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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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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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9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9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计算缴存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缓缴及降低比例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第十二章规定执行(可从国管分中心网站下载)。

北京农户不给上公积金案例

北京农户不给上公积金案例

北京农户不给上公积金案例
2018年4月,北京户口的谢某去住房公积金部门投诉,要求北京某公司补缴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的公积金共计814元。

2018年4月,住房公积金部门责令广州某公司补缴。

公司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仍不服,于是广州某公司起诉到法院,到最后申请再审,也是一路败诉。

二、公司的观点(很多城市都有这样的观点)
1、公司认为:谢某属于农业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均没有将农业户口纳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3、公司与谢某已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双方全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结束。

而谢某却不遵守直接投诉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观点
1、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在职职工,是指在……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其中并未提到不包含农业户口员工。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包括单位及其员工,且并未限定员工的户籍及身份,单位必须为其员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论职工是城镇户籍亦或农村户籍。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单位和员工不得协议免除。

虽然北京某公司与谢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协商一致,双方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不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

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

单位和职工不得协议免除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相关数据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相关数据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月缴存额
年度调整相关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6.26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月缴存额年度调
整相关数据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是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793×3×12%×2=4170元(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是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60
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4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092元。

资金中心
2014年6月26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金额。

目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个人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
个人在北京市购买住房时,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套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2)二套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是根据购房情况而定的,如果个人购买的是限购房,那么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会相应减少。

2. 个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
个人在北京市租房时,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1)租房满一年: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个月的租金。

(2)租房满两年: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4个月的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上限是根据租房情况而定的,如果个人租房的房租超过了当地的限价,那么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会相应减少。

3. 其他情况下提取公积金的上限
除了个人购买住房和租房外,个人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因疾病需要大额医疗支出。

(2)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

(3)因失业需要生活补贴。

在以上情况下,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住房需求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行。

个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提取上限的规定,以免超出规定范围而导致无法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发生。

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将调整

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将调整

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将调整,具体调整多少?北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1.5%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10万元余额,今年你将能多拿到400元的利息。

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宣布自2月2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这份《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中指出,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住房贷款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1996年以来,遵循“低来低去、保本微利”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

此次,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通知强调,存款利率的调整,是住房公积金收益和缴存职工存款收益之间的再分配,不会推升整体利率水平,也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运营。

存款利率提高后,缴存者究竟能多拿多少利息?记者假设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上年结转余额10万元,按照1.5%计算,全年产生的利息较之前增加400元。

同时,假设该名职工每月归集住房公积金1000元,从活期存款变为一年期定存后,一年的利息将增加74.75元,总计474.74元。

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分析认为,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后,缴存职工可获得的存款利率增加,再加上之前由于降息带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就意味着更小的存贷利率差。

这样,既能调动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积极性,也能减轻日后的还款压力。

“由此看来,这招也是在去库存。

”不过,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张大伟也提出,利率调整后增加的利息毕竟有限,影响也很有限,此举更多的目的是减少公积金非购房提取,吸引缴存职工减少提取率。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12篇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12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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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

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一开始就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只要职工还在企业里待着,公司就有义务为其缴纳公积金。

我们都知道,社保缴纳是分档次的,比如养老保险会按照60%-300%的不同档次缴纳,那么公积金缴纳档次是怎样的呢?公积金缴纳不是按照档次划分的,而是有缴存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区别。

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公积金的最高档次为:职工和原单位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合计最高缴存比例为24%。

单位可以在这个范围之内自主确定自己的缴存比例。

主要是公司自己决定选择哪一种缴存比例,当然,在不同的城市地区,按地区平均工资也会设定一个缴存基数上限,但是大多数企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不会很高,至于最高公积金交多少呢?看看就会明白。

比如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是6000元,那么公积金缴费的区间就在300元到720元之间。

当地的工资如果是一万元,公积金缴纳区间就是500计到1200元,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同比例缴存。

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北京公积金最低档交多少钱(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以北京市2023年的缴存通知为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月缴存基数上限仍沿用2023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27786元。

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无需提供材料进行审批。

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规定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同缴存比例对应不同月缴存额上限。

度小满金融用科技手段为小微企业主提升额度降低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精准输血,拓宽融资边界。

