止等手续和程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拍卖、
招投标等方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征
收对象、征收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的管
理和交易进行了规范,包括购房、出售、租赁等方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固定资产清理涉及的劳动者
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福利待遇等方面。
以上是固定资产清理相关的法规,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
应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进行。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0-10-08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人文景观,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铁路、交通、电网等建设项目,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湘环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2]23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是企业环境行为的综合和直观反映。
第三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公司资产,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废核销、捐赠、出售等各种处置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者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合理高效、严格责任、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处置过程合法合规,合理高效。
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与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置过程合理、公正、透明。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处置档案,包括固定资产台账、处置申请、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处置结果的归档和备案。
第八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环保政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报废或出售等环节。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者应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处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原值、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批。
第十二条经过审批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申请报废或出售。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后,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核算,明确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处置损益转入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处置申请单的内容,制定处置款项支付方案,并及时支付处置款项。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支付处置款项后,向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进行档案归档和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第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废核销、捐赠和出售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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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 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予行政许 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处置和排放。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明 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培训制度,提高全 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 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 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环保管理制度

湖南省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责任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
2.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环保规划,加强环境监管。
三、环境影响评价1.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真实、准确,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四、污染物排放管理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2.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1. 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1. 企业应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七、环境保护教育与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承担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南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长期使用、生产商品、提供服务而购置的具有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可量化的生产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为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保护和增值企业资产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修理、报废、出售、折旧等。
一、固定资产购置1.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2.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预算,制定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3.对待购固定资产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满足企业需求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购销合同。
4.在购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与供应商进行严格的验收。
5.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并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1.固定资产应按照其设计用途和要求进行正确的使用和操作,避免超负荷使用和人为损坏。
2.对于需要特殊保养和维护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3.各部门和岗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4.使用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故障、老化和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修,确保及时修复,避免延误和损失。
三、固定资产报废1.对于无法修复或经济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清点和整理,并编制资产报废清单和报废台帐。
3.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剩余价值,确定合理的报废价值和清算金额,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四、固定资产处置1.对于企业不再需要或失效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处置或出售。
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包括评估、拍卖等。
2.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要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3.对于处置资产的收入和费用要进行核算和处理,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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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业务发展,建立适应国家
法规要求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利用财政
拨款、上级补助及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
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省环保厅的实际,固定资产划分为: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
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环保监测仪器等专用设备;
(三)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
计算器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
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
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
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
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
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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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五条 购置一般固定资产,由各处室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
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统一采
购。
购置车辆等专控商品的,须由相关处室报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
再办理报批手续,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或购置完成后交由厅办公室管理,由厅机关后
勤服务中心专人负责验收,并进行登记。处室领用人在《固定资产领用单》
上签字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领用购置的固定资产。
专用设备的验收需由有关处室派专业技术人员与厅机关后勤服务中
心共同验收。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配套文件资料
由领用人(或领用部门的负责人)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各处室应明确
专人负责本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本部门固
定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严禁个人长期占
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整、调离或退休前,由厅机关后勤服务
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清查,并到厅财务部门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已配置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在30个工作
日内进行账务处理。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分类明细帐簿,并按使用人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各种帐簿
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经厅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并及时到厅财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固
定资产卡片记录,登入有关帐簿。固定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有关
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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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专用、精密、
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对使用
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固定资产若有损失,要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系人为造成损坏、丢失或挪用的,照现价赔偿、
追缴,情节严重的,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厅机关报告,并由厅作出处理
决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报损、报废和无偿调拨应报经主管部门
或财政部门审批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
税金后按规定上缴“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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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施行中的
廉政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一、廉政风险点
1、购置固定资产时,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物品;
2、分配资产时,不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配,受人情因素或收受好
处违规分配;
3、管理不到位,资产录入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随意处置,导致国有资
产流失。
二、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资产
的管理;
2、资产管理严格实行账、物分开,定期核对的管理方式,减少不廉
洁行为发生的环节;
3、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廉洁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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