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投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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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管理制度

外派管理制度

一、目的 (4)二、合用范围 (4)三、外派人员的选派 (4)1. 选派方式 (4)2. 内部推荐的选拔步骤 (4)3. 内外部招聘的实施步骤 (5)4. 人员甄选的基本要求 (5)四、外派人员的岗位职责 (6)1. 岗位职责 (6)2. 汇报对象 (6)3. 对公司的信息通报职责 (6)五、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7)1. 薪酬福利方案 (7)2. 薪酬福利规则 (7)六、专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 (9)1. 述职与绩效评估 (9)2. 考核职责 (9)七、外派人员的职业操守及奖惩 (10)1. 职业操守 (10)2. 奖惩 (11)八、任职期限与离任 (11)1. 任职期限 (11)2. 离任 (12)九、派遣程序 (12)十、附则 (13)为了实现对外派人员的良好管理,充分发挥外派人员的派遣作用,使外派人员成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桥梁纽带,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由本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或者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人员。

下文中“外派公司”、“任职公司”均指派出人员受公司指派在外任职的参、控股企业或者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

“派出公司”指外派人员的原公司,即指派人员的公司。

公司外派人员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技术管理等核心岗位的人员。

此类人员优先从公司和下属单位范围内选拔委派,在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内部招聘或者面对社会招聘选派。

为了兼顾人员选拔的效率和效果,可根据实际酌情采取不同的选派方式:1) 内部推荐或者员工自荐,综合部进行考察,经管团队决策推荐人;2) 人力资源部组织面对公司内部或者社会招聘,经管团队决策人选。

原则上人员外派以团队形式执行,每次外派至少两个人,形成一个能够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团队。

内部推荐选拔分为准备、确认资格、综合评议与确定人选四个阶段。

1) 准备:综合部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推荐。

2) 确认资格:综合部根据选拔条件与岗位任职资格,确认提名候选人资格。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监事领导体制/外派董事第二章.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汇总外派董事7.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篇: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大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功能,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角色定位各外派人员在公司与各企业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立足于本职岗位并兼顾整合资源提升所在企业竞争力的职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生效期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主管、总工、主要技术人员等)。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原发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第四条信息资源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企管部是信息资源归口管理部门,是所有外派人员请求资源支持、信息交流的归口部门。

各外派人员在业务上的技术请求与交流,各业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给予支持,其他事务由企管部协调处理。

第二章任职管理第五条工作职责外派人员具体职责见职位说明书,同时根据所在企业的要求经与公司协商可适当做调整。

各外派人员除所在单位确定的工作职责外,须按照自己的工作岗位权限执行或推动以下工作内容:(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行政类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以工业危废处理为基础的跨区域性综合环保服务管理集团。

为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将对战略目标、产品开发、财务预算、知识产权、生产管理、品质目标、营销等实现一体化管理,逐步构建集团化管理为核心的战略规划体系。

各企业的个体利益必须符合公司战略一体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公司战略一体化的指导思想,逐步构建公司集团化管理为核心的战略规划体系。

各企业根据其发展战略拟订战略计划,战略计划由三年中长期计划、当年实施计划两部分组成。

2、经营计划管理为了切实实施公司整体战略部署, 完成预期的经营目标,公司将加强经营计划管理。

经营计划的正确制定,将使公司所有的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这有利于动员公司全体员工同心协力,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时派遣到外国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在分支机构担任重要职务,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国际经验。

为了确保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标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目标是评估他们在分支机构的工作表现、管理水平和业绩成果。

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表现: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方面。

2.管理水平: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3.业绩成果: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业绩成果,包括财务指标、市场拓展、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是具体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指标和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工作态度: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对工作的积极态度和责任心。

•工作纪律: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否遵守公司的工作规章制度。

•工作效率: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效率,包括任务完成时间和质量。

2. 管理水平考核内容•组织协调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包括团队管理、人员调配等方面。

•决策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决策能力,包括风险判断、决策执行等方面。

•沟通协调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分支机构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能力。

3. 业绩成果考核内容•财务指标: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增长、资产利用率等方面。

•市场拓展: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市场拓展情况,包括市场份额、产品竞争力等方面。

•客户满意度: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

四、考核周期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周期从其到达分支机构开始计算。

五、考核方式考核方式是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方法和程序。

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司审核、审批的事项,子公司董事长应向集团公司汇报,履行相关程序后,
方能最终决策。
(3) 子公司章程授权董事长决策,同时本制度或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由集团
公司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性建议后,由董事长决策审批的事项,由子公司董事
长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建议性意见后,最终行使审批权。 (4) 子公司章程授权董事长决策,同时本制度或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由子公司
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半年度会议)应在每年的7月20日前召
开;第三次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召开,主要审议下一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计划。
董事会工作报告一般是在总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通过的基础上制
作而成,故其内容与格式基本一致,如果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合并召开,可略去成文
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会会议议题至少应在召开前15日送集团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处及其他相
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后报送总裁或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为便于子公司董事会、经营层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决策机构的及
讨论的问题与集团公司事前沟通。由董事会秘书处视情况需要牵头召开由集团
公司董事、高管、派驻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董事会预备会议,派驻董
事有义务根据预备会议的精神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12) 出席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依据出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总部股权管
理意见,对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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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子公司董事长除应履行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董事职责及《子公司章程》和《公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XXX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是指驻在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工作职责(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及工作指标。

