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
法律上辩护无罪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因是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策略针对本案,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1. 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律师与被害人李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其诉求,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2. 分析案件事实,找出案件疑点。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询问证人等方式,找出案件疑点,为无罪辩护提供依据。
3.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合理质疑。
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找出证据不足之处,削弱公诉机关的指控。
4. 强调被告人张某某的悔罪表现。
辩护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三、辩护过程1. 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辩护律师与被害人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李某因头部受伤,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在充分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后,辩护律师向李某表示,张某某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诚恳地道歉。
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李某及其家属对张某某表示了谅解。
2. 分析案件事实,找出案件疑点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询问证人等方式,发现以下疑点:(1)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有心脏病史,且在案发时情绪激动,存在突发疾病的可能性。
(2)案发当晚,有多名目击者证实,李某先动手推搡张某某,张某某只是进行自卫。
3.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合理质疑(1)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张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2)公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存在模糊不清、角度不合理等问题,无法证明张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4. 强调被告人张某某的悔罪表现辩护律师收集了以下证据,证明张某某的悔罪表现:(1)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张某某在羁押期间,积极参加学习,认真改造。
无罪辩护技巧

无罪辩护技巧以下是 7 条关于无罪辩护技巧的内容:1. 无罪辩护得学会找突破点啊!就像在一团乱麻中找到那根关键的线头一样。
比如说一个案件,大家都觉得证据确凿没啥可说的了,但你仔细一瞧,嘿,其中一个证据的取得方式好像有点问题,这说不定就是突破口呢!你想想,如果不仔细找,能发现得了吗?2. 要关注细节呀!一个小细节可能就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呢。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现场有个不起眼的脚印,别人都没在意,可咱得盯着,万一能从这脚印发现点和嫌疑人不符的地方呢,那不就有戏了!你说是不是这么个理儿!3. 善于质疑一切也很重要哦!别啥都觉得理所当然。
就像有个案子,证人证词说得头头是道,可咱就得想想,这人会不会记错了呀,或者是不是有啥其他原因呢。
反问一下自己,真就这么板上钉钉了吗?不能吧!4. 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那是必须的呀!就好像医生要了解病人一样。
比如说当事人平时的为人处世、生活习惯等等,说不定这里面就藏着对无罪辩护有帮助的信息呢。
你说不了解能行么!5. 跟检察官打交道也得有技巧呢!不能硬刚,得灵活点。
就好比跳舞,要跟着节奏来。
比如提出一些合理的观点,让检察官也能好好考虑考虑,这案子是不是真如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难道不是这样吗?6. 利用专家证人也有奇效哟!他们的专业意见有时候能起到大作用呢。
好比战场上突然来了支援部队。
比如涉及到一些专业领域的问题,专家证人一出来说话,那分量可就不一样了呀!你能说这招不好使?7. 别忘了从法律条文里找依据呀!这可是咱们的武器库呢。
就像打仗得有好武器。
有时候一个小小的条文解释,就能改变整个局面呢!这可不能大意了呀!总之,无罪辩护技巧那可太多了,得用心去钻研,灵活运用,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辩护案件无罪辩护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

辩护案件无罪辩护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在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是律师为被告争取的最高目标。
律师通过采取合适的无罪辩护策略,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告的权益。
本文将以无罪辩护案件为例,探讨刑事辩护中的无罪辩护策略。
一、事实辩护事实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无罪辩护中,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并调查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案发现场勘查报告、证人口供、法医鉴定等。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对相反证据的发现,律师可以找到漏洞并揭示真相,从而为被告争取无罪。
案例分析:假设案件是一起涉及盗窃的罪案。
律师可以通过事实辩护来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不在现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罪。
比如,律师可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明被告当时正在其他地方。
二、证人辩护证人是刑事辩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相关的证人,并在交叉审讯中科学地引导、质询证人,以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案例分析: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质询证人来揭示其证词的矛盾之处。
律师可以针对证人的虚假口供、记忆模糊等进行追问,从而破坏原告的证言,为被告争取无罪。
三、法律辩护法律辩护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具体情况,为被告提供合理且有效的法律辩护,以争取无罪结果。
案例分析:在一起杀人案中,律师可以通过法律辩护来争取无罪。
例如,律师可以提出被告所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或者证明被告精神状态异常,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证据排除辩护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焦点。
律师可以通过证据排除辩护来争取无罪的结果。
律师需要仔细研究相关证据,在审讯中提出证据的合法性或采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法庭予以排除。
案例分析:在一起涉及毒品的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证据排除辩护来争取无罪。
律师可以质疑毒品的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从而争取法院排除该证据,削弱起诉方的指控。
综上所述,无罪辩护在刑事辩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怎么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被告人的行为作无罪辩解的辩护活动。
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那么,律师应当如何做无罪辩护?一、无罪辩护策略的确定首先,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或同意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并且提出相应的辩护理由。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调查来核实和确认无罪理由是否成立。
一般来说,无罪理由有以下几种类型,如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人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等。
笔者承办的一起非法侵占农用地案,被告晋某最初便辩解自已没有参与商议与签订合同,认为自已无罪。
并提出签订合同当天系其父亲火化时间,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通过阅卷及调查,确认了被告的确不在协议签订现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从而确定了本案的无罪辩护策略。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辩护的质量如何,取决于庭前准备工作。
辩护律师开庭前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阅卷1、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如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类案件材料,弄清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取证程序有无缺陷、理清公诉机关办案思路。
2、对证据进行分类。
将证据分为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
不利证据中又细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析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公诉机关的控诉观点。
3、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决定是否申请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二)、会见通过会见,与被告人沟通对起诉书的意见,辩解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沟通庭审注意事项。
