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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安体能测试标准

贵州公安体能测试标准

贵州公安体能测试标准贵州公安体能测试是公安招聘考试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选拔优秀警务人员的重要标准之一。

体能测试的标准严格而科学,旨在选拔出身体素质优良、能够胜任公安工作的人才。

下面将详细介绍贵州公安体能测试的标准。

一、项目及标准。

1. 1000米长跑。

男性标准,3分30秒内完成;女性标准,4分30秒内完成。

长跑项目是考察考生心肺功能和耐力的重要项目,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000米长跑,以展现其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耐力水平。

2. 50米短跑。

男性标准,8秒内完成;女性标准,9秒内完成。

短跑项目是考察考生爆发力和速度的重要项目,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50米短跑,以展现其良好的爆发力和速度水平。

3. 立定跳远。

男性标准,2.2米以上;女性标准,1.8米以上。

立定跳远项目是考察考生爆发力和下肢力量的重要项目,要求考生在规定距离内完成跳远,以展现其良好的爆发力和下肢力量水平。

4. 仰卧起坐。

男性标准,30次以上;女性标准,25次以上。

仰卧起坐项目是考察考生腹肌力量和耐力的重要项目,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仰卧起坐动作,以展现其良好的腹肌力量和耐力水平。

二、注意事项。

1. 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需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合理的饮食和充足的休息,以保证最佳状态参加测试。

2. 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需穿着适合运动的服装和鞋子,以确保能够自如地完成各项测试项目。

3. 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需按照考官的指示进行测试,不得擅自停止或中途退出测试项目。

4. 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需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

5. 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需保持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尊重他人,服从考官的指挥和管理。

三、结语。

贵州公安体能测试标准旨在选拔出身体素质优良、能够胜任公安工作的人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对待体能测试,做好充分的准备,展现出优秀的体能水平,为公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本文介绍的体能测试标准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愿大家在体能测试中取得优异成绩,顺利通过考核,成为优秀的警务人员。

警察体检标准

警察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失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贵州省公务员体检标准

贵州省公务员体检标准

贵州省公务员体检标准
一、普通项目:
1.身高、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适中。

2.眼科检查:视力正常,色觉正常。

3.耳鼻喉科检查:听力正常,鼻腔无明显异物或疾病,喉咙无肿块和
炎症。

4.口腔科检查:口腔无明显疾病,牙齿无明显缺失。

5.心血管系统检查:血压正常,无心脏病。

6.呼吸系统检查:肺部无明显异常,无呼吸系统传染病。

7.消化系统检查:消化系统无明显异常,无肝炎、胆囊炎等疾病。

8.泌尿系统检查:泌尿系统无明显疾病。

9.神经系统检查:神经系统正常,无癫痫、精神疾病等。

10.血液、内分泌系统检查:血液指标正常,无内分泌疾病。

11.骨骼、肌肉系统检查:四肢无畸形,肌力正常。

12.皮肤科检查:皮肤无明显疾病。

13.肝功能、肾功能、肺功能等必要项目。

14.身体其他系统和器官检查。

二、专科项目:
根据不同岗位的专业要求,进行相关专科检查,比如人体工程学检查、职业病接触史检查等。

总体来说,贵州省公务员体检标准主要是确保体检者身体健康,能够
胜任公务员岗位职责。

在体检过程中,医院会根据国家和省级标准进行详
细检查,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体检结果应由医生
出具体检报告,体检合格者方可被录用为公务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体检标准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建议申请人在
报名之前仔细阅读公告,了解最新的体检要求。

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

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

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人民警察的体检录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包括身体基本情况、五官、心血管、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肝肾功能、神经系统等多个方面。

在身体基本情况方面,要求身高、体重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无明显畸形、残疾或功能障碍。

五官方面要求视力、听力、口腔健康等正常。

心血管、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各方面也都有详细的体检要求。

其次,人民警察的体检录用标准还包括一定的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主要包括长跑、短跑、跳远、引体向上等项目。

通过体能测试,可以全面了解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项任务。

此外,人民警察的体检录用标准还要求警察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

在体检中也会对警察的心理素质进行一定的测试和评估,包括抗压能力、应变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

只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的人才能胜任人民警察这一特殊的工作岗位。

最后,人民警察的体检录用标准是严格的,这是为了保障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只有通过严格的体检,才能选拔出身体健康、心理素质优良的人才,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总之,人民警察的体检录用标准是保障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选拔优秀警察的重要途径。

只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优良的人才能够胜任人民警察这一特殊的工作岗位,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广大志愿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做好充分的准备,争取通过体检,成为人民警察这个光荣而神圣的职业的一员。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24868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24868

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公安警察职位体能测试和体检标准

公安警察职位体能测试和体检标准

附件七-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一、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三)其中一项不达标,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二、实施规则(一)10米×4往返跑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

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

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

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S1和S2线。

S1 S2←→30厘米图1(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

地面平坦,地质不限。

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

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

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

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

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

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摘自:《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七-2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厘米,体重不低于 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厘米,体重不低于 45千克 (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 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 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3千克 )。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 (千克 )=身高 (厘米 )—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 (千克 )-标准体重 (千克 )〕 ÷标准体重 (千克 ) × 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 ),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 (趾 )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 (趾 )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在公安机关的招聘流程中,体检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人民警察的身体状况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胜任警察岗位的工作。

因此,公安机关对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制定非常严谨和严格。

体检项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基本生理指标的测量。

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初步了解申请人的基本健康状况。

2.五官检查:包括眼、耳、鼻、喉和皮肤等五官的检查,确保人民警察的五官功能正常。

3.心电图:检查心脏功能,排除心脏疾病。

4.胸透:检查肺部情况,排除肺部疾病。

5.血液检查:检查血液指标,包括血常规、血型等。

6.尿液检查:检查尿液指标,排除泌尿系统疾病。

7.肝功能检查:检查肝功能情况,排除肝部疾病。

8.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检查:排除感染乙肝病毒和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以上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常见体检项目,通过这些检查可以全面了解申请人的身体状况。

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对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也制定得非常明确。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会被认为体检合格:1.身高体重比:男性和女性申请人的身高体重比在一定范围内。

2.血压:正常血压范围内。

3.五官功能正常:视力、听力、喉和鼻功能正常。

4.心脏、肺部健康:心电图和胸透正常。

5.血液指标正常:包括血常规、血型等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6.尿液指标正常:尿液指标无异常情况。

7.肝功能正常:肝功能检查无异常。

8.无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检查结果为阴性。

符合以上体检标准的申请人才能被认定为身体健康、适合担任人民警察岗位。

身体健康的警察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社会治安。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非常重要,确保了警察队伍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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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2007-4-20 来源:贵州人才信息网点击:97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莎,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求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文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OO—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OO---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胁缘下不超过l 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 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备注:身高和视力标准按2007年《招考简章》要求执行。

本文来源于中公网公务员 原文:/Html/News/2006/2826.html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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