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为的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因为政府的招标采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政府的干预应当是非常有限的,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此有许多规定。

?行为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则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既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因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事实上,哪种方式最为经济有效,哪种方式就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但需要规范和限定,同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

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实践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

③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的采购行为,强调政府机关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行为视为是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④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为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⑤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⑥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组织是由业主、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组成的,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⑦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 一、问题的提出 “截(劫)贿”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贿赂案件中被日常生活所提炼的一种“吃黑”现象,即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己所有的情况。近年来,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不时牵连出“截贿”案件。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争议一样,“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历来是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随机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数十个涉及“截贿”案件的最新判决,除了行为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介绍贿赂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其占有请托人款项的行为大都以诈骗罪定罪外,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得知司某在运作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向司某提议可以找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忙,司某先后拿30万元给孙某,转交给王某,孙某将其中18万元转交给王某,余款被其占为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行贿人司某和受贿人王某之间实施沟通、传递贿赂财物,在未经行贿人司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用于行贿的款项据为己有,所得财物属于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1]可以说,作为非法所得没收是“截贿”行为通常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有少数裁判,认定行为人“截贿”占有的款项仍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明确案发后行为人将“截贿”款项主动退还给委托人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2]或者认定,行为人收到请托人让其转送的款项后,只将其中部分转送,其余的谎称已经转送而实际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应构成诈骗罪,追缴后直接发还被害人(委托人)。[3]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上不予保护的财物在一些民事判决中却有不同的评价。委托人就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裁判认定介绍贿赂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案例2】2006年4月,委托人袁某向受托人刘某提出愿意花钱为其父母办理假退休手续,以骗取退休金和为袁某找工作。为此,袁某先后一共交给刘某155000元,刘某将其中29000元用于行贿某劳保管理所的微机室主任张某。由于最后未能办成,2007年6月,委托人袁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和刘某的犯罪。张某以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刘某以介绍贿赂罪被

组织行为学论述题(仅供参考)

论述题(15分,理论观点正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并在答出要点的基础上,联系实际进行适当解释和说明后,可得满分;评卷者可参考标准答案,酌情给分) 试述如何提高激励的有效性? 答案要点: (一)激励的手段和方法 根据积极性的运动规律,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的基本途径是,激发和满足正当、合理的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创造一个良好的富有激励性的环境。对此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实现.实践中常用的手段和方法有: 1.思想政治工作 2.奖惩 3.工作设计 4.职工参加管理 5.培训激励 6.榜样激励 在工商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中,有着多种多样的激励方式,管理者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以达到调动人们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二)进行有效激励的要求 运用各种激励理论来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是各级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组织目标的必要前提。为使激励取得效果,在激励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奖励组织期望的行为。 2.善于发现和利用差别。、 3.掌握好激励的时间和力度。 4.激励时要因人制宜。 5.系统设计激励策略体系。 试述如何提高领导的有效性? 答案要点: (一)从领导者自身人手 1.明确组织对领导工作的要求 (1)要求领导者及时为组织成员指明目标,并使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取得协调一致。 (2)要求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所发布的命令要一致,即实行统一指挥o (3)要求领导者加强直接管理。 (4)要求领导者加强组织内外信息沟通联络,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 (5)要求领导者掌握激励理论,运用适宜的激励措施和方法,调动群众的积极性o (6)要求领导者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的领导方法‘ 2.加强领导班子(集团)结构建设,全面地提高领导班子(集团)的整体效能。 为提高领导的有效性,领导班子结构配备是否合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合理化的领导班

