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与流程

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与流程
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与流程

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与流程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含义和性质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某些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民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属于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即案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眼务费用,即申请人必须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另外,一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不经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种情况: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经济困难的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株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①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②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④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⑤企业的特困职工;⑥国家规定的

优抚、安置人员;⑦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⑨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⑩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上述人员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出具;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三、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阶段。

(1)案件的受理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法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向负有赔偿给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案件的申请,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关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②经济困难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与齐全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的结果及处理的方式,包括4种情况:一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三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四是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案件的指派、承办和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规定:

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含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人员。

二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将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也应当指定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冉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帅事务所。

四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人员承办,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反馈给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是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七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的法援机构咨询。经法援机构专人初审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民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4)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对不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 7、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工作科主要事迹简介

××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年——××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到了,解答法律咨询多人次,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 。 ,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 “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律援助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代理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诉讼代理案件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占;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次,开展业务培训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⒈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⒉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

受理法律援助请流程图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职权名称: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 办理时限:见流程图 设定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3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 议的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提交材料清单: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表,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审核标准: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6、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对于被接触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到刑罚期满释放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并指定执行地点。 社区康复时间:自康复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道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年。 社区康复形式:1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2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解除社区康复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执行地街道乡镇及其家属。 执行地街道乡镇:1、指定人员组成社区康复工作小组:2、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3、康复人员提出变更康复地点请求的,15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移交手续。 执行地公安派出所:1将社区康复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并按时限维护;2按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社区康复人员定期检测;3对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康复人员实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日内到执行地 乡镇街道报道。2、每周主动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每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康复情况。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4、暂时离开设企鹅康复地点,提前1—3天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康复地点,提前10日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符合协议的,康复时间连续计算。)5、社区康复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1、落实社区康复措施; 2、指定专人对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3、每周至少与康复人员见面一次; 4、提供就业指导、法律援助,解决生活困难; 5、督促康复人员定期检测; 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药物维持治疗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报告; 7、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8、依据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 解除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期满,街道乡镇依据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历次评估结果, 提出解除意见,报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康复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按时限制维护吸毒人员数据库信息。 康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在就业培训的;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监护条件的;5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履行戒毒康复协议。在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人员可以申请解除其与戒毒康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xx年度一、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继续通过报刊、网络、举办现场咨询、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三级组织网络管理,加强工作站、联络点建设。 对法援案件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结案归档,在xx年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流程,使xx年我镇法援工作,特别是非诉讼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对各维权工作站更要加强管理,一季度制定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工作站和联络点培训,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水平。在xx年考核细则基础上进一步增删,要求工作站及所属联络点均挂牌办公,要求设立公示栏,公示组织机构图、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措施,完善基层工作站考核细则。各工作站法援案件必须先行网上申报、审批,结案后一周内报送案例信息,一个月内报送案件卷宗检查。 三、加强法援案件质量的检查,规范法援案件质量。 xx年,对法援案件的质量特别是工作站非诉讼案件,我们将定期进行检查与评比,开展互查互评,评出优秀法援案件,建议局领导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全年组织4次以上旁听庭审,随时督办,定期回访;对案件质量有瑕疵的进行通报批评,特别

