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有效辩护_从律师独立性角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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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独立性法律规定(3篇)

律师独立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律师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律师个人层面,还包括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为确保律师独立性的实现,各国法律都对律师独立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独立性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律师独立性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律师独立性,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法律地位。

律师独立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律师与当事人的独立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独立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当事人不正当指令的影响。

(2)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独立于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机关,不受其不当干预。

(3)律师之间的独立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相互尊重、独立行事,不得相互勾结、串通。

2. 意义(1)维护司法公正:律师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独立性有利于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果。

(3)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律师独立性有利于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律师独立性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独立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相关条款:(1)第三条:律师应当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涉。

(2)第十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摘抄有关案件材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

(3)第二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依法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有权依法提出辩护、代理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独立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独立性。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研究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研究

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研究摘要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和律师辩护制度之目的的视角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保障其程序主体地位,更在于通过加强刑事被追诉者的辩护能力,以促进控辩对抗,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程序功能,以维系控、辩、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结构,并维护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制度目的,以及建基其上的国家刑事司法的法治国诉求。

故而,律师辩护之独立性有其制度基础和制度目的。

关键词律师辩护独立性诉讼结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23-03一、问题的提出重庆打黑中打出的律师伪证案即李庄案,应当是2010年中国刑事诉讼实务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例,其罗生门般的案情且不去谈论,其中暴露出来的我国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界了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特别是二审中,被告人李庄庭审中突然认罪,导致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处境十分尴尬。

事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独立于委托的被告展开辩护,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

特别是着名的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对李庄案二审的辩护提出质疑,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

引来了李庄案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尖锐反应:“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大污点。

”由此引发的关于律师辩护独立性的思考与论战,见诸报端与网络。

归纳争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是否定说,律师辩护无独立性,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其与被告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律师辩护应当从属与被告人自我辩护;二是肯定说,律师辩护有独立性,因为这是基于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的规定;三是限制说,即认为律师辩护有独立性,但应当要有限度。

然而,仔细考察各说立场及其支撑的理由时,不难发现各说之间虽是针锋相对,但却是自说自话,因为各说之间不是在一个平面上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问题,有从律师辩护权的来源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也有从律师如何履行辩护职责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还有从现行法对于律师辩护之规定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等等。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引言
4 . 在死 刑案件 中 , 若当 事人希 望认 罪被 判处 死刑 , 而辩 护人
“ 李 庄案 ” 已经过 去 多时 , 但 时至今 日, 仍然 有许 多法 律工 作 认 为有避 免死刑 的可 能性 , 这 时若不 违反 当事 人 的意志让 其被判
者与 学者谈 及这 个案子 , 因 为该案 对于中 国法治进 程来说 具有 不 处 死刑 , 这 种做法 就错 了, 因 为选择死 的权利 通常 是不被 承认 的。
1 . 在律 师职 业越 来越 商业化 的今天 , 若律 师完 全遵 从被 告人 影响庭 审 的效率 。 的意 志 , 没有 自己的独 立性 , 容 易沦 为为真 正 的罪犯 洗脱 罪名 的
工具 。
( 二) 弊 端 1 . 律师 在与 被告 人不 为纯粹 委托 关系 下时 , 辩 护律 师与被 告
2 . 当事人 并无 法律专 业辨 识能 力, 在受 到羁押 被控 告 的重压 人 的关系 涉及 到两 种不 同的利 益 , 一 种是 被 告人 的利 益 , 另一种 状态 下 , 很容 易作 出不合 理 的选择 。 是社 会公众 利益 。 这 两种 利益 在 很多情 况下 会发 生冲 突 , 难 以协
1 . 刑事程 序 的最终 结果 归属于 被告人 而不 是辩 护人 , 由被 告
1 . 具有 法律 专业 知识 的辩护 律 师 比当事人 本 身更能 最大 限
人本人 来决定 辩护方 针 , 才 能真 正尊 重被 告人 自己命运 的决定 权 度 地维 护当事 人的利益 , 因为律师 具有专 业技 能以及 旁观者 的冷
以及个 人尊 严 。
静。
2 . 一切辩护方针都由被告 自己决定意味着辩护人如若想要

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

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

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在司法领域,法庭辩论是律师所扮演的最重要角色之一。

一个出色的律师应该擅长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而这并非易事。

有效的法庭辩论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熟练的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

在本文中,将探讨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

首先,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起到了辩护、控诉或代表当事人的角色。

他们需要准备充分,并全面了解自己的案件。

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彻底研究,并理解法律的各个方面。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律师才能为自己提供足够的素材来进行辩论。

其次,在法庭辩论中,律师需要有坚定的主张,并且能够转化为清晰而有力的论点。

论点应该基于公正和诚实的原则,但也需要具有说服力。

律师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解释直接证据和进行简明扼要的分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此外,引用权威专家或学者的观点也可以增加律师的说服力。

然后,律师需要揭示对方辩护方的缺陷。

这要求律师能够通过分析对方的论点和证据,找出其中的瑕疵和矛盾之处。

律师可以通过提问对方的证人来揭露不一致之处或者是证人的可信度。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专家意见或法律规定来驳斥对方的主张。