最新组织行为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组织行为学1、管理者的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2、组织行为学:是一个研究领域,它探讨个体、群体以及结构对组织内部行为的影响, 3、目的是应用这些知识改善组织绩效 3、组织模型:个体水平、群体水平、组织系统水平。 4、因变量:生产率、缺勤率、流动率、工作场所中的偏常行为、组织公民行为、工作满意度。自变量:个体水平变量、群体水平变量、组织系统水平变量。 5、工作场所中的偏常行为:违反重要的组织规则从而威胁组织或者其他成员的利益的主动行为 7、组织行为学面对的挑战和机遇:回应经济压力、回应全球化、管理劳动力多元化、改善顾客服务、改善人际技能、激发创新和变革、应对“临时性”、在网络化组织中工作、帮助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中的冲突、创造积极的工作环境、改善道德行为 组织多元化1、多元化分层:表面层次多元化,深层次多元化 2、能力:个体能够成功完成工作中各项任务的可能性。智力能力,体质能力,情绪能力 态度1、态度:关于物体、人物和事件的评价性陈述,反映了一个人对某一对象的内心感受 2、态度的构成:认知成分、情感成分、行为成分 3、认知失调:个体可以察觉到的两个或更多态度之间或者行为和态度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4、态度方面最有力的调节变量:态度的重要性、态度的具体性、态度的可提取性、是否存在社会压力以及个体对于这种态度是否具有直接经验 5、态度的类型:工作满意度,工作参与,组织承诺(三个维度:情感承诺,持续承诺,规范承诺),感知到的组织支持,员工敬业度,工作态度间的差异。 6、测量工作满意度方法:单一整体评估法,工作要素综合评价法 7、影响工作满意度的因素:工作本身,薪酬,晋升机会,主管,同事,人格 8、满意和不满意的员工反应:退出,建议,忠诚,怠工。 情绪1、情感:一种统称,包括人们体验的所有感情。包括情绪和心境两个部分。

由用地案谈行政机关行为性质的界定

由用地案谈行政机关行为性质的界定 10侦查三 101310614 朱烨芳 行政机关行为性质的界定要看是否符合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但关键在于是否以行政职权的行使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一前提,当事人维权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有关行政机关行为性质界定的案例如下: 2006年3月1日,江苏省吴江市同里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在吴江市同里镇海鱼桥堍进行道路、绿化建设,原告吴江市同里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土地亦在规划之内。 2006年6月28日,被告吴江市同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向租赁公司发出公告,要求按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江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对松厍公路从大庙路向东、大港桥向西段实施环境整治,沿公路种植绿化带。之后,镇政府在未与租赁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租赁公司土地上进行施工,种植绿化,致使租赁公司场地及相关财物被损。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要求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种植的绿化予以清除,赔偿租赁公司损失176296.39元。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2008年,镇政府在租赁公司建筑物前造了围墙,并在围墙外种植绿化。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本人认为要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认为行政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镇政府在租赁公司建筑物外造围墙并不以镇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为前提,镇政府的行为不在镇政府2006年6月28日公告的整治范围之内,且时间已经相差两年之久。镇政府的行为也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租赁公司要求对本案所涉的镇政府行为向镇政府主张权利,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案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对于上诉,本人认为,镇政府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的公告内容为环境整治,明确施工期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而且环境整治也不包含建造围墙的内容。因此,镇政府于2008年在租赁公司建筑物外建造围墙的行为并不属于该公告中环境整治的内容,不属于镇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非法律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租赁公司认为镇政府建造围墙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持有”的法律性质辨析

“持有”的法律性质辨析 【摘要】持有型犯罪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其中包含的理论争议颇多,其中对持有型犯罪行为性质的辨析上成为争议的焦点。以“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为内容的传统犯罪行为理论遭遇挑战,“第三种行为方式”理论异军突起,独树一帜,但仍遭到诸多争议和挑战。本文采用语义词源分析法、比较法学方法和法理价值分析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在法理的瀚海中窥见一丝真理的光芒。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持有;行为方式;事实状态 持有型犯罪是指一类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是指行为人持有国家规定的某种违禁物品或“非法的”持有某些合法物品,从而对人民的安全、社会的安定、国家、集体及公民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的威胁的一种犯罪类型。持有型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对特定物品的“持有”、以及持有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持有型犯罪的危害性是“持有”行为的入罪产生了正当性基础,但“持有”同时具有动态的开端的静态的时间上的延续。这种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使对它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判断变得及其复杂,对打击犯罪造成了一定难度。为了不断完善刑法的保护功能,严密刑事法网,使一切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和适当的处罚,法理界对持有型犯罪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其行为方式,犯罪构成,责任形式以及立法方面,其中对其行为方式的界定是持有型犯罪理论争议的难点和核心。本文通过对前人观点的学习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来探讨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持有型犯罪独特的行为方式——持有 作为对一类犯罪的共同概括,“持有”行为是持有型犯罪最主要的特征,对“持有”性质的法律界定有利于类罪的研究和个案的分析,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罪责和量刑等级划分问题。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中的犯罪行为方式理论 根据传统的犯罪行为方式理论,犯罪行为只能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这一划分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出发,将所有的犯罪行为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以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为目的的动机出发的作为行为。第二类是违反义务性法律规范,以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不作为行为。传统的犯罪行为理论将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划分,有利于分辨故意犯罪中犯罪的行为方法,辨别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做到定罪量刑的客观化和合理化。但是持有型犯罪的出现却给传统犯罪行为理论带来了挑战,用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划分难以准确全面的解释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性质和基本特征。基于这一问题,第三种行为方式理论应运而生,试图另辟蹊径去解释持有类犯罪的行为性质,然而,这一理论争议颇多。对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性质,能否突破大陆刑法学的