是对各维权工作站的法援案件,重点进行审查与指导。 四、扩大非诉法援案件的受援范围,让更多符合法援条件的群众避免诉累。 法援案件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非诉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对抗,化解社会矛盾。xx年,我们将在xx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诉讼案件受理并规范非诉讼案件的审查与审批。 五、继续深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全面落实中心制定的便民措施,并注重工作站的落实。印发法律援助维权知识问答系列宣传材料,和案例选编一起发放到工作站及联络点,实行法律援助宣传进村入户。要求工作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摸排的受援对象,要求工作站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兑现服务承诺。 六、多渠道争取法援经费,严把经费发放审查关,进一步保障法援工作的开展。 在确保地方财政预算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继续努力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保证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援办案经费的 正常开支,并严把案件补助审查关,不合格案件不发补助款,有瑕疵案件,如无证据材料,无辩护词(代理词),没有按照规定会见被告人等问题存在的案件,扣发补助款。 七、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认真地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乌苏市司法局哈图布呼司法所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的思考 随着法律援助的日常化发展,法律援助的作用和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法律援助的宣传、发展和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些不足也急需完善。以下仅就标题提出两点建议: 一、明确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作为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有着专业的法律从业律师,在中心主持调解的结案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会制作相关的调解协议结案,而时常会存在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律援助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样受援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请求,必须再经司法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方可实现。因为法律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司法确认,显得非常尴尬。如若不然,当事人双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进行调解结案,求得心安。如此,对于经济困难的受援人而言,无形之中又增加了诉讼费用的负担。 相对于人民调解而言,由于《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所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这样一些人民调解案件一方面既给当事人减轻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另一方面又给了当事人一颗定心丸,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止争、息诉、息访的作用。而实际中,许多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从业资格,但人民调解却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此法律援助中心自行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也需更新完善。 二、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意味着法律援助程序的正式开始,而法律援助理应是代表受援人一方,如若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又显得有失公平原则。因此,要想法律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不违反公平原则,首先法律援助中心要

处于居中调解的地位。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确定一定期限的调解期,而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时,法律援助机构处于居中地位,则不会违反公平原则,如若调解不成,而按正常法律援助程序开展工作。调解成功不仅能让当事人双方满意而归,也能给相关部门减轻负担。 附: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关于刑事案件的录入分为指定与申请,而在新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公安侦查阶段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在系统中的功能尚未能及时更新,对此给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系统信息录入带来了极大不便,将影响到信息的正确统计,建议及时更新。

法律援助工作规范

法律援助工作规范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公民对民事、行政案件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辩护的案件。 (四)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 (五)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援助内容及程序 (一)审查内容 1、法律援助申请书(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与所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 (二)审查程序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般性案件,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审查、当天指派承办人,并送交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时重新计算。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安排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材料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法律援助一般以经济困难且没有委托代理人为前提,若受援助人因为收入变化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或者又自行委托代理人,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此时不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 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援助条例》中所指的经济困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向哪个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要求国家赔偿以及申请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事项一般向有支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交哪些材料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要求,围绕建设“平安广西”“法制广西”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司法厅统一部署,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一枢纽七中心”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更为平安广西,法制广西建设和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工作目标: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城乡广泛覆盖,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工作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地根据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出规划,又要采取分步建设的方式,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镇制定下设若干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工作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有成效地开展工作。2、统一标准,分步规范。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挂牌设计、统一制度上墙、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案卷归档的“四统一”标准,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规范。3、便民利民,注重实效。从着眼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着眼于贫弱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目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二、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具体工作措施有: (一)拓展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 1.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调解工作流程图(DOC)

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调委会党委政府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调查 调解调解未果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告 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签订协议协议不能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存档 回访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应人民调 解委员会 的请求或 者根据需 要,协助、 参与对具 体纠纷的 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 主持达成 的调解协 议予以检 查,发现 违背法 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的,应 当予以纠 正 总结交流 调解工作 经验,调 查研究民 间纠纷的 特点和规 律,指导 调解委员 积极推动 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 作的改革 与发展, 不断研究 和探索加 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 思路与途 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流程图 定期培训 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拟定表彰、奖励方案批准表彰、奖励方案各基层单位申报县(区)司法局初审 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工对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 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符合表彰、奖励要求的, 上级机关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向社会公布 颁发表彰 奖励决定 表彰、奖励材料归档 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调委会党委政府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调查 调解调解未果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告 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签订协议协议不能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存档 回访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应人民调 解委员会 的请求或 者根据需 要,协助、 参与对具 体纠纷的 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 主持达成 的调解协 议予以检 查,发现 违背法 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的,应 当予以纠 正 总结交流 调解工作 经验,调 查研究民 间纠纷的 特点和规 律,指导 调解委员 积极推动 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 作的改革 与发展, 不断研究 和探索加 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 思路与途 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流程图 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批准表彰、奖励方案 各基层单位申报 县(区)司法局初审 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工对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 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符合表彰、奖励要求的, 上级机关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向社会公布颁发表彰 奖励决定 表彰、奖励材料归档 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工作流程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工作流程 制作人:曹忠亚 联系电话:2811129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王武根 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 材料不全退回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提供材料:1、法律援 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不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 县法律援助中心一楼大厅窗口受理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持异议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电话2811129 返回窗口在决定当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审查 (5个工作日) 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该项申请的书面决定 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 援助决定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 材料不全一次补正 材料初审和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 审批 逐级上报 制作人:曹忠亚联系电话: 2811129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王武根 法律咨询流程图

