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下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下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下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市总工会经过广泛调研,制定了《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总工会2013年9月11日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会、上海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实际,完善制度,落实措施,积极拓展教育培训途径,不断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同时,面对工会工作新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改进的问题:教育培训的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教育培训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的主阵地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等。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工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动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信得过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结合本市工会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工代会精神,以推进学习型工会建设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工会干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能力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培训体系、增强培训实效,努力提升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上海工会工作的转型创新提供保障。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劳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工作,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也有利于工会组织发挥优势、体现作为、扩大影响。
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本市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实施劳模“3+1”制度对工会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劳模工作放在工会全局中的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劳模工作水平。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力度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劳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劳模工作的“五项机制”,实现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劳模关心慰问机制。
要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四个必访”;实行春节慰问制度,每年春节前召开劳模春节茶话会、座谈会,向全体劳模寄送春节贺卡,发放劳模春节慰问金;实行劳模抚恤慰问制度,凡劳模身故,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门慰问并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抚恤慰问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沪工总法[2013]184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总法〔2013〕184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进一步服务基层工会,方便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市总工会对2008年下发的《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二)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三)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四)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五)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

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
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是上海市工会组织为广大职工提供的一个便捷、高效的工作服务平台。
通过该平台,职工们可以在线进行工作交流、学习培训、权益维护等工会服务,为职工们的工作生活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的相关内容。
首先,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工作交流功能。
在这里,职工们可以通过在线论坛、交流群等方式,与其他职工进行工作经验分享、问题讨论、合作交流等活动。
这为职工们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平台,有助于提高职工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其次,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还为职工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学习培训资源。
在这里,职工们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学习资料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学习。
无论是技能提升、岗位培训,还是职业规划、创业指导,都能在这里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资源,帮助职工们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此外,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还为职工们提供了权益维护的服务。
在这里,职工们可以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权益保护政策等信息,并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投诉建议等方式,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扰。
这为职工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途径,保障了职工们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工作服务平台,涵盖了工作交流、学习培训、权益维护等多方面的服务内容。
通过这个平台,职工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各种工作信息和服务资源,提高工作能力,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利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共同打造更加美好的工作生活。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设“职工书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设“职工书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沪工总宣[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设“职工书屋”的实施意见(沪工总宣〔2008〕8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文化权益,按照全国总工会建设“职工书屋”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工会系统开展“职工书屋”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实施“职工书屋”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改善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学习条件为目的,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引导职工养成“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职工的基本文化权益,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目标及内容(一)建设对象。
“职工书屋”主要在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相对集中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乡(镇)村和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建立。
(二)建设目标。
根据全总要求和上海职工总数,本市将在3年内建设“职工书屋”示范点120个,5年内自建“职工书屋”1880个(含示范点)。
其中,2008年将建设“职工书屋”示范点40个,自建“职工书屋”400个(含示范点)。
为确保年内完成建立400个“职工书屋”(含示范点40个)的建设目标,除示范点外,今年,各区县总工会要自建10家“职工书屋”,局(产业)工会要自建2-5家“职工书屋”。
(三)建设标准。
“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藏书量3000册、报刊20种以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80种(张),有可上网电脑,配1-2名工作人员从事“职工书屋”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沪工总基[2000]107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委批转的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监督领导干部为基本任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企业公正和稳定,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更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企事业,职工的积极性就得到调动,改革就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
职工(代表)大会在夯实企业改革的群众基础、发掘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和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表彰上海市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干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表彰上海市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沪工总审[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表彰上海市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干部的通知(沪工总审〔2012〕24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来,各级工会认真贯彻《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审查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以审计为基础的审查监督,促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涌现出一大批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干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广大工会经审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使经审工作跨上新的台阶,上海市总工会拟于2013年表彰上海市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干部。
