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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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构成要件是什么-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构成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2、非排他性,3、利益相关,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这属于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而除此之外,商业秘密还有哪些特点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The time wasted casually can never be won bac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导读: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3、实用性。

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信息价值的判断

信息价值的判断

信息价值的判断教学目标:1.掌握信息价值的判断方法;2.了解信息价值的判断标准;教学重点:1.信息价值的取向;2.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教学方法:讲授法教学课型:新授课教学媒体:多媒体教室教学课时:1课时教学过程:一、引入新课在某博客中有这样一段文字:现在我们生活在了信息的海洋里,尤其是网络媒体、论坛、博客中“CTRL+C”、“CTRL+V”的发展,导致信息的复制成本,几乎是零,新闻在一遍遍地倒手过程中,缺胳膊少腿的数不胜数。

更有趣的是,不论是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还是网络媒体的编辑记者,都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又都大量的利用了网络资源,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讹传讹,创造新闻的结果,当然,更有甚者,编辑记者把自己的观点以“某知情人士”、“某专家”的名义大势发布。

此外,咨询公司的预测有的质量很低,有的虽然观点本身没有问题,但在经过记者的再加工,全变了味,还有部分“专家”,发表“独到”的能吸引记者的观点,一直就是其宣传个人品牌的重要手段。

这些,都导致了信息可靠性非常重要,我们在做电信市场竞争情报研究时,就发现这样一个大致的规律:- 网络新闻只有10%的内容中有价值。

- 在有价值的新闻中,80%的价值只有一两句话。

- 记者经常在采访后以专家的名义说自己的观点。

- 权威人士的发言一般都比较慎重,时间上要滞后于其他人。

那么如何判断信息中的价值呢?首先我们来了解应从哪些方面判断信息中的价值二、讲授新课一般来说,网络信息的价值判断,主要包括:准确性判断权威性判断时效性判断客观性判断适用性判断1.网络信息的准确性网络信息的准确性的含义,首先是指信息中涉及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构成信息的各个要素都是真实的。

网络信息反复传播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否真实却难以保证。

因此,当一个网站要将自己从不同渠道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再次传播时,就需要特别注意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进行考察。

如何判断信息的准确性?首先,要查看信息来源其次,要判断信息要素是否齐全在新闻学界,新闻信息的真实性由三个层面组成事实真实:新闻中的基本要素、所涉及的细节、所引用的一切资料都应真实准确,有可靠的来源。

信息价值的判定

信息价值的判定

讲课班级:高一年级所讲课班册与章节:高中信息技术基础,第二章第四节课时安排:1课时所用教材版本: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教材分析】教材第一章归纳的讲了信息的大体概念和理论,第二章讲了信息获取的进程和方式,第三章讲信息的加工与表达。

因此信息的获取在教材中处于一个承先启后的关键位置。

本节内容着重对信息的特点和信息价值的判定进行了系统论述,用于指导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为完成某个任务而获取信息时的参考依据。

这部份内容的特点是理论性强、较为抽象,是本章的一个教学难点。

【学情分析】在学习本节之前,学生依照自己已有的体会(或潜在的判定行为)能够对一些信息作出简单的判定(如:电话短信、QQ信息等)。

但在信息时期各类信息纷繁,鱼龙混杂,往往真伪难辨,同窗们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定。

【教学目标】知识性目标:了解信息的价值能够从准确性、客观性、权威性、时效性和适用性等五个方面来判定。

技术性目标:对所取得的信息,依照不同的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价值判定,从而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而且在教学中培育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性目标:充分熟悉到信息价值判定在整个信息获取进程中的重要性;而且在教学中培育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学生对信息价值判定五个方面的深切明白得难点:如何对生活中的信息从多个角度作出正确的价值判定【教学方式】演示法、教学法、讨论法【教具】多媒体运算机、投影仪、CAI课件【教学进程】1、问题的导入获取信息是利用信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上节课学生已经把握了必然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下一步应该做什么呢?(投影仪上打出三个问号)提出今天的学习涉及到要解决三个问题。