来电来访来信 县司法局法律援 助中心一楼大厅 窗口工作人员受 理登记 工作人员答复 录入计算机 制作人:曹忠亚联系电话:2811129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王武根 公证员任职材料初审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制作人:曹忠亚 电话:2811129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王武根 公证机构变更材料初审流程图 书面申请 受 理 受理人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现场审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不属本单位办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回复)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现场回复) 审 核 审核人做出是否上报审核意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上 报 行文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制 作证书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初 审 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做出初审意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送 达 经省厅批准后,受申请人委托,向申 请人颁发证书(手续) 未通过初审的,出具不予上报通知书;通过初审的,出具予以 上报告知书 申 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

法律援助策划书

法律援助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为构建与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阻碍。 2.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如意的地点,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3.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要积极响应祖国法制建设的号召,用实际行动来促进祖国法制建设的进展,为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活动目的和意义 1.通过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培养明白法、守法的好学生; 2.关心企业职员和社区群众了解一些差不多的法律知识,达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和人人知法明白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效果; 3.增加同学们的社会实践经历,提高同学们沟通与交流的能力,加强同学们奉献社会和服务社会的意识。特此,辽宁大学法学院组织了这次“走进企业和社区开展《劳动合同法》援助服务”活动。 三、活动主题: 维护劳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四、活动时刻: 五、活动地点: 六、活动对象: 七、活动安排: (一)前期预备 1、征集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和案例讲解的幻灯片和文字,大一和大二各班每班至少出一份幻灯片、一份文字,奖励学分。 2、制作主题展板,由分团委宣传部和学生会宣传部共同负责。 3、搜集有关《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视频,由分团委宣传部负责。 4、制作校内活动的照片墙,由办公室负责。 5、法律援助服务的宣传单和横幅,由分团委宣传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 6、情景剧的编排和表演,由分团委宣传部负责。 7、有奖竞答环节所需的咨询题和奖品,分不由分团委宣传部和外联部搜集和筹备,奖品的发放由女生部负责。 8、走进企业活动全程的主持人分不由分团委宣传部和学习部选拔和培训。 (二)活动形式 1、案例讲解 通过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讲解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案例,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生动具体。 2、情景剧 将经典案例编排成情景剧在社区演出,这种喜闻乐见的宣讲形式更符合社区群众的口味和需求。 3、有奖竞答

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1、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做到急当事人所急,需当事人所需,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2、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3、热情接待当事人的来电(访),解答力求简洁、贴切、准确易懂,并对来电(访)进行如实登记留档; 4、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向区中心报批; 5、与法律援助中心保持信息畅通,遇有重大事项、群体性上访倾向或其他群体性问题,应做好疏导教育及稳定工作,须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区援助中心; 6、了解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信息,指导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 7、接受和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制宣传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街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起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类文件; 2、负责街道法制法宣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街道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和参谋作用; 3、总结推广各类典型,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4、及时掌握街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态,编发相关法制宣传资料; 5、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法制宣传员开展宣讲活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街道法制宣传教育师资骨干的培训 7、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8、完成上级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街道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依法、公正、及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2、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测和分析,切实做好超前防范,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防止纠纷激化; 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4、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各种不稳定因素信息,反映调解工作情况;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1、按照司法所内部分工,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能; 2、指导村(社区)和企业的调解工作,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和疑难民间纠纷; 3、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以及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努力推进依法法制工作; 5、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6、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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