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应该清楚明白在法庭审理中如何反驳指控犯罪的意见;回答公诉人、辩护人、审判法官的提问;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最后陈述。
(三)、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取无罪的证据。
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并争取无罪判决的一种辩护方法。
下面将介绍一些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
1.证据调查和收集: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工作。
这包括查阅相关证据、调查相关证人等。
只有了解案件的方方面面,才能更好地进行辩护和辩白。
2.分析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律师需要仔细审查并分析案件相关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例如,是否存在证据链、是否有证据被篡改等。
只有证据充分且可信,才能进一步进行有效的辩护和辩白。
3.分析罪名及相关法律条款:无罪辩护律师需要对相关的罪名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只有深入了解罪名和相关法律条款,才能确保在辩护过程中避免盲目和错误的辩护。
4.制定辩护策略和辩白论证:在分析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和辩白论证。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辩护理论和论据,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逻辑分析和论证。
5.重点突出疑点和矛盾:无罪辩护律师需要在辩护过程中重点突出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
例如,证人的证词是否一致、物证和证人的说法是否相符等。
通过突出疑点和矛盾,可以让法庭对案件有更多的思考和考虑,从而提供无罪判决的可能性。
6.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无罪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
例如,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要学会灵活运用各种辩护技巧,例如反咬一口、逻辑分析等。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进行辩护和辩白。
7.建立辩护团队:无罪辩护律师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例如调查员、鉴定人员等合作,建立一个高效的辩护团队。
这样可以更好地承担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工作,为辩护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8.严密的辩护过程:无罪辩护律师需要在辩护过程中保持严密的思维和操作。
要注意保护和利用有利证据,积极驳斥对方的指控和证据。
同时,要合理利用法庭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审理。
9.提供证人证言和陈述:无罪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有益证人的证言,为案件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论证材料。
法律援助无罪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2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价值5万元的财物。
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遂决定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1.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首先查阅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发现以下疑点:(1)被害人李某的财物被盗地点位于其家中,但案发当晚李某家中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法提供确凿的现场证据。
(2)被害人李某在报案时,未能提供具体的失窃物品清单,且部分失窃物品的购买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模糊不清。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收集到张某盗窃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指纹、DNA等。
2.走访被害人及证人辩护律师走访了被害人李某及其邻居、同事,发现以下情况:(1)被害人李某对失窃物品的描述存在矛盾,部分物品的购买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
(2)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张某盗窃被害人的事实。
3.调查张某的社会关系辩护律师调查了张某的社会关系,发现以下情况:(1)张某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有经济往来,但双方关系良好,不存在盗窃动机。
(2)张某在案发期间,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无法证实其参与盗窃。
三、辩护词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针对以上调查取证情况,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张某盗窃其财物的事实。
2.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张某盗窃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指纹、DNA等。
3.张某在案发期间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无法证实其参与盗窃。
4.张某与被害人的关系良好,不存在盗窃动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认定张某无罪,当庭释放。
五、案例总结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走访被害人及证人、调查张某的社会关系等途径,发现了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证据。
法律援助案件作无罪辩护(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受被告人之托,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此,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具体如下: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点,趁被害人甲(化名)不备,窃取其现金人民币若干元。
被害人甲在报警后,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将被告抓获。
二、辩护观点1. 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被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被告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被告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被告在被抓获时,并未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窃取,而是被被害人甲当场发现。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3)被告是否窃取了公私财物。
根据被害人甲的陈述,其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而是在现场发现被告持有其财物。
因此,被告并未实际窃取到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轻罪或无罪(1)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当由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中,被告与被害人甲之间的纠纷,可能属于财产权益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2)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但不属于盗窃罪。
三、辩护结论综上所述,我坚信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其他轻罪或无罪。
法律无罪辩护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司法公正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律师在无罪辩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享律师在无罪辩护过程中的成功经验。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报警称,自己在回家途中被两名陌生男子抢走手机。
案发后,警方根据监控录像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
经审讯,张某承认参与抢劫,但称李某是主谋。
警方在李某家中搜出作案工具,李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
然而,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有严重的智力障碍,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为了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家属聘请了一位知名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三、辩护策略1. 审查案件事实,寻找辩护点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律师发现以下问题:(1)张某智力障碍严重,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张某在案发时精神状态不稳定,可能存在精神障碍;(3)张某在审讯过程中,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2. 证据分析,反驳指控针对以上问题,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无罪辩护:(1)申请鉴定。
律师申请对张某进行智力鉴定和精神鉴定,以证明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调取审讯录像。