(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遵守职业品德,保守公司及派入单元隐秘。

(五)遵守公司和派入单元的各项管理划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外派到下属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建立职位申明书,由公司的归属部门与派入单元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共同协商肯定。

各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派入单元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应根据本身岗位特征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任务要求,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行政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或推荐,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决意。

公司向参股企业派驻的上述人员,以函件方式进行推荐,由参股企业正式任免。

第七条体例内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体例外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派入公司,与派入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派入公司管理。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2020年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任职资格及程序 (3)第四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4)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6)第六章附则 (8)附件:外派人员工作报告单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控(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切实保障公司在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控(参)股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外派人员”)。

公司委派至控(参)股子公司财务总监不在本制度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外派人员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控(参)股子公司章程及本办法之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外派人员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等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党委工作部是公司外派人员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对外派人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提出意见或方案,报送党委会决策;(二)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对外派人员更换、提拔任用提出建议,报送党委会决策;(三)负责根据党委会决议出具外派人员推荐、更换文件,并协调控(参)股子公司贯彻落实;(四)负责统一管理外派人员人事档案。

(五)拟定外派人员任免方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报送党委会进行决策审议。

(六)执行党委会关于外派人员的相关决策事项。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第七条控(参)股子公司负责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任职资格及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三)熟悉公司法人治理运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集团章程以及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向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或“任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提名和委托,对任职公司股东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从集团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三)在集团公司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经集团公司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五)集团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列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某某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某某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对二级子公司外派董事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依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向二级子公司推荐董事人选,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外派董事承担收集信息、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向集团提交所属子公司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处理的专项报告等职责。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外派董事履行下列职责:(1)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

(2)自觉接受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3)维护并促进集团与二级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

做好相关行业和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二级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

(4)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股权处置意见。

(5)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信息进行研究,为集团股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6)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依据出资(持股)比例,按照集团股权管理意见,对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并代表集团提交议案或进行质询。

(7)指导并督促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得的资产收益,及时、全额收缴入账。

外派董事实行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每半年一次,是外派董事向集团提交的正式报告;不定期报告视集团管理的需要或外派董事认为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四条外派董事权利如下:(1)获知二级子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2)获知集团有关其任职二级子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3)列席集团有关其任职二级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4)出席二级子公司的董事会的权利;(5)在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6)提议召开二级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权利;(7)提出二级子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8)集团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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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投资集团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某某投资集团(以下简称“能投集团”)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派往控股、参股公司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董事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控股、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对委派董事或监事的参控股子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董事、监事对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四条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品德素质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任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集团按照“德才取人,业绩衡量”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考核,择优任用,由公司向所委派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在编员工不得提名担任委派企业法人。一般来说,同一公司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候选人不可兼任超过3家(不含三家)以上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五条 集团对于外派董事和监事实行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制。集团在派往同一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中指定一名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协调集团其他董事和监事之间的工作关系,牵头组织对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一)集团外派董、监事中,在任职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二)集团外派董事、监事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由集团指定一名担任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三)集团在投资企业只有一名董、监事的,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人 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外派董事和监事不得与其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行为,从而防止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任职企业和集团的利益。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结合个人自荐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以及责任董事、责任监事的人选;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德、能、勤、绩等),报经理办公会审核;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推荐文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推荐; (四)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子公司股东大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外派期间的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的组织关系随转派往单位(个别情况除外)。外派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的人员,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审计,审计通过方可办离任手续。

第九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 (一)根据日常考察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所属工作的;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党纪国法,不能廉洁自律的; (四)任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五)任用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不合适继续任职的; (六)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 (七)本人辞职; (八)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丧失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羁押的;(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个人发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由于个人过错导致任职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事由。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的外派董事、监事;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解聘辞职程序 (一)由任用人提前一个月通过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委派企业董事会并通知解聘人,解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天内有权对解聘提出异议,但必须服从公司的最后决定。解聘人在接到解聘通知一个月内,必须坚守岗位,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凭解聘通知书、移交确认书办理有关手续。书面解聘通知发出一个月后终止外派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二)任职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或有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从事所委派工作的,可以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外派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人事部和所委派企业董事会,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公司和委派企业董事会同意,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聘手续。 辞聘未获准前,受聘人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在辞聘获准后的规定时间内,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公司人力资源处凭辞聘批准书、移交确认书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辞聘获准一个月后中止外派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集团应根据发起人协议或企业章程中关于由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的规定,和集团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安排,本着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利益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新选任董事、监事就职前,原任董事、监事应继续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的职责,并接受合理的限制,且在离任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继续保守因任职所获悉的集团及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继任董事监事和前任须办理交接手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交接和监督交接过程。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公司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向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董事是集团的产权代表,应代表集团在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集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集团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集团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投资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投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投资企业沟通,进行投资企业日常监管,并将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集团企业管理部通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任职企业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向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监事,代表集团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任职企业资产及集团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集团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向集团企业管理部通报。

第十八条 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报告频率及报告形式: (一)本人工作履行情况,每月报告一次。 (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季度专题报告一次。 (三)子公司有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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