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利费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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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利申请管理制度

学校专利申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专利工作管理,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2. 依法申请,规范管理;3. 优先支持,高效服务;4. 质量为本,成果导向。

三、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专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2. 专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利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专利管理工作;3. 各学院设立专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内专利申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专利申请流程1. 创新成果的登记与评估:师生在完成创新成果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专利工作小组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专利工作小组对成果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具有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学院专利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师生进行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专利检索、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等。

3. 专利申请:师生在学院专利工作小组的协助下,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交专利申请。

4. 专利申请的跟踪与反馈:学院专利工作小组负责跟踪专利申请的审批进度,并及时向师生反馈相关情况。

5. 专利申请的后续管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学院专利工作小组负责专利权的维护、实施和许可等工作。

五、专利申请资助1. 学校设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用于支持师生开展专利申请工作;2. 专利申请资助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利成果转化1. 学院专利工作小组负责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技术许可、技术交易、成果推广等;2. 专利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七、监督检查1. 学校专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专利申请、实施和转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专利办公室负责对学院专利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专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 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 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在我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鼓励科研人员创新,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种实施方案,以促进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一、实施方案目标1.明确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国家利益和科研人员权益。

2.规范科研过程中专利申请、管理和运用,提高专利质量。

3.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具体措施1.制定专利声明制度(1)明确专利声明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基本信息、知识产权归属、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等。

(2)规定专利声明的提交时间: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关键节点。

(3)建立专利声明审核机制: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加强专利培训和指导(1)组织科研人员进行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专利意识和能力。

(2)邀请专业律师或专利代理人进行指导,帮助科研人员规避专利风险。

3.优化专利申请和授权流程(1)设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申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2)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协作,提高专利审查效率。

4.加强专利管理和运用(1)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项目专利信息。

(2)鼓励科研人员将专利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

(3)定期对项目专利进行评估,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进行重点推广。

5.完善激励机制(1)设立专利奖励基金,对取得专利授权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2)将专利成果纳入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考核指标。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专利声明制度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4.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专利声明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结: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有助于规范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XX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XX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XX 著作权法》《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 省促进高等院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院师生员工执行我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我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院。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1.在完成学院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学院资助的项目或学院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籍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其它应属于学院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3、4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院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将技术秘密、专利或著作等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受让方,包括:成果拥有者将成果转让或许可至院外单位,院内职工使用学院科技成果或利用其对外服务获取利益。

第四条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

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经主管校长批准)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师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同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校所有。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1、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3、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二、专利申请发明人须真实填写《同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确认后,交学校审批。

发明人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公司(须提供代理公司有关资料)。

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

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同济大学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同时必须给出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须的条件。

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支持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收到公布通知后,由学校提出实审请求。

对于需要尽快受到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可以提出提前公布申请。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

专利受理和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三、资助及奖励条例发明人填写《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由科技处审批。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单位;(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市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的个人。

第三条专利费用资助的项目(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庆市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1);(二)《重庆市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重庆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第五条获得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一次性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庆市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3);(二)《重庆市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4)及电子文档。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复印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科研〔2019〕31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制度,促进对我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修订了《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山大学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2019年8月22日—1—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专利法宣传教育;(二)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四)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五)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六)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专利管理相关的任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资助及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最新版)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探索建立与绩效考核制度相衔接的科学研究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学研究奖励和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考核独立计算。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经科技处登记备案确认,由学校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以XX学院或XX旅游科学研究所或桂林桂旅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作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

学校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若以对方院校为第一单位,我校为第二单位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其它情况,一律不计发奖励。

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资助与奖励。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交科技处审定。

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科研资助第五条学校为依托(负责)单位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学研究项目及下达立项文件有配套要求的各级各类纵向科学研第三章科研奖励注:学校排名第一的奖励100%,第二的奖励50%,第三的奖励30%。

注: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参照《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注:①以上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奖励均为我校主持、排名第一或为牵头单位的奖励。

我校参与合作的,如我校排名第二(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3奖励;如我校排名第三(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4奖励;如我校排名第四(到位总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10%,可累加一次性奖励)则按相应标准的1/8奖励;排名第五及以后不奖励。

合作项目以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到我校账户的经费为准。

②省部级项目指我校主持省报的各部委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计划项目、XXX科技厅、X社科规划办各类项目。

关于专利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关于专利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关于专利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1(为加强专利管理,学校对专利申请不再垫付资金,对成功授权的职务专利每个季度统计一次。

2(职务专利申请成功后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支付前3年年费,费用由学校承担。

3(根据上级部门专利奖励的精神,今后重点鼓励发明专利和各类专利转化,我校将与其衔接,适当调整职务专利的奖励额度(具体见下表);对职务专利的转让收益,发明人个人所得部分计为奖金或转为横向课题经费使用。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类别
授权转化授权转化授权转化
按到款
学校奖励按到款额的按到款额
1 额的0.25 0 ,万元, 20%奖励的20%奖励
20%奖励
政府财政奖励全额全额全额
4(教工对专利有推广和转化的义务。

对于专利发明人,对其年度授权的职务专利,除发明专利以外的其它专利数量在20项及以上,且转化率在10%及以下的,学校对该发明人实行限额奖励,即学校奖励和政府财政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

5(对专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专项荣誉表彰。

6(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科研处
2013年11月11日。

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区财政分别支付50%。

市财政资助部分纳入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三条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五条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一)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10000元资助。

(二)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

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三)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

第六条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申请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中国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

上传者:知盟网(四)申请外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交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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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利费资助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教师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激励在科研工作中产生更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权的归属
凡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利用学校的名义、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上述性质的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资助范围
1.资助学院作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登记费以及专利授权后三年的年费。

三年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与我校签订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的专利代理机构,各类专利费用的资助额度依据专利代理合作
协议的相关规定;如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各类专利费用的
资助额度不得超过与我校签订《专利代理合作协议》中
规定的
资助额度,未达到按实际费用资助。

3.国际专利的申请暂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由知识产权发展基金支出,专款专用。

2.XX省、XX市知识产权资助的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资助费归第一发明人所有。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XX学院专利申请及登记表》,交学校科研处申请及登记,科研处审核,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此表,自行到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未登记专利申请不得享受学校各类专利费用的资助。

2.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信誉好、质量优、代理费合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一经登记,不得变更代理机构。

3.对学生授权的专利,涉及到的申请和资助问题,由各教学单位专人负责代为办理。

科研处不直接接受学生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五、费用报销和支付办法
1.申请人凭专利授权证书及申请专利时所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原件,填写《XX学院专利费用资助表》,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处统到财务处报销。

2.年费支付:申请人凭知识产权的专利授权证书和缴纳年费的票据原件,填写《XX学院专利费用资助表》,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处统到财务处报销。

3.所有费用报销采用年度报销的方式,报销时间集中在每年的12月份。

六、附则
1.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XXXX年11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按此办法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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