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入网协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入网协议

甲方(入网用户):

乙方(平台服务商):

一、服务内容

1. 甲方申请入网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是“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项目”的组成部分。

2. 乙方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安装单》中申请的功能向甲方提供服务。

3. 乙方为甲方保留3年的历史数据(不含视频)。

4. 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任何问题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所需增值服务;

2. 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掌握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各种使用方法,严格按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使用说明正确的使用车载终端,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乙方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有义务保障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维修部门。

4. 甲方应保证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内的SIM卡处于正常待机状态,并不得挪作他用,由于甲方的使用不当造

成的欠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应妥善管理服务密码,避免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安全责任等问题;

6. 甲方应及时缴纳监控信息服务费,因甲方欠费造成乙方停止服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真实完整的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便紧急情况下乙方能联络到甲方;

8. 甲方应慎重使用紧急报警按钮,因恶意虚报警和误操作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开通的业务功能提供服务;

2. 乙方应保证系统平台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

3.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4. 为保障服务质量,乙方保留对各项服务功能和售后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

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资料仅用于甲方提供高品质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行政机关、法院等公权利机构要求乙方进行披露的除外;

6. 乙方应第一时间处理甲方的紧急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出警;

7. 乙方向甲方新入网的由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提供自开通之日起12月的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外收

取维修成本费用;甲方擅自拆开的车载终端设备,乙方有权取消该设备的保修权利;

8. 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仅用于向甲方提供已开通的各类业务服务,甲方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改变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或将设备组成配件用于其它用途。乙方有权对因任何人为原因造成终端故障的用户停止保修和各类基本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终端故障不能提供服务带来的法律责任;

9. 乙方提供的监控服务有效范围仅限于SIM卡所属通信运营商的移动网络覆盖范围;

10. 乙方向山东省道路运输车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密码持有者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

四、免责条款

如因下列任何情况,乙方未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1.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基于车辆位置的综合信息服务,甲方所属车辆及车辆附属设施的运行及安全乙方不负

责;

2. 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作为车辆附属设备,依赖车辆的正常工作而运行,如因车辆自身故障造成车载终端无法正常工作时,乙方仅承担车辆恢复正常时对车载终端的修复工作,在此期间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发生任何问题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 非乙方原因引致服务中心未能或不能及时联系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引致而造成服务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包括:全部或局部公众供电系统无效或故障、车辆位于北斗或GSM全球移动通讯系统盲区内、全部或局部

的GSM网络无效或故障造成不能为乙方提供服务;

4. 乙方使用的全部或局部北斗定位卫星系统、互联网网络无效或故障造成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

5. 甲方拖欠SIM卡资费,致使 GSM网络无法正常使用的;

6. 因车辆发动机未启动、车辆进行维修等原因导致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不能发出信号的;

7. 车载北斗终端出现故障期间,甲方未按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未及时报修并带故障继续运行所造成的

责任事件;

8. 因现有技术限制,在车载北斗终端发出信号的时间间隔内,车辆出现超速、违章等行为无法检测,在此间隔期间发生任何事故的;

9. 乙方提供的各类基于车辆位置的数据信息仅反映车辆当时的运行状态,可作为车辆运行分析基础数据,不包含其他任何含义,仅可作为参考;

10. 因甲方账号、口令遗失、泄露造成损失,乙方免责;

11. 乙方收取的监控服务费仅含甲方所开通功能的费用,超出开通范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2.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战乱、动乱等),乙方并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13. 乙方不承担因终端故障不能提供服务带来的法律责任,因甲方擅自拆卸、破坏或因车辆维修后未能及时

与乙方确认终端完好性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 因出现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事项导致协议解除并取消有关服务的。

五、协议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取消有关服务:

1. 甲方累计拖欠服务费达两个月;

2. 甲方私自将已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移装到其他车辆;

3. 甲方私自或容许他人利用本系统做非法或不当用途;

4. 甲方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不属实;

5. 甲方违反本服务协议内任何一条条款。

六、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或者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邮箱: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终端通讯协议

ICS 03.220.20;35.240.60 JT M53 备案号: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1) 4 协议基础 (3) 5 通信连接 (5) 6 消息处理 (5) 7 协议分类与说明 (6) 8 数据格式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车载终端与外接设备通讯协议 (3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消息对照表 (40)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冠伟、冯泉、董轩、张锦、刘建、周炜、梁金焰、尚绛、李文亮、丘舍金、李明瑛、李臣、林昭、沈兵、张学文、杨立、崔海涛。 II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与监管/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之间的通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JT/T 415-2006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编目编码规则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数据通信链路异常 abnormal data communication link 无线通信链路断开,或暂时挂起(如通话过程中)。 3.1.2 注册 register 终端向平台发送消息告知其安装在某一车辆上。 3.1.3 注销 unregister 终端向平台发送消息告知从所安装车辆拆下。 3.1.4 1

