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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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空调制冷剂HFC-134a的使用

汽车空调制冷剂HFC-134a的使用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轿车空调制冷系统都采用CFC-12作为制冷剂。

70年代,科学家发现含氯的氟利昂破坏大气的臭氧层。

1987年部分国家的政府签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CFC-12被列为禁用物质之一。

现在,汽车制造业均已开始向不含氯的替代物HFC-134a过渡。

由于缺乏正确的科普宣传和冰箱行业的所谓“无氟”冰箱广告的误导,使大家误以为所有的氟利昂类化学物质或者氟利昂中的氟元素都破坏大气臭氧层,这是十分错误的。

真正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罪魁祸首是氟利昂中的氯元素而非氟元素,科学家们所观察到的正是氯原子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和消耗。

氯氟烃类化学性质极其稳定,寿命很长,在低空对流层内难以分解,寿命可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所以最终都会升到高空的平流层,在那里,强烈的紫外线将促使其分解,释放出氯原子。

这种新生的氯对臭氧具有亲和作用,能夺取其中的一个氧原子而生成氧化氯,并放出氧分子,从而破坏了臭氧。

更糟糕的是,氧化氯又能和大气中游离的氧原子起作用,重新还原出氯原子又去消耗臭氧,如此循环不断。

事实上,氯原子只参与了破坏臭氧的反应,本身并不消耗,类似于催化剂的作用。

虽说臭氧密度相当小,上述反应发生的机会不多,但经不住长年累月的作用。

几年前,南极上空就已经出现了一个相当于欧洲面积大小的臭氧空洞,北极地区的臭氧层也变得很稀薄,使更多的太阳光紫外线辐射到地球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国际社会于1987年9月在加拿大缔结了《蒙特利尔协议书》,明确规定禁用CFC-12的期限为2000年。

但近年来由于臭氧层的破坏不断加剧,国际社会把CFC-12的完全禁用期提前到1995年,发展中国家则可推迟10年。

我国于1992年发文规定:各汽车厂从1996年起在汽车空调中逐步用新制冷剂HFC-134a替代CFC-12,在2000年生产的新车上不准再用CFC-12。

其实,氟利昂类制冷剂就是卤代烃类化合物的商品名称,后来便逐渐变成了这一类化合物的统称。

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与法规一、检测方法与标准: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1、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2004 。

联网标准: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

技术等级评定: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3、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

执行标准见本文引用的各有关机动车排放的标准。

(一)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2、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替代2007第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国质检监(2009)521]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二)技术方法1、安全检测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第1、2、3号修改单GA 468-2004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2008.5.26批准,2009.6.1实施)GA/T 134-1996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 123-1995 《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2、排放检测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双怠速法与简易工况法)》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HJ/T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3、综合性能检测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正修订)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正修订)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正修订)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QC/T 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JT/T 497-2004 《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JT/T 510-2004 《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与测量方法》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与测量方法》(三) 产品制造1、安全检测: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GB/T 13564-2005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GB/T 13563-2007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2、排放检测JT/T 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HJ/T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5-200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396-2007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综合性能检测JT/T 445-2008 《汽车底盘测功机》JT/T 448-2001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JT/T 649-2006 《多功能制动性能检验台技术条件》(四) 计量检定注: JJG(交通)为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部门计量规程,JJG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国家计量规程. 相应标准有JJG后,JJG(交通)不再在下面列出,技术监督部门优先使用JJG 标准.1、安全检测JJG 745-200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JJG1014-2006 《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JJG 906-2009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8-2009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9-2009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1020-2007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F1169-2007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JJG 188-2002 《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910-1996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JJF 1196-2008 《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J JJF1168-2007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JJG144-2007 《标准测力仪检定规程》JJF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2009-07-10批准 2009-10-10实施2、排放检测JJG 847-1993 《滤纸式烟度计》JJG 976-2002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G 688-2007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JJF1221-2009 《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 2009-07-10批准 2009-10-10实施JJF1227-2009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 2009-08-18批准 2009-11-18实施3、综合性能检测JJF1141-2006 《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JJG 653-2003 《测功装置》JJF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JJF1154-2006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JJF 1192-200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JJG(交通)009-1996《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JJG(交通)012-2005《汽车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检定规程》JJG(交通)013-2005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五)GB7258、GB21861、GB18565引用标准: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与第1号修改单GB4785-2007 汽车与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与第1号修改单GB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21085-2007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A36-2007 中华人民国机动车号牌GA37-2008 中华人民国机动车行驶证GA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410 汽车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3057 客车座椅与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与其安装要求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T 18697—2002 声学汽车车噪声测量方法(eqv ISO 5128:1980)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与挂车的分类》(六)、其它GB/T 11798.1-2001《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2-2001《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台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3-2001《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4-2001《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5-2001《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6-2001《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7-2001《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8-2001《摩托车轮偏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9-2001《平板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代替GB/T 15481-20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证许可技术条件》(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证许可技术条件》(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QC汽车行业标准

