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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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文件

黔公通[2005]2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州、市、地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范事故预防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事故预防工作规范通知

抄送:公安部,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贵州省公安厅办公室2005年3月4 日印发

贵州省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预防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市、区、特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警察大队)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积极促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三条交通警察大队应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交通警察大队要在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车主、业主、驾驶人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

第五条交通警察大队要始终以预防事故为中心,根据辖区交通流量、流向、分布等规律,结合人员、装备等客观条件,每月科学合理地制定一次勤务方案,并适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在方案中要定人员、定岗位、定时间、定线路、定职责,重

点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高等级)公路的路面监控,兼顾县乡道路的管理。

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强对勤务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认真落实对中队和民警的查勤,并做好查勤记录,按照勤务制度兑现奖惩。每月大队对中队和民警的查勤不得少于四次,并要有书面记录。

第六条交通警察大队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及其他重要节日、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交通警察大队对公路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户籍化管理制度。

对辖区内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及驾驶员,交通警察大队要进行经常性的摸底排查,以客运车辆档案为基础,查清车辆所有权关系、专营线路、车辆检测、驾驶员资质、年度检验、保险等情况,并就上述内容逐车建立公路客运车辆专门台帐。定期对辖区内公路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清理排查,掌握人车动态,更新台帐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交通警察大队要根据辖区交通安全情况,加强对营运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营运性客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每月进行一次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书面记录教育学习的具体内容,并存档备案。

凡涉及营运性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或交通肇事行为的,交通警察大队及其执法民警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或降档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八条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交通警察大队发现道路、停车场、车站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不符合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交通警察大队发现道路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缺乏、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交通警察大队对公路等级过低,道路条件差,坡长、弯急、路窄等险要陡峭路段不适宜大型或中型客运车辆安全营运的,要书面专题报告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交通运管部门合理调整运力结构。

交通警察大队发现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或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或道路照

明设施不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及时书面通报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建议予以完善。

交通警察大队发现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或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未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或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适时责令施工单位制定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工作方案。发生交通阻塞时,要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并查清阻塞原因,提出合理建议,书面通报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确保施工道路安全、畅通。

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辖区内三级以下道路未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标志的,要立即书面通报交通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在执勤中发现有客运车辆夜间在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的,要坚决纠正,并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罚。

交通警察大队要按有关要求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交通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的全面清理排查统计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路段逐一提出改造意见或建议,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辖区内有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提出整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有关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交通警察大队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道路的安全检查,坚决取缔拖拉机、货车违法载人、“黑车非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委托其履行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辖区内边远乡镇客运市场不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因而出现群众违法搭乘拖拉机、货车出行现象的,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抄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大队要依靠辖区派出所,经常性地对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进行清理,对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摩托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针对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载物、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大队要建立交通事故分析研讨机制,对辖区内的交通事故每季度和年度要进行一次调查、分析,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抄报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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