去年全年,度小满金融联合数十家银行累计为小微企业主提供3000亿元无抵押信用贷款,小微企业主人均放款额增加35%,平均利率下降10%。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公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公告日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结息对账工作,共为北京地区110542个缴存单位7529084名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总额47.30亿元,本息合计2350.98亿元。

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将于2014年8月31日前通过缴存职工移动电话免费发放。

缴存职工收到短信号码“106501696155”推送的北京市政府市民主页网信地址后,点击登录即可免费获取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个人结息对账单。

凡未收到住房公积金电子对账单或对本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信息有异议的缴存职工,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或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查询。

缴存单位结息对账单请单位经办人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打印。

客户服务电话:96155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2.05.30 施行日期 199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予算。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进住新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预算。 第十一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每年向交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在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随时提供对帐单。 第十二条 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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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2016-03-31 #TRS_AUTOADD_1459384164875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TRS_AUTOADD_1459384164875 P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TRS_AUTOADD_1459384164875 TD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TRS_AUTOADD_1459384164875 DIV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TRS_AUTOADD_1459384164875 LI {LINE-HEIGHT: 1.5; MARGIN-TOP: 0px;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0px; FONT-SIZE: 12pt}/**---JSON--{"":{"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 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 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予以公布。

一、机构概况(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32名成员。

第十五次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归集使用计划,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支情况和2015年收支计划,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北京市政府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目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内设13个处室和工会;垂直管理20个分支机构(18个管理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结算中心);下设3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分支机构营业网点详情请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职工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和本人月缴存额之和,金额为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12%。

单位和个人缴存上限分别为2014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经管委会批准,同意98个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中心与工商、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协作,加强对新增私营企业的摸查和住房公积金的催建。

全年实缴单位118080个,实缴职工651.58万人,缴存1297.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8%、14.0%和13.8%。

当年新开户单位25064个, 新开户职工85.99万人,净增单位(实缴)17814个,净增职工(实缴)80.19万人。

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7902.51亿元,缴存余额2899.7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6%、14.9 %。

全年受理职工维护缴存权益投诉案件992件,结案942件,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1598.7万元。

对2个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1万元。

对于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97个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和北京银行,共计9家,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二)提取2015年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920.62亿元,其中购房提取792.67亿元,租房提取15.87亿元,离休和退休提取90.49亿元,其他提取21.59亿元。

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1%,同比增加3.6个百分点。

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5002.76亿元,同比增长22.6%。

为严厉打击违规提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良好秩序,经调查核实,管理中心对存在造假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26家单位进行了查处;同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涉及的12个电话号码依法进行了停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贷款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015年,管理中心积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多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帮助广大缴存职工实现住房梦。

北京地区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848.86亿元,涉及住房101367套,回收贷款228.98亿元,同比增长175.6%、105.6%、54.0%,贷款支持住房套数、发放金额、回收金额均创历史新高。

截至2015年底,北京地区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918.13亿元,涉及住房85.55万套,在贷住房46.50万套,贷款余额2491.69亿元,同比增长33.1%。

2015年,北京地区发放异地购房贷款4740万元,涉及住房54套;发放贴息贷款14125万元,涉及住房152套,贴息1091.83万元。

累计发放贴息贷款47.3亿元,涉及住房13312套。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与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为85.9%,比上年同期增加11.7个百分点。

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

按规定4次下调贷款利率,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3.25%。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北京银行,共计8家,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管理中心累计发放经适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贷款35个,建筑面积共855.18万平方米,涉及8.27万套住房。

2015年,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向11个项目发放贷款13.65亿元。

当年应还贷款本金34.86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44.96亿元。

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81.02亿元,项目贷款余额102.6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5年,未发生新购买、兑付、转让、收回国债情况。

期末国债余额4.26亿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化。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管理中心结余资金存款348.31亿元,其中,活期4.02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21.15亿元,1年以上定期172.79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50.35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量大幅增加,结余资金大幅减少,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

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89.6%,比上年同期增加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一)业务收入2015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088734.64万元,同比增长6.4%。

其中,存款(含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157379.8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30128.0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17.15万元,其他收入709.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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