QC汽车行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在随机输入行驶工况下的平顺性评价指标及其限值。 QC/T 474-1999 2011/8/1 本标准适用于M2、M3类汽车(不含卧铺客车)。 QC/T 850-2011 乘用车座椅用聚氨酯泡沫 本标准规定了对形状固定的全泡沫材料的乘用车座椅用聚氨酯泡沫座垫和靠 2011/8/1 ISO 背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999:2007 ,NEQ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防震、舒适性衬垫材料制成乘用车座椅座垫、靠背的聚氨 酯泡沫。 QC/T 80-2011 道路车辆-气制动系统用尼龙(聚酰胺)管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气制动系统用尼龙管及管总成的尺寸规格、性能要求、试 QC/T 80-1993 2011/8/1 ISO 7628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1 : 1998 、 ISO 7628本标准适用于最大工作压力为1.0 MPa的管路系统及最大工作压力为1.25 2 : 1998 , MPa的管路系统。 MOD 本标准规定的管路系统适用的工作温度范围为-40℃~100℃。不适用于牵引 车和拖车之间的气制动系统用尼龙螺旋管总成。螺旋管总成的要求见QC/T 79 的规定。 QC/T 851-2011 汽车用补强胶片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补强胶片的定义和术语、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 2011/8/1 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动机罩、车门、车顶、侧围板、后备箱(门)罩等外板 内侧面粘贴用成型补强胶片。 QC/T 852-2011 汽车用折边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折边胶粘剂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 Aug-11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焊装工艺过程中车门、发动机罩、后备箱(门)罩等的内 、外板卷边搭接部位用的汽车折边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51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内容 代替标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采标情况 QC/T 924-201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 标准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 2012/7/1 段) 千克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及客车;规定了 燃料消耗量的总体要求、限值以及生产一致性等要求。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70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内容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QC/T 924-201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 标准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2011/12/31 2012/7/1 段) 千克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及客车;规定了 燃料消耗量的总体要求、限值以及生产一致性等要求。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23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内容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实施日期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

GB 7258-2004 (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qct656汽车空调制冷装置 性能要求

QC/T 656-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QC/T 656-2000(2000-11-06批准,2001-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对QC/T 72.1-1993《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引用标准;——术语定义及描述;——名义工况参数:——技术要求;——取消原标准中基本参数、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自生效日起,同时代替QC/T 72.1-1993。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汽车研究所、一汽杰克赛尔空调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宏伟、赵桐林、程立惠、周健、方劲、刘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 QC/T 656-2000代替QC/T 72.1-199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制冷装置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调节汽车乘员舱内空气为目的的汽车空调制冷装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C/T 657-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QC/T 660-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QC/T 661-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QC/T 662-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QC/T 663-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3 术语3.1 汽车空调系统由暖气装置、制冷装置、通风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加湿装置中的一个或多个部件以及必要的控制部件等构成,用于调节乘员舱内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并使其以一定速度在车室内定向流动和分配,从而给驾驶员和乘客提供舒适的环境及新鲜空气的系统。