律师要求警方提供审讯录像,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3)调查取证。
律师走访了张某的邻居、同学和家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智力障碍和精神状况。
四、辩护过程及结果1. 鉴定结果经过鉴定,张某的智力水平低于70,属于智力障碍;精神状况不稳定,可能存在精神障碍。
2. 审讯录像分析经审查审讯录像,未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3.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张某的智力障碍和精神状况,进一步证实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根据以上证据,有力地反驳了指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无罪。
五、案例启示1. 无罪辩护的重要性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无罪辩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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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无罪辩护应当什么时间介入?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无罪辩护的策略有哪些?本文将结合刑事辩护实践做一粗浅的分析,以期有所借鉴和帮助。
一、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的规定,按照辩护的目标和方向来区分,律师辩护可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种基本方式。
所谓无罪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轻辩护,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两种辩护方式的选择,必须慎之又慎,必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应考虑其他因素,如为了迎合当事人和亲属不切实际的要求,而强行做出无罪辩护的决定。
这样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体现法律的权威,律师选择做无罪辩护必须审慎考虑,必须有证明无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背道而驰,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间介入律师做无罪辩护,什么时间介入呢?在审判阶段,无疑是律师最好的舞台,律师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但也不应放弃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律师行使无罪辩护的职责。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新律师法修订后,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律师可以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辩护意见,如果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公安机关,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目前刑事诉讼法虽然只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也不可放弃律师在该阶段所起的作用,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去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同样可以撤销案件,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而且效果会更好。
三、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一)无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只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的是上面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要其他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①某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一未满14岁的男孩在将邻居家3岁的女孩杀害,但该男孩智力很好,具备刑法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问该男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答案是否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只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属于技术性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确定,不能因为特例而否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否则实践中可能导致滥用。
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毒品犯罪,仅包括贩卖毒品罪,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制造、运输毒品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
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
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2心理学标准。
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里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病理性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病理性醉酒的人是例外,不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病理性醉酒因其属于饮酒引发的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
不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
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2)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精神病人”从立法意图来说,应作广义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这种患者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如何掌握,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与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联系,有多大的影响为标准。
如果没有联系,则可以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一般来说,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
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丧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丧失即聋哑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责任上有所体现。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理论与时间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持决不从宽处罚。
①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老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状况的限制。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
心理上,外源性的不良因素常常会造成老年人的孤独与寂寞,个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会影响到他们的价值观,一种无用或不参与社会活动的感觉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的悲观和若有所失的情绪;内源性因素,如老年人丧失了活动功能和脏器功能的衰退可造成抑郁和显著的多疑。
由于老年人适应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减退,固执任性,敏感多疑,使老年人对意外应激反应耐受性差,极易促发或诱发精神疾患,进而会发生系列的暴力行为。
由此可见,老年人其心理、生理的发展呈现出不稳定性,其责任能力也逐渐减弱,直至衰竭。
②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国外: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
古代:《法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唐律。
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近代:《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29条规定:“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我国没有相关规定,但可以作为律师辩护的一个辩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给予考虑。
(二)罪名非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不存在犯罪构成的犯罪,也没有不存在具体罪名的犯罪。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新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类推原则,这是罪行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新刑法禁止类推,案件受理法院、办案法官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创设新罪名,除刑法规定的罪名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
:①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反例:有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