重点在于发现、并展现对方的漏洞,并利用这些漏洞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此外,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也需要具备优秀的口才和表达能力。

律师应该清晰、有条理地陈述自己的论点,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措辞。

律师还应该善于借助口才技巧来强调自己的观点,例如运用修辞手法、使用铿锵有力的语言等。

此外,律师需要灵活应对法官或陪审团的问题,及时回答并解释,以增加自己的可信度。

最后,律师还需要具备自信和坚定的心态。

法庭上的辩论常常会有各种压力和紧张感,这将考验律师的心理素质。

律师需要保持镇定和冷静,并以自信的态度来面对辩论。

只有坚持自己的信念,并相信自己的能力,才能在法庭上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

总之,律师进行有效的法庭辩论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清晰的论点、发现对方漏洞的能力、优秀的口才表达以及自信的心态。

论有效辩护

论有效辩护

论有效辩护辩护是法庭上的一种重要程序,它是被告方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性以及证明自己的清白而进行的一种辩解过程。

在进行有效辩护时,被告方需要有非常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有效辩护的方式,以帮助被告方在法庭上获得成功。

首先,有效辩护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的证据。

在法庭上,证据是被告方成功辩护的关键。

被告方需要展示所有可用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并驳斥控诉方的指控。

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文件,物证等等。

被告方需要及时准备这些证据,并在合适的时候加以使用。

其次,被告方需要有非常专业的知识和技巧。

在法庭上,被告方需要了解法庭程序和法律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以便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告方对法律知识和程序不了解,则他们可能会被控诉方的律师轻易地击败。

因此,被告方需要雇佣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确保他们在法庭上能够成功辩护自己。

第三,被告方需要在法庭上表现出尊重和诚实。

被告方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会对法官和陪审团产生深刻的印象。

因此,被告方需要确保他们的行为举止得体,言辞温和,并且诚实。

如果被告方使用了虚假信息或者欺瞒法庭,那么他们的辩护就会失去信任和权利。

最后,被告方需要在法庭上争取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被告方需要向法庭提供所有可用的证据,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坚定不移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保持信心和耐心。

在法庭上,时间可能会非常漫长且枯燥,但是被告方必须保持清醒,保持注意力,以便能够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所述,被告方获得成功的有效辩护需要充分的证据,专业知识和技巧,诚实和尊重,以及争取公正审判的权利。

只有当被告方具备了这些要素,才能够在法庭上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取得最终的胜利。

律师与独立性思维

律师与独立性思维

律师与独⽴性思维律师与独⽴性思维独⽴性思维是律师的⽴⾜点和出发点,也是律师⼀个独⽴的个性、独⽴的地位、独到的见解,独有的⾓度。

律师必须明⽩⾃⼰特有的⾝份和地位以及在诉讼中扮演的⾓⾊,才能对诉讼作出独有的、特有的贡献,提出不同于控⽅或对⽅等有价值的意见。

有的律师就认识不到,随波逐流,⼈云亦云。

还有⼀些法官、检察官,甚⾄有的领导也认识不到。

认为律师只是作为诉讼程序、公权⼒的附属、陪衬,致使律师制度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有句名⾔“不⾃由,⽏宁死”。

作为个⼈或者⼀个群体,如果失去了⾃由,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意义。

⽽⾃由之思想,源于独⽴之精神。

作为律师,要⽴⾜于社会,没有独⽴的地位,说“死”虽有点夸张,起码是不如没有。

律师不能独⽴就等于是个摆设。

其哲学原理就是对⽴统⼀规律、认识辩证法。

事物⽭盾的⽃争性和统⼀性,决定了认识对同⼀个事物需从不同⾓度出发,才能全⾯认识,兼听则明。

⼈类的思维规律也是也是对⽴统⼀的。

设⽴⼀个对⽴⾯,也就是从不同⾓度,甚⾄从反⽅向来认识同⼀个问题,⽅能得出正确结论。

设⽴律师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律师的独⽴性思维就凸显出重要性了。

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的公、检、法三家分⼯配合,相互制约。

在⽬前这个“⼈情社会”,再加上“⼀元化领导”,使得这三家可以说是合作⼤于制约,甚⾄制约形同虚设。

如此,律师独⽴的地位,独⽴的思维尤为重要。

现实中,律师起到对公检法三家的真实的制约作⽤。

律师的制约是律师的社会使命。

如果律师⼈云亦云,趋炎附势;如果律师没有独⽴思维能⼒或者说对⾃⼰的使命感没有意识到,会导致律师的辩护席的形同虚设。

所以说律师的独⽴性思维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或者说律师执业⾸要的问题。

郑板桥的“咬定青⼭不放松,⽴根原在破岩中。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这⾸诗,可谓对律师独⽴性思维的真实写照。

形成律师独⽴的观点并不是⽬的。

将其观点转化为法官的观点才是律师⼯作的全部意义所在。

独立辩护权

独立辩护权

在中国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依法独立进行辩护。

有的律师甚至有的学者就认为,既然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那么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想怎么辩护就可以怎么辩护。