组织行为学答案

《组织行为学》复习题及答案 1、试论述现代组织理论的主要思想 组织行为学是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性的科学。它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生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性,从而提高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人的行为预测和引导能力,以便更有效地实现组织预定的目标。 学习组织行为学的重要意义:1、加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知人善任,合理地使用人才;3、改善人际关系,增强群体的合理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4、提高领导水平,改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5、有助于组织变革和组织发展。 2、试论述如何提高领导的有效性 答:领导就是指引和影响个体、群体或组织来实现所期望目标的各种活动过程。领导是一种影响一个他人实现目标的能力和过程。 提升领导的影响力 1、领导的本质是影响。领导行为的实施,组织或群体成员对领导者的信任和追随,都离不开领导者的影响力。 2、对人施加影响的过程也是一种艺术。越是高层次的领导行为,因其面对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越多,艺术性也就越强。

3、领导是与某种目标相联系的目的性很强的行为。 领导有效性的权变理论 领导者自身的特点: 能力、个性特征、工作行为倾向、权力类型、影响力等。 与下属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实施领导行为的关键,可弥补权力的缺乏。领导可以改变不 一种重视下属的权变理论 四种领导风格:指示推销参与授权 P328 主要观点:领导者的效率是以能够激励下属达成组织目标,并在工作中使下属得到满足的能力来衡量的。领导者的责任和作用在于改善下属的心理状态,激励他们去完成工作任务或对工作感到满意,帮助下属达到目标。领导的作用在于:使下属的需要满足于有效的工作绩效联系在一起;提供有效的工作绩效所必需的辅导、支持和奖励。 四种不同的领导方式可供同一领导者在不同情境中使用: 1、指导型。明确告诉下属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完成。 2、支持型。平等待人、关心下属。 3、参与型。决策时征求下属意见。

组织行为学重点范围

复习大纲(30学时) 第一章组织行为学及其研究方法 1、组织行为学的学科性质 组织行为学的概念:组织行为学是研究在组织中以及组织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人们从事工作的心 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规律性的科学。 2、组织行为学的学科基础和理论基础 学科基础:行为科学。理论基础:心理学、生物学、生理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类学、政治学 3、组织行为学研究的特点 1.组织分个体、群体、组织三个层次,对每个层次的研究不是相互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的。2.组 织行为学要充分运用人的心理行为规律,对其行为进行预测、解释、控制和引导。3.人是组织发展的目的;4.组织是人生价值实现的地方。5.人文技能是管理者的关键技能。6.组织行为学没有绝对真理。 第二章个体行为 1、个体行为规律 2、1人的行为模式 个体行为与绩效模式 3、常见的知觉偏差 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应、定势效应、期望效应、相似错误、对比效应、投射效应 4、个性的概念及特征

个性是个体带有倾向性的、经常的、本质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品质的总和。特征:1)差异性。(2)整体性。(3)稳定性。(4)社会性。 能力的概念及分类 能力。能力是个人顺利完成某种活动所必备的心理特性。①实际能力②一般能力3潜在能力4特殊能力。 5、气质的类型及特征 气质。气质是个体心理特征之一,主要表现为人在心理活动和行为方面的动力特点,同一般所谓的“性情”、“脾气”相近。 胆汁质(兴奋型)。胆汁质的神经过程强,不均衡,不灵活,主要行为特征是:精力充沛,胆量较大,好猛干,但往往粗枝大叶;兴奋性行为反应敏捷而迅速,但要把兴奋性行为转变为抑制性行为较不灵活;易表现暴发性情绪;外倾性明显;对兴奋性行为的改造较不容易。 多血质(活泼型):多血质的神经过程强,均衡,灵活。主要行为特征是:精力充沛,行为反应灵活而敏捷,情绪易表现和变换,行为的外倾明显;对行为的改造较容易。 粘液质(安静型)。神经过程强,均衡或均衡,不灵活。主要行为特性是:有精力,但沉着平稳; 行为反应迟缓,不灵活,不敏捷;情绪易受抑制,不易表露,行为的内倾性明显;对兴奋性行为的改造较容易。 抑郁型(抑制型)。神经过程弱,不均衡,不灵活。对事物的感受性很强,体验深刻、有力、持久,特别敏感多疑,精力较不足,忍耐力较差,胆量较小;行为反应中细心谨慎;但迟疑缓慢,带有刻板性;情绪易波动且持久;行为的内倾性严重;对行为的改造较难。 6、什么是态度,态度的三种心理成分 (一)定义:态度是个人对某一对象所持有的评价与行为倾向。 (二)三个层次:其一,认知,指主体对态度对象的认知。其二,情感,指主体对态度对象的情感体验。其三,意向,指主体作用于态度对象的行为准备状态。态度并非行为,而行为以态度为内在的心理动力。态度的这三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统一体。 7、影响工作满意度的因素有哪些 *工作本身:多样化、自主性、中等程度的挑战性*奖酬:分配制度、晋升制度能夠满足需求