3.2 制冷装置由压缩机、冷凝器、贮液干燥器或液气分离器、节流元件、蒸发器、制冷剂管路、风机等构成,将车室内的热量传递给室外环境的装置。

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系统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 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最后一次修改日期:2009年3月14日编者说明:(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

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的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

(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技术方法: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制造: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的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检定: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

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的相关要求,专门制订的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的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的设备,参考部门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1用GB 7258-2004 。

联网标准: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QC T 663-2019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10页精选文档

QC/T 663-2000(2000-11-06批准,2001-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汽车空调用热力膨胀阀的基本原理、技术资料,参考了国内一些热力膨胀阀的行业标准和先进国家的同类标准等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厂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的性能、安全等基本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代表了该类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本标准是国内制造单位设计生产该类产品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三花不二工机有限公司、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长春、黄国强、张明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QC/T 663-200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蒸发温度5℃时额定容量不超过36 kW,使用制冷剂HFC-134a的热力膨胀阀(以下简称膨胀阀)。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义。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付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0125-2019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3 定义3.1 热力膨胀阀一种根据蒸发压力和蒸发器出口气态制冷剂过热度的变化,自动调节流入空调装置蒸发器的制冷剂量的控制元件。

3.2 膨胀阀的充注动力元件(感温包、毛细管、膜片或波纹管)内充注的介质与蒸发器出口处制冷剂的温度变化的对应方式。

3.3 膨胀阀的过热度内平衡型膨胀阀为膨胀阀出口压力,而外平衡型膨胀阀为蒸发器出口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与感温包温度之差,此温度差为下述a)和b)之和。

a)静止过热度,膨胀阀从全闭状态到开始开启点的过热度;b)过热度变化(或过热度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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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659-2000(2000-11-06发布,2001-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SAE J 1660-1993,SAE J 639-1994中关于汽车空调系统的标识的规定。

附录A为等同采用ANSI/UL 969。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黄国强、周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QC/T 659-200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系统用标识标签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空调系统。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522-1993 机械工业产品用塑料、涂料、橡胶材料人工气候加速试验方法QC/T 665-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充注接口3 要求3.1 汽车空调系统的标识应是一个字迹清晰可读且耐久的标牌或标签。

标签的试验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

3.2空调系统标识标牌或标签应固定在发动机舱内或靠近空调系统充注口的部位,比如在车身构件上或空调元件上,在维修或车辆因意外损坏而需要更换部件时一般不更换。

标牌或标签上应包括对制冷剂的类型和润滑油牌号的说明,以及推荐的制冷剂充注量。

3.3 制冷剂类型和推荐的系统充注装置、润滑油牌号还应在车辆的用户手册中说明。

3.4 当汽车空调系统是在CFC-12制冷剂系统基础上进行改造使其适用于HFC-134a制冷剂时,制冷剂充注接口应符合QC/T 665的要求。

并在改造完成后,按以下所述标示一个标签,以说明改型。

3.4.1 改型的标签上应有标题:“注意:已改造用于HFC-134a”。

3.4.2 改型的标签应符合3.1和3.2的要求。

改型标签的材料和结构应满足适合干预计标示位置的所有尺寸和要求。

例如,标示于发动机舱则应符合温度要求。

3.4.3 改型标签的内容应包括:改型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改造日期、制冷剂类型与充注量、适用润滑油牌号和充注量。

3.4.4倘若对原有标识上与CFC-12无关的其它说明的可见性没有影响的话,改型标签应覆盖于已存在的CFC-12标识之上。

改型标签应尽可能地固定在原有的CFC-12标签的位置,此位置是在维修或在车辆因意外损坏而更换过程中一般不换的旦易于标示的部件或表面。

3.4.5 已有的与CFC-12有关的信息应通过一些永久性的方法使其不可读。

例如:完全拆除、分割、琢磨、永久性划痕、用改型标签覆盖。

附录A(标准的附录)标识和标签系统A1 范围A1.1 本要求包括用作标牌或标志,含有信息、说明或识别号的载体的粘贴标签,标签的粘接剂可以是压力敏感型、热敏型、溶媒触发型,制造厂主要是用这些标签来说明他们所制造的产品。

