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课程重修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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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2011]65号

东莞理工学院课程重修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课程学习秩序,尊重学生的课程学习权益,现制定本规定。

1、课程重修原则

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凡是课程学习(包括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或考核的正考不合格者,可参加课程重修考试,课程重修考试不得超过三次。

2、课程重修方式

课程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开班重修两类。开班重修课程限于通识教育课程,且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0人;跟班重修课程限于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3、课程重修安排

(1)开班重修定于每年10月份,利用周末的星期六和星期日进行,为期四周;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课程重修考试和成绩上报。

(2)跟班重修只能跟随低年级相同课程进行,不允许跟班重修学时、学分和课程教学大纲上要求低的同类课程。

4、课程重修成绩确认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卷面成绩计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零计。

5、课程重修的费用与教师工作量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时,在规定的重修次数内不需交纳课程重修费。承担开班课程重修的任课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务处统一计算处理;含跟班重修学生的课程的任课教师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6、课程重修的手续办理

凡是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由本人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交教务处审核备案。课程重修手续办理时间可见教务处通知。

7、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从2010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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