留置盘问行为的性质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19814753.html, 留置盘问行为的性质分析 作者:陈露 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5期 摘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含义,明确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盘问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的刑事侦查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留置盘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留置盘问;刑事侦查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在试卷二曾出过这样的一道不定项选择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很明显,该题目的考查知识点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点考查考生对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的理解与运用。司法部彼时授权发布的参考答案是A,[1]即认为B、C、D三个选项中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该参考答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该题目中公安局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该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理解(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2000年通过的《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根据该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规定旨在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这类刑事侦查行为不能成为法院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在理论上,划分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标准曾有多种观点。[2](P.60)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授权标准,即判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要以是否有《刑

组织行为学综合练习

组织行为学综合练习一、简述题 1,简要说明非正式组织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2,领导者与管理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持有X理论和Y理论的领导者,在领导方式上有哪些不同? 4,简述影响管理层次的主要因素。 5,领导者的权力可分为哪几类? 6,简述直线职能制的优缺点。 7,简述信息沟通的基本过程。 8,简述需求层次理论的主要内容 9,影响分权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10,不同层次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有什么不同? 11,过度集权有哪些弊端? 12,简述链式沟通和轮式沟通在信息沟通方面的不同。 13,影响组织设计的因素有哪些? 14,领导者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选择题(激励理论) 1,马克思虽然生活十分贫困,但仍然坚持完成《资本论》的创作,这主要是出于其: A,生理需要B,自尊需要C,情感需要D,自我实现需要 2,下列因素中属于保健因素的有:

A,领导的赏识 B,个人的发展和前途C,工作上的责任感 D,工作条件 3,关于激励与鼓舞,下述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激励主要以下属和组织成员的需要和满足为中心 B,鼓舞的力量来自领导者 C,鼓舞是下属和组织成员对他们所中意的领导者的利他主义的支持 D,激励是领导者诱导下属和组织成员的利他心 4,关于人性假设的X理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X理论是消极的、静止的和僵化的 B,它认为控制主要来自外部,由上级强加给下级 C,它代表了传统的管理哲学 D,认为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只是部分地得到了发挥 5,双因素理论指出,在工作中存在一种与工作本身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有关,能够促进人们积极进取的因素是: A,外在因素B,内在因素C,激励因素D,保健因素 6,在强化理论中,通过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从而使之加强属于: A,连续强化B,间隙强化C,正强化D,负强化7,关于需要层次理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类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 B,这五种需要并不是并列的,而是由低到高依次排成一个阶梯

