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司法考试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记忆口诀第一卷法理学一、法律的起源与演进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叫——教——教会法罗——罗马法锅——国——国王的赦令关——惯——地方习惯法城——城市的商法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典——法典——实行法典化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缘——渊——法律渊源不同分——分类——分类不同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利耶?——利益论(耶林)2.“法的形式特征”: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利导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口诀记为:贩果脯,到城墙。
贩→范→规范性;果→→国家性;脯→普→普遍性;导→利导性;城→程→程序性;墙→强→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对,前方基层!)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犯人特色)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一概稳成)一——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制史一、法典篇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三个特征:实质上、形式上、后果上)。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社会危害性」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应受刑罚处罚性」1.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1)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于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使用了这种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的例外)有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初犯不追责)2.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罚。
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贰】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1.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这些犯罪天然具有犯罪性,通常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2.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自然犯不可能出现认识错误,但法定犯就经常会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亲告罪、非亲告罪」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犯罪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刑法总则(完整版)
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 3、纠正量刑悬殊现象
第三章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者 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 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性对 待。”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刑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3.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 4.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所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制定的目的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
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 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 第一节 • 第二节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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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
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法专题
索引: 1.常见的量刑情节。
2.枪⽀的配置与配备。
3.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4.国家⼯作⼈员和国家机关⼯作⼈员的区别。
5.转化犯总结。
6.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7.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8.⾃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9.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0.纯正的单位犯罪。
刑法专题 1.【问题】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解答】总则中有如下规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预备犯(⽐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未遂犯(⽐照既遂犯);法律教育原创|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的;有⽴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累犯。
2.【问题】关于枪⽀,哪种是配置,哪种是配备? 【解答】对于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只要有⾮法出租、出借⾏为即构成本罪(⾏为犯)。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通常指国家给司法⼈员、军警⼈员、公务⼈员、银⾏等⾦融机构的保卫⼈员配备的枪⽀。
这些枪⽀通常是军⽤或者制式枪⽀。
对于依法配置枪⽀的⼈员和单位,在⾮法出租、出借⾏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
其他配置枪⽀的⼈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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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①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如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变相予以刑罚处罚。
②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禁止绝对不定刑处罚和判决。
③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的,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无法律效力,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渊源;(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此点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
(4)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中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
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二)解释的目标和态度1.目标:刑法解释采取客观解释,以法律文本为主。
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谬时,才能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2.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的统一。
解释法律不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只有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和孤证不能定案表明了这一原则)(三)解释的理由(不相互排斥)1、文理、体系(含当然解释)、历史、比较、目的。
2、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其他必须以此为前提。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故: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应彼此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
3、体系解释:(1)使体系相协调一致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例:伪造和变造:有的犯罪中可以包含,有的不能包含;犯罪:在有的条文中指具有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有的仅指违法性的行为;暴力的四种情形:最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物(抗税罪中的暴力);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只要有物理影响即可(噪音)狭义的暴力:指对身体行使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迫交易罪中打人一耳光)最狭义的暴力:不需对身体行使,但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抢劫罪、劫持航空器)使用和用:需要根据上下文确定是否包含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用只能对人使用)出售、出卖、销售、贩卖、倒卖、买卖等,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
(2)当然解释::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比这个轻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重的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重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比这个重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犯罪。
①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②刑法中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规定需运用当然解释确定含义和范围。
③如刑法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则不允许以当然解释随意扩大范围。
④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按照当然解释,则不能适用特别再犯制度、从重处罚情节。
也属于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例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未经允许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则未允许经营伪劣香烟更违法。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的“雇用”,当然包含了不出钱而单纯劳动。
醉酒驾驶飞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当然解释。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相互排斥)注意:方法判断错误或结论判断错误,整个命题都是错误的。
1.平义解释。
如,持枪抢劫的“枪”,指真枪,不包括假枪、仿真枪。
2.扩大解释。
如,“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信息网络、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
注意:通过解释出来的结论如果是国民可以接受的,是扩大解释;如果国民通过自己思维发现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是类推解释。
如,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是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3.缩小解释。
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将犯罪预备规定中“为了犯罪”中的“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法条规定“告诉的才处理”,那么,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
5.补正解释。
如,第99 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
★解释技巧的几点注意:①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也有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②不同条文中的1个词语,有的做扩大解释、有的做缩小解释是可以的。
③对同1个条文中的词语,不能既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④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国内犯——属地原则1.我国领域内:旗国主义:我国船舶、航空器(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旗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是我国领土。
2.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有一项或者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1)行为:预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
(2)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如,越南人甲站在越南境内开枪,子弹穿过中国的领空,将站在老挝境内的老挝人乙打死。
三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3.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港澳台地区、特别刑法、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或补充规定。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目前,我国不存在这种规定)(二)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最高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中国公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
(3)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双重犯罪原则)3.普遍原则(1)条件: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或条约。
(声明保留的除外)②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我国刑法的规定。
(2)在适用普遍原则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直未考如,劫持航空器罪。
国际公约规定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如,韩国人甲跑到印度尼西亚,劫持了印度尼西亚的一架轰战机,飞到菲律宾没有经过南海,降落在菲律宾的马尼拉机场。
为逃避菲律宾警方的追捕,逃到中国。
我国无管辖权。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刑法的时间效力(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要有轻重比较)(二)原则上使用韭,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用新法;当新、旧处罚相同时,用旧法。
(三)如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之后,则适用新法。
第二章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现实、危险)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第三章犯罪成立条件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
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他人、儿童。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