基于对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理解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辩护。

有的是被告人认为自己事实上有罪,律师却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有的竟然是被告人坚决不认罪,而律师却坚持要做有罪辩护。

律师只有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后,才能以辩护人的角色进入到刑事诉讼之中,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活生生的出现了大量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辩护。

那么到底该怎样理解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呢?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主任田文昌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在美国考察期间他重点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试图寻求准确答案。

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田文昌主任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在美国,律师必须绝对忠实于当事人,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律师要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而绝对不能干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事体。

律师接受委托不全部来自于当事人的直接委托,有的是政府出资法律援助聘请律师,有的是当事人家属出钱聘请律师。

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当出钱的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观点不相同时,律师要独立的站到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再次讨教了李贵方博士。

李贵方博士认为,美国的国情与我国的国情存在差异,这决定了中国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略有不同。

在中国,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却认为被告人无罪,律师就不能以绝对忠实于当事人利益为名,从而放弃无罪辩护。

因为放弃无罪辩护会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当然最好事先做好沟通。

有时被告人事实上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比如存在自首或者立功,而律师根据法律判断又觉得应当做无罪辩护,这时就可以考虑由被告人做罪轻辩护,而律师作无罪辩护,以避免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自首或者认罪态度较好也被法庭否定的尴尬局面。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分析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分析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分析律师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

我们常常听到律师要保持其独立性,但又要在司法体系中推动公正。

究竟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达成平衡与辩证关系呢?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

律师的独立性律师的独立性是指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外在或内在干扰、独立自主行使职业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律师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与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方面的冲突中也要坚守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使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中立、客观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不受其他利益或压力影响。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原则,要求所有案件都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司法公正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律师要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正是律师的独立性,保障了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提供法律意见等角色,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践。

辩证关系的平衡要实现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关键在于平衡。

律师应当在维护独立性的不断强调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在代理案件时,律师要遵守职业操守,独立客观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平公正。

司法机关和法律体系也应当保障律师的独立地位,充分尊重律师的法律意见和专业建议,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只有在律师独立自主行使职业权利的才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而言之,只有律师始终坚守独立性原则,司法机关和法律体系保障律师的独立地位,才能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便是律师的独立性与司法公正辩证关系的深入分析,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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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
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从律师独立性角度的思考
□郄兰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然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却很难,本文认为要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就要首先确保
律师独立性的实现。
关键词律师独立性有效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8-095-01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懂法而善辩的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是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控辩平衡博弈对抗有助于法官发现真相,实现司法公正,是构成现代刑事法治的必备条件。就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刑事辩护难问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顾永忠律师认为:“如何使律师开展切实有效的刑事辩护不再难?就要确保律师独立法律地位的实现。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他在执业活动中既不受制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也不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律师的独立性实乃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之体现,实乃律师的生命之所在。律师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和当事人私权影响,独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首先,这一独立性最可贵的表现,在于同国家公权对峙的能力和勇气,以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检察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其次,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但也有权利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影响律师独立性的主客观因素,大致而言,这些因素可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律师在司法制度中地位偏低,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整个律师权利的制度安排在司法上被视为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派生出来的,而不是基于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而应享有的权利。其二,律师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日益增强,部分律师和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强调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意义和地位,从而推动法治的完善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律师的独立性不是靠简单的一两句口号或一两次冠冕堂皇的研讨会就能解决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体系。1.建立执业豁免制度,扩大律师调查权限,保障律师有充分的执业自由。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通过赋予律师充分的执业自由来实现的,律师由于伪证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很少发生。而在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往往感觉如履薄冰。还有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也可以从事一定调查,但是由于律师的主体特性带有民间性,不同于国家司法人员,故在实践中,
很多被调查对象往往对于律师的调查不屑一顾,或者根本就不配
合律师的调查,致使律师调查非常艰难。
2.完善行业自律体系,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我国律师行
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行业协会
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
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这种体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需要在动态
的过程中进一步调整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行业协会管理
的尺度。
3.建立以当事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职业道德体系。我国《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
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服务。”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当事人某些要求与律师职业道德
相冲突的情况,但律师执业原则不能丢,要注意坚持律师的独立性。
4.勃兴公民权利,对律师主体身份重新定位。律师不能仅仅
满足于充当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样简单的社会角色,而应当
担当起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责任。现代民主
的标志是公民权利的勃兴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在民
主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恰恰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律师这一社
会角色。对应中国民主法制发展进程,未来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
只能是向更独立的自由职业者的方向发展,这比当前的社会法律
工作者的角色又将更进一步。
律师独立,曾为1959年国际法学家大会发布的《德里宣言》所
强调,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制度要件之一。职业的特性
要求律师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偏不倚、合法合理地做出判断
与决策。律师应当享有与其职业活动相对应的权利,其人身安全
和人格尊严不容忽视,这些权益应在法律上得到认真的对待,并受
到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高度尊重。

参考文献:
[1]
王敏远.刑事辩护概念的发展.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

年会论文.
[2]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
洪流.论律师独立性之保障.

[4]
姚莉,李力.辩护律师的程序动议权.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报).
[5]
温志敏.中国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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