2015年本科组织行为学考试重点整理(汇总)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本科 《组织行为学》 考 试 重 点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二.填空题:(每小题 2 分,共16 分。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组织:组织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动词,是指有目的、有系统集合起来。另— 种是名词,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标建立起来的集体。 2.需要:就是人对实物的欲望和要求 3.组织行为学:是行为科学在管理领域的应用,是综合运用各种与人的行为有关 的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科学. 4.态度:是指个体对待一类人和社会事物(如事件、团体、制度以及代表具体 事物的观念等)所持的评价和行为倾向。 5.价值观:指一个人对周围事物的是非,善恶和重要性的评价,看法,是个人 对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或存在状态的一种持久信念。 6.情绪情感:人有喜、怒、哀、乐等心理体验,这种体验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 度的一种反映,称为情绪情感。 7.从众行为:在群体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相一致的行 为,也称随大流行为 8.人际关系: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交往和联系的状态,称为人际关系。 9.个性:是个体带有倾向性的、经常的、本质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品质 的总和。 10.群体:群体是指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由两个或更多的相互影响、相互 作用、相互依赖的个体组成的人群集合体。 11.领导: 是关于影响别人来完成某项目标所发生的两个人或更多人之间的相互 关系的过程。 12.权力性影响力:也叫强制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是由社会赋予个人的职务、 地位、权力等所构成的影响力 13.群体规范:又叫群体常模,是影响和约束群体及其成员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群体意识中的一种,是一种思想观念,具有强迫其成员接受的规定形式。 四.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为什么说气质能影响一个人的活动性质和工作效率? 气质类型虽然在一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不能起决定性作用,但往往能够影响一个人的活动性质和工作效率。由不同气质类型的人来承担不同的工作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例如,具有多血质和胆汁质的人比较适合于从事那些要求做出迅速灵活反应的工作,而具有黏液质和抑郁症的人则较适合从事较持久细致的工作。因此,在组织管理工作中了解和识别员工之间的气质差异,利用和扩大个人气质特征积极的一面,抵制和减少其消极的一面,对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对人的激励,为什么要以正强化为主,奖惩结合? 正强化对于影响行为来说是最省力和有效的工具,因为它促进了员工有效行为的发生。因此,在管理中,要以正面引导为主,以表扬为主。正强化能够使人产生积极的情绪,精神受到鼓舞,优点和长处能够得到肯定和强化,并能产生较强的驱动力。但是,有时候负强化也能起到正强化起不到的作用。 3.循环交替地应用目标导向行为和目标行为有什么意义? 由于目标导向行为对需要强度有不同的影响力,那么要想把动机强度经常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有效地方法就是循环交替地运用目标导向行为和目标行为。

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分析

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 笔者认为,在考察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首先必须明确实然与应然的区别,将避免将事实状况混同于理论主张。例如,德国学者讨论预算的性质和拘束力时,是基于德国宪法和联邦预算规则的内容。日本学者讨论预算的性质和拘束力时,也首先是基于日本国宪法及财政法的规定。用德国法律评判日本预算的法律性质,或者用日本法律评判德国预算的拘束力,都无法从实然状态得出正确结论,最多属于研究者的理论主张。有鉴于此,在研究中国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也只能从中国宪法和预算法和内容出发。其次,考察预算的法律性质和拘束力时,必须充分考虑政府预算行为的特质。例如,预算属于“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不能在其他预算年度产生拘束力;预算是对财政“预先”和“具体”的安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定会产生一些变数。不管预算属于何种法律性质,这些特质都不会改变。而预算应当具有何种拘束力,也不得不以这些特质为前提。 在德国,预算审批程序与立法程序并无二致,联邦预算经议会审批通过之后,即直接被称为预算法,并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为了否认预算法是一种法律,解除预算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拉邦德才提出“法律二元论”。拉邦德将法律分为形式和实质两种后,通过主张形式意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从而将预算定位为对政府的纯粹授权。虽然政府必须在预算规定的上限范围内活动,但政府不执行预算确定的财政开支时,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只是承担政治责任。不仅如此,由于预算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不能处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只处理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人民不能根据预算获得财政支出请求权。日本的预算审批过程虽然不同于立法,但是,日本国宪法直接规定了预算审批程序,这至少为日本产生“预算法律说”提供了一定空间。如果完全脱离本国的法律规定,直接谈论预算的性质和效力,很容易导致玄谈和空论,不能让大多数人信服。 我国《宪法》既没有规定立法程序,又没有规定预算审批程序。但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同时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在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制定、修改法律的职能也区别于审批预算调整。可见在立宪机关的意识中,法律和预算不是重合的。这一点在《立法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立法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毫无疑问也不包括预算。 从预算审议的程序看,尽管预算和法律都由立法机关审议,但二者的法律依据及内容完全不同。预算的审议程序由《预算法》规定,法律的审议程序由《立法法》规定;可以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可以提出预算案的主体则只有国务院(由财政部代表),不仅其他公务机关和普通公民不能提出预算案,就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享有该权力。对比《预算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还不难发现,全国人大审议法律的程序比审议预算更为严格。可见,预算

授益行政行为性质辨析

2005年1月 January ,2005当 代 法 学C ontemporary Law Review 第19卷第1期(总第109期)V ol.19,N o.1(Ser.N o.109) 作者简介:孙丽岩(1975-),