企业车辆管理监控

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机构设置 公司设置车辆动态监控中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中心的总体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安保科负责。 二、主要职能 (一)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新建或者变更卫星定位平台,在投入使用前要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二)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 (三)必须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五)定期进行车辆动态监控隐患排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或改进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道路运输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信

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三、监控人员职责 专职监控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专职监控人员的职责是: 1、监控人员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 2、必须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 3、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4、发现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车辆,要及时督促车辆经营者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要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5、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6、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7、必须爱护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好监控台帐、档案和资料,按规定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四、违规处罚规定 (一)车辆有关人员破坏或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改变卫星定位功能和安装位置、干扰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工作或阻碍警告提示音声响的,第一次的对车辆经营者处以200元罚款,对当班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停岗1个月、参加公司组织的违章驾驶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㈠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经理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公司汽车货物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㈡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㈢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㈣车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分解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时间检审,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及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及时通知停止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密切监控。 6、对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单设备故障进行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行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车辆及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服务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0、驾驶人员应规范管理并爱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发布的提示提醒和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入网协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入网协议 甲方(入网用户): 乙方(平台服务商): 一、服务内容 1.甲方申请入网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是“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项目”的组成部分。 2.乙方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安装单》中申请的功能向甲方提供服务。 3.乙方为甲方保留3年的历史数据(不含视频)。 4.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任何问题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所需增值服务;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掌握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各种使用方法,严格按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使用说明正确的使用车载终端,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乙方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有义务保障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维修部门。 4.甲方应保证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内的SIM卡处于正常待机状态,并不得挪作他用,由于甲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欠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妥善管理服务密码,避免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安全责任等问题; 6.甲方应及时缴纳监控信息服务费,因甲方欠费造成乙方停止服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真实完整的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便紧急情况下乙方能联络到甲方; 8.甲方应慎重使用紧急报警按钮,因恶意虚报警和误操作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开通的业务功能提供服务; 2.乙方应保证系统平台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4.为保障服务质量,乙方保留对各项服务功能和售后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资料仅用于甲方提供高品质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行政机关、法院等公权利机构要求乙方进行披露的除外; 6.乙方应第一时间处理甲方的紧急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出警; 7.乙方向甲方新入网的由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提供自开通之日起12月的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外收取维修成本费用;甲方擅自拆开的车载终端设备,乙方有权取消该设备的保修权利; 8.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仅用于向甲方提供已开通的各类业务服务,甲方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改变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或将设备组成配件用于其它用途。乙方有权对因任何人为原因造成终端故障的用户停止保修和各类基本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终端故障不能提供服务带来的法律责任; 9.乙方提供的监控服务有效范围仅限于SIM卡所属通信运营商的移动网络覆盖范围; 10.乙方向山东省道路运输车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密码持有者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 四、免责条款 如因下列任何情况,乙方未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0道每空2分15*2=30分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4、()、()、()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5、()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7、()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8、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二、选择题每题10分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A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B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C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D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E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2\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B)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C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D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元罚款。A200 B400 C600 D800 4、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A2 B4 C12 D6

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 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 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2018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 2、驾驶人员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系统不能正确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

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以免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及其分包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彻实履行 本公司向CSPC所做的承诺,严格执行CSPC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标准,以预防为主,持续提高 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包商。 3.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是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主体,其健康状况、安全意识及驾驶技能等是导致道路运输 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1驾驶员的要求 无论是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还是其分包运输公司驾驶员都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 能任职。 1)已上岗的,25岁以上,60岁以下;对新招聘的,25岁以上,45岁以下; 2)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3)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 车证等)。 4)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 5)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 6)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7)驾驶经验: a)对于运输非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车 2年以上的经验; b)对于运输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危险品罐车1年以上的经验; 驾驶员个人档案的建立:包括驾驶证、身份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车操作证等复印 件各一份,同时驾驶员还必须提供一份有效的身体健康体检报告(不超过3个月),在正式上岗 前报运输部或HSE部存档备案。 3.2驾驶员培训 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包括其分包公司)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中信公司相关部 门对其进行的培训,培训包括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HSE管理手册、产品安全培训、个人防护及健康卫生以及驾驶车辆技巧和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只有通过培训并且合格的驾驶员才能正式上 岗;同时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还将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但每季度至少有1次;各分包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安全管理员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增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 保持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必须在完成培训后2个工作日内交一份由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HSE部门备案;具体的表格如:附件3培训记录表CITIC-HSE-YSB-003 3.2.1培训内容有: 1)基础培训: a) 道路运输安全法规;HSE管理体系;应急反应计划及程序 2)产品安全培训 a) 产品的安全数据表(MSDS)如附件2; 3)个人防护及职业卫生知识 a) 急救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酒精及药物政策;疲劳管理以及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