A2.2 本要求还包括利用标签打印机制作标签用的未打印的材料,比如标签原胶片、多层叠片和层压粘合剂。

A2.3 本要求适用于在整套仪器、设备或装置上使用的标志和标识系统,应在使用了标识和标签系统的满足标准有关要求的仪器、设备或装置上鉴别标识系统。

A3.4 应在标识和标签系统所应用的特定的表面材料上进行评价,除非制造厂规定了其它形状的表面,特定表面是指基本光滑平整的面。

A2 术语A2.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附录。

A2.2 面层——一种能够打印的聚合肢带、金属、纸、织物或层压材料。

A2.3 标签——一种带粘合剂背底的打印载体。

A2.4 标签原胶片——是面层、粘合剂和隔离层的组合体。

A2.5 层压粘合剂一——种涂于面层上与隔离层粘合的粘接剂。

A2.6 标识和标签系统——一种由面层、印字、和粘合剂组成的特定组合体。

还可以是包括一种多层叠片或一种套印覆膜的系统。

A2.7 多层叠片——是指一种用于覆盖在面层上起保护作用的透明胶片。

A2.8 套印覆膜——是指一种用于覆盖在面层上起保护作用的透明薄膜。

A2.9 印字——是指一种使油墨作用在面层上的方法。

A2.10 隔离层——是指一种在标签使用前保护粘合层的标签或标签原胶片上的可揭去的元件。

A2.11 最高温度额定值——标签或标签材料使用部位的最高表面温度。

A2.12 最低温度额定值——标签或标签材料使用部位的最低表面温度。

A2.13 表层——用于面层的能提高油墨吸收率的覆盖层。

A3 一般性能要求A3.1 贴在具有代表性的试验表面上并置于A4.1~A7.2.8条所述暴露条件下的标签或未打印的标签材料,应具有表A1所规定的性能及可识读性。

A4 试样A4.1 试样应能代表被试标识和标签系统或标签材料的结构,明显的结构变化,如面层厚度范围、类似面层的不同型式(比如:透明、着色或喷涂金属)、或代替印字方法部应在提供的试样中有所代表。

A5 试验表面A5.1 应提供试样将在其上试验的各种材料的试验表面基底,基底应光滑而平整,大约7mm厚。

大的基底可以分切,小的基底(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话)也可以使用。

如果试样是要用在一个曲面上,那么应提供曲面或具有代表性的半径的管状试验表面。

表A1 标签的性能和可识读性A5.2 应在使用试样前先按A5.3~A5,5条所述清洁试验表面。

A5.3 应用粗棉布(漂白棉纱)沾工业酒精反复擦拭试验基底(本质的除外),直至于净。

再用沾湿的粗棉布擦拭试验表面,直到露出一片干净的区域,在空气中干燥至少5min。

A5.4 如果酒精对表面有影响:a)应改用一种对试验表面没有影响或不能生成一层膜的溶剂;或者b)采用一种清洁剂和水溶液,然后用蒸馏水彻底清洗,用干净的干棉布擦拭,并在空气中干燥1 h。

A5.5 裸木质表面可以用400号金钢砂纸轻轻打磨,然后用真空泵去除残余磨屑。

A6 标签粘贴在材料表面上A6.1 每次试验,应按各个暴露条件将试样粘在试验表面材料的一块或两块基底上。

不同的暴露条件应采用不同的基底。

粘在基底上的试样数量及所需要的基底的数量允许不同,这取决于试样尺寸、基底尺寸暴露条件的多少。

A6.2 应按制造厂说明书将试样粘在清洁过的试验表面上。

如果没有指定的说明书,则先将隔离层从试样上撕下,将试样从边缘小心地贴在试验表面避免弯曲和夹杂气泡。

为了均匀地粘贴试样,可用一个滚轮沿各个方向在表面上来回滚动,用力要足够以便均匀地使试样与试验表面贴合。

可以使用一种直径为32 mm、宽度为32 mm的圆柱形滚轮(木质、塑料或硬橡胶)。

A7 暴露条件A7.1标识和标签系统A7.1.1 室内使用的,即暴露在高湿度或有时也有水的环境中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承受表A2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A7.1.2 仅在室内干燥位置使用的标识和标签系统,除了浸水被代之为在温度(32±2)℃、相对湿度(85±5)%的湿度箱中悬挂72 h外,应承受表A2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在将试样从湿度箱中取出后立即对试样进行评定。