现将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的范围2008年6月以来在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工会经审会、经审会办公室和工会经审干部(专兼职,下同),其中优秀干部须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评选条件(一)上海市工会经审工作先进集体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信念,认真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落实上海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会经审工作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在加强对工会经费、资产审查审计监督中成效显著;2、经审组织和工作机构健全,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副职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序列并是党组成员;经审会办公室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按编制配齐配强经审干部;3、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审查审计监督到位,督促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意见,促进被审计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效益。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组[2005]32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组〔2005〕32号)随着上海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本市乡镇(街道)的职能在不断扩大,企业在不断增多,职工队伍在不断壮大,乡镇(街道)工会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在部分乡镇(街道)开展建立总工会的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本着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精神,立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的建设,努力使乡镇(街道)工会更好地发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作用。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街道)总工会的职责和任务(一)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基本职责乡镇(街道)总工会是乡镇(街道)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乡镇(街道)工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是乡镇(街道)所属基层工会的领导机关;乡镇(街道)总工会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总工会领导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工会,依法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和其它社会职责。
(二)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基本任务1、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和动员职工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2、负责本区域内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职工入会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沪工总法[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工总法〔2004〕12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海市总工会就工会银行帐户年鉴工作专门下发了沪工总办[2004]51号文,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经过审核确认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可以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和通过人民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年鉴。
没有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设附属于企业(行政)的专用存款帐户。
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沪工总法[1998]77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制,依法对所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核准、登记、发证,进行业务指导和相关资料归档等管理。
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组织名称必须与落款组织名称保持一致,审批单位名称与审批盖章名称保持一致,对表中需填写的内容一律采用“黑体字体”打印成文。
三、为了加强工会法人资格审核登记管理工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需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者办理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的,其采用的一律为上海市总工会分别编号并盖有法律工作部公章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空白表,进行依法办理。
同时,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购领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空白表按编号进行登记,以后需再次购领的,必须提供已经购领并办理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单位名册(附表格格式)。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劳模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工作,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也有利于工会组织发挥优势、体现作为、扩大影响。
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本市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实施劳模“3+1”制度对工会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劳模工作放在工会全局中的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劳模工作水平。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力度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劳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劳模工作的“五项机制”,实现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劳模关心慰问机制。
要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四个必访”;实行春节慰问制度,每年春节前召开劳模春节茶话会、座谈会,向全体劳模寄送春节贺卡,发放劳模春节慰问金;实行劳模抚恤慰问制度,凡劳模身故,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门慰问并按规定向其家属发放抚恤慰问金。
2、劳模生活保障机制。
实行低收入劳模帮扶制度,根据全总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精神,对低收入全国劳模和市劳模按相关标准发放低收入生活补助金,对低收入劳模实行“托底”保障;完善劳模疗休养制度,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身心健康,每年制定劳模疗休养计划,安排专项经费预算,组织劳模开展疗休养活动,一般每1-2年安排一次在职劳模疗休养,同时,要关心和组织退休劳模开展疗休养,充分发挥本市全国和市劳模疗休养基地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劳模体检制度,实行劳模健康管理,做到定期、定点、定额和一条龙服务,组织在职劳模每年开展一次体检、退休劳模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原则上安排在本市劳模体检基地——上海市工人疗养院,并由市工人疗养院对劳模体检信息进行跟踪,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管理,做到劳模体检“一条龙”服务,体检标准可参照全国劳模标准;要落实劳模基本社会保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落实解决劳模中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转制和破产企业劳模社保问题、以及关心帮助符合条件的劳模申办保障性住房等各项涉及劳模基本社会保障的问题,保障劳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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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总工会是上海地区职工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官方组织之一。
其主要职
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组织结构
上海市总工会的组织架构为:委员会、常委会、秘书处、宣传部、法规部、工作部、公开信息部、机关党委。
其中,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秘书处是总工会日常管理机构,宣传部、法规部、工作部、公开信息部分别负责总工会的对外宣传、法规制定、工作指导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职责和权力
上海市总工会的主要职责和权力为:
1.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会组
织健康发展;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经济、文化、社
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各种群众性活动,促进职工群众的思
想政治、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4.协调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5.与政府和企业界保持密切联系,向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声音和要求。
三、工作内容
1.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活动:上海市总工会每年都会组织各种群众性活动,如端午篮球赛、职工运动会、技能比赛、职工之星评选等,旨在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2.维护职工权益:总工会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建立热线电话、组织调解等,解决职工遇到的问题。
3.职工培训和进修:上海市总工会每年都会组织各种职工培训和进修,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为职工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4.职工服务:总工会还为职工提供各种服务,如职工住房补贴、职工福利保障、职工文化娱乐等,改善职工的生活质量。
四、总结
上海市总工会是为职工服务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工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开展工作,如组织各类群众性活动、维护职工权益、职工培训和进修、职工服务等。
总之,上海市总工会为职工群众的利益不断努力,为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