工地场景视频监控服务标准合同

协议编号:请勿删除工地场景视频监控服务标准合同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为保证甲方的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地按照规定要求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证号:)向乙方申请安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产品 “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是依托中国移动“千里眼”平台开发的具有网络视频和测控功能的一项产品。其工作原理如下:通过施工现场的智能摄像机等终端智能设备,采集视频信号、传感与测控数据,经网络系统传输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通过“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发现、分析和处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实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时动态和可追溯的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 二、业务标的 2.1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押金见下表,相关费用均为含税价。

注:乙方免费提供15天的前端客户侧存储(即视频自发生之时起算存储15天),存储时间超过15天的、每增加1天前端存储时间按/元/天/路计收,合计增加前端存储/天,增加存储时间后存储费用共计/元,增加的存储费用合并在系统技术服务费用中统一收取(即收取基础套餐内外的系统技术服务费用时一并收取); 具体安装位置详见附件二:终端设备点位安装平面图 2.2系统技术服务期限 2.2.1本合同约定的系统技术服务期限(即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止: 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向乙方申请拆机并完成结算之日; 2.2.2甲方承诺系统技术服务期不少于10个月。 2.3系统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 2.3.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金额应不少于所申请套餐类型的10个月使用费。本次选择的套餐类型:(套餐编号17 )* 2 +(套餐编号)*1+(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 合计:一次性预付金额为人民币36000元整。 2.3.2甲方承诺系统技术服务期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将按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中相关产品的标准资费提前一个月预付续费(技术服务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双方不再另行签署合同。 2.3.3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1)种付费方式: (1)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银行账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2)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续费费用 甲方银行账户:, 账号: 开户银行:。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955-17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

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监控维保合同范本

动态监控系统检修保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德阳市区众软科技服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及条 款: 一、合同范围 乙方为甲方动态监控系统和与系统相关联的(电脑终端设备等) 所有硬件、软件提供保质期外的检修保养服务。 二、主要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和维护保养二部分 1故障检修 故障响应: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的检修通知后,必须指定技术人 员市区1小时、市区以外3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 故障修复:前端设备3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4小时内修复、 重大事故(8个以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24小时内修复(以上时间均包括响应时间在内)。修复后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确认。 设备更换:在故障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原则上应由甲方更换,

若乙方为了应急修复所用的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相 关费用与甲方另行结算,更换后的损坏件应交由甲方查验。甲方若需更换相关设 备及其配件,事先要与乙方技术人员沟通确认无议后方可进行更换,乙方有义务对其错误进行指正。若甲方未曾经过乙方技术人员确认,执意更换造成的设备故障及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维护保养 摄像机保养:乙方至少每季度1 次对摄像机表面进行清洁、除垢,对遮挡“视线”的物体进行清除(必要时由甲方出面协调),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5 号内,雨天等顺延。 防雷设施保养:防雷设施乙方必须在每年4 月的第一个星期(雷雨季节到来前)进行检测保养; 系统保养:乙方至少每年进行1 次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保养,时间为每年4 月的第一个星期。 网络应用终端:常用软件(ofice 及基本的上网软件IE 等)故障排除及恢复、病毒防范及消除、硬盘垃圾清理、电脑外设安装调试、系统安装调试与维护、应急、系统恢复及日常维护等。 网络服务系统:包括服务器软硬件系统、网络线缆线路、网络交换路由设备、备用电源检测等。 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表面翻

车辆动态监管服务协议

车辆动态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泰安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一、乙方24小时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随时应答客户对安装定位车辆的运行情况咨询(监控范围为全国).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监控人员,监控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且以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两人。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监控平台,符合以下标准的审查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乙方负责对已安装北斗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做到每日不少于二次的抽查,特别是异常天气、事故易发路段加大管理力度。按照相关制度认真做好监控到的有关车辆违规信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要建立分析报告制度,每月向各企业报告简要监控情况及基本分析。每月向局及运管所报告监控的详细情况及主要问题,规律性、建议性报告。做到有分析,有报告,有预防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五、甲方需提供准确完整的驾驶员资料,包括驾驶证号、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等信息,方便乙方建立完整的驾驶员管理制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六、甲方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七、甲方所属车辆的驾驶员要认真维护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发现故障应当在一天内通知监控中心进行维修,因甲方延迟维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客运分公司)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制,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本规程。 一、GPS 监控管理操作规程 1、通过GPS 监控平台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2、GPS 限速设臵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山区道路不得超过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100 公里/小时。 3、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4、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5、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6、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辆滞留,夜间22 点至日 6 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 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 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22 点至次日 6 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7、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 平台不能登陆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 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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