粘性试验要在试样从暴露条件下取出后尽快进行,最迟不超过0.5h。

A7.1.3 室内和室外使用的,即暴露在高湿度或有时也有水的环境中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承受表A3条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A7.1.4 满足最高额定温度的试验温度见表A4。

A7.1.5 应按GB/T 14522的规定对试验基底进行试验:将试验基底在70℃下进行8h的紫外光处理,然后在50℃下(冷凝,无紫外光)放4 h,重复这个试验过程96 h。

A7.2 暴露在特定介质中的标识和标签系统A7.2.1 依据标识和标签系统将应用的产品的使用环境以及某个特殊产品在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使用环境,可以要求增加暴露条件。

A7.2.2 将用于偶尔暴露在某种普通介质中的产品上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其暴露条件见表A5。

A7.2.3 在将试样浸入到某种溶液中之前,应先将其置于温度保持在(23±2)℃的可控大气环境中24 h。

A7.2.4 按表A5规定在溶液中浸一定时间后,按表A1对试样进行评价。

除了粘性试验外[需在(23±2)℃和相对湿度为(50±5)%环境下干燥24 h之后进行],应在试样从液体中取出后尚未干时进行评价。

表A2 室内用试样的暴露条件表A3 室内和室外用试样的暴露条件表A4 10天烘烤试验温度表A5 普通介质中的暴露条件A7.2.5 产品上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承受按A7.1.1~A7.1.5条规定的适当的暴露条件。

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标识和标签系统,还应承受A7.2.6~A7.2.9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A.2.6 将试佯暴露在以下溶剂的蒸汽中:丙酮乙醚丁酮氢氧化胺20%(质量)苯 ASTM标准燃油C甲醇 2—硝基丙烷n—正乙烷冰醋酸醋酸乙酯糠醛二氯乙烯A7.2.7 将试样暴露在(23±2)℃温度的溶剂蒸汽中168 h。

A7.2.8 在一个封闭容器上,将试样垂直悬挂在少量的每种溶剂上方约25.4mm高处。

A7.2.9 除了粘性试验外,将试样从溶剂蒸汽中取出后立即按表A1进行评价。

粘性试验是将试样在(23±2)℃和相对湿度为(50±5)%环境下放置至少24 h 之后进行。

A8 粘性试验A8.1 应按A8.2条所述对试样进行试验,在除了低温暴露外,经过所有的暴露条件后试样的平均粘附力为不小于0.09 N/mm。

A8.2 准备一条12.7mm宽或根据试样尺寸更窄一点的试验带,用锋利的器具(如薄刀片)从试样到试验表面平行地切割。

如果试样的尺寸和形状允许的话,在试验带上沿着与试样的长度和宽度平行的方向切割。

为便于固定在试验仪器上,应将每条带的一端从试验表面上揭起。

然后,用带自动记录仪的拉伸试验机将每条带的其余部分以50.8mm/min的速度呈90°从试验表面上揭起。

通过计算每毫米宽的拉力值(N/mm)就能得出揭起试验带所需要的平均力。

A9 标识A9.1 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按A9.3条所述打印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识别符号;b)一个特定的标记和标签系统的名称。

A9.2 如果一个制造商不只在一个厂点生产一种标识和标签系统,那么,标签系统还应有一个为识别其由某一个厂点生产的特定的标记。

A9.3 按A9.1和A9.2所要求的标记可以出现在每个包装上、胶带卷轴上、易揭衬底上或者标签的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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