(播放“中国好声音”的三首歌曲片段)让学生试探“若是你或你身旁的朋友也想报名参加中国好声音,你们会采纳什么报名方式呢”?让学生上网查找关于中国好声音的一些信息并回答适才的问题,学生会回答到能够通过百度上找到的中国好声音报名来咨询报名人程和方式。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然而,如何界定和认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标准,却一直是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以提供一种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定方法。

二、商业秘密的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一)非公知性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首要标准。

这要求信息在未被权利人主动公开前,不能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对于非公知性的判断,应考虑信息传播的范围、传播的途径以及知晓该信息的人群范围等因素。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定范围内、通过特定途径传播的信息,且知晓该信息的人员数量较少,才能被认定为具有非公知性。

(二)经济价值性经济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重要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往往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回报。

在认定“秘密性”时,应考虑该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该利益的潜在性和现实性。

(三)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重要依据。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

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不被他人非法获取。

四、实际操作中的认定方法(一)综合考量法综合考量法是一种综合运用非公知性、经济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全面反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案例参照法案例参照法是通过参考类似案例的认定结果,来判断当前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

这种方法需要关注先例判决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对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三)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评估。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商业秘密辩护律师_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摘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

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被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价值分析超实用范文

价值分析超实用范文价值分析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和经济领域的工具和方法,用于评估和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经济价值和效益。

它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决策者们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从而最大化利润或效益。

价值分析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非常实用和有益的方法,本文将详细介绍其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价值分析能够提供对不同方案和决策的经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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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不同资源和活动的价值进行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哪些活动对于实现企业目标是最重要的,从而合理分配资源。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错误的决策,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第三,价值分析能够帮助企业识别和量化潜在风险。

通过对不同方案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机会。

这使得决策者能够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并降低潜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此外,价值分析也能够提供决策者们参考的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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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决策者们不再凭借主观经验和直觉进行决策,而是有更可靠的依据来支持他们的判断。

最后,价值分析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通过对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价值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力,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和战略。

这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综上所述,价值分析是一种非常实用和有益的工具和方法。

它可以帮助决策者们做出明智的经济决策,优化资源分配,识别和量化潜在风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因此,对于企业和决策者来说,掌握价值分析方法和技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有效的价值分析,企业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

什么是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并对外保密的商业信息。

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特点、保护措施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等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简单地说,就是企业拥有并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商务、市场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未公开,具有保密性、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并对企业的经营和竞争力有重要作用。

二、商业秘密的特点1. 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保持未公开状态,只有少数内部人员知晓。

2. 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对企业有经济效益,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3. 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实际应用价值,能够被企业用于创新和经营活动中。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1.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责任,限制内部人员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2. 合同和协议: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且规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3. 技术保护手段:采用技术手段,如密码加密、数字水印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4.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的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技能。

5. 法律保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如商业秘密法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 维护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维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2. 促进创新发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技术和商业优势。

3. 保障合作关系: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和信任。

4. 提高企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价值,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五、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违法行为包括:1. 不当转让:未经授权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侵犯企业的商业利益。

数字化转型的经济效益和商业价值

数字化转型的经济效益和商业价值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不可忽视的趋势。

数字化转型是指利用新兴的数字技术和信息系统,使传统行业、企业以及社会生活逐渐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过程。

数字化转型不仅对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为商业价值的创造提供了新的机遇。

首先,数字化转型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通过数字化转型,企业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例如,传统制造业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智能化的生产,提高生产线的能效和产能利用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以及能源消耗。

另外,数字化转型也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精细化运营,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决策系统,企业能够更准确地预测市场需求,优化供应链管理,从而避免库存过剩和缺货现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此外,数字化转型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通过数字化技术,企业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提升用户体验,从而增加客户黏性,促进再购买和口碑传播。

其次,数字化转型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数字化转型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洞察市场,调整战略定位和商业模式。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云计算和物联网等逐渐成熟,而传统行业也积极借助数字技术进行转型升级,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通过数字化转型,企业能够实现更好的市场定位和品牌塑造,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同时,数字化转型还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商业增长点。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能够从庞大的数据资源中发现新的商业机会,开拓新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实现多元化的市场扩张。

另外,数字化转型也为企业实现创新创造提供了新的平台。

借助数字技术,企业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研发和创新,推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从而实现商业价值的不断提升。

然而,数字化转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数字化转型需要企业具备足够的技术和人才支持。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涉及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复杂的技术领域,企业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合适的技术基础设施来支持数字化转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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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如何判定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唐青林
如何判定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上海FR实业
有限公司诉黄某某等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要旨
判断一项技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应注意考虑信
息能否应用于生产实践及经营管理,以及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现
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的优势。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
(1)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被投入使用;(2)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这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3)能
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失去该商业秘密价值将会给权利人带来
丧失竞争优势的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系由被告黄某某与案外人管烽于
1996年投资设立,被告黄某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
包括服装、针纺织品的加工制造、销售等。公司设立后,被告黄
某某在公司担任监事、副总经理等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02
年4月30日,原告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
被告黄某某退出公司并辞去相关职务。原告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规定,董事、监事、总经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002年4月间,被告黄某某与案外人刘学宏共同投资组建了
被告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并于4月27日取得了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服装
的制作、销售等。
在2000年年初左右,原告开始与案外人“森林株式会社”发
生持续的交易。被告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设立后,案外人
“森林株式会社”基于对被告黄某某的信任,随即与之建立了业
务关系。
对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系
仅为用作办理三金手续而补签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经法院
审查,该合同原件上被告黄某某的签约日期明显可见涂改痕迹,
应为一份倒签日期的合同,考虑到被告黄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实际
参与经营管理,与一般劳动者应有所区别,故被告的质证意见有
一定合理性。法院还注意到,该合同第十一条虽然约定劳动者在
解除合同后五年内不得与公司客户有业务联系,但将公司客户明
确限定为合同解除前公司已有往来的客户,而该合同在1998年11
月7日到期后(此时原告与其主张保护的客户尚未建立交易关系)
并未续签。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因素,该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黄某
某离职后应负有不得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进行业务往来的义
务,对该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为商业
秘密受法律保护的经营信息,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
息。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原告主张保护的特定客户信息属于
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同时,
虽有部分证据可以表明原告可在与该特定客户进行交易时获得相
应的营业利润,但该等证据还不足以说明原告系因其所拥有的特
定客户信息而取得了竞争优势。因此,该特定客户的信息要作为
原告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还欠缺事实依据。
法院注意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
客户名单包括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而本案中原告
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确有一段时间的稳定交易关系。但是,
该司法解释并非意指只要是有较长时间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就应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相反,只有进一步考察主张享有权
利的经营者就该特定客户是否拥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
户信息,并且考察是否符合前述构成商业秘密的一般条件之后,
才能够决定是否应当认定为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因此,本案
中并不能仅以原告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有过一段时间的稳定
交易关系就认为该特定客户已经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此外,本案查明的事实还表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系基
于对被告黄某某的信任而主动选择与其交易,故而也难以认为两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应
予以驳回。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FR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
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中,虽然有部分证据能够表明原告能够在拥有日商“森
林株式会社”该特定客户期间获得了相应的营业利润,但其并未
充分说明原告因其所拥有的特定客户信息而取得了竞争优势,故
对于原告要求将该特定客户认定为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
支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于权利人的经济价值和实
用性”是商业信息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在
商业秘密案件中,该如何证明涉案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呢。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
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
益或者竞争优势。同时《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
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也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
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可见,一项商业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主要应当包括以下
三个方面:(1)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被投入使用,是商业
信息的价值所在;(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既包括现实
的,也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3)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即
失去该商业秘密价值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丧失竞争优势的后果。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经
济价值和实用性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
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实行)》的规定,判断一项技术、经
营信息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应注意考虑信息能否应用于生产实践
及经营管理,以及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或市场竞争的优势。从方法上来说,可以结合技术、经营信息与
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考察信息是否有利用价值,丧失其
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无影响,该信息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供直接的、间接的帮助等诸因素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对于一
项商业秘密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考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
主动提出,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就该问
题主动进行审查。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并非所有的企业信息都可以当作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进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
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
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等
各方面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
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
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具有一段时间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是否一定构成企业的商
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
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
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
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
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
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
施。
本案中,本案中,原告仅以其与日商“森林株式会社”有过
一段时间的稳定交易关系就主张该信息为企业的特定客户,并未
就该客户名单是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定客户信息进行举证说
明,故法院对涉案日商“森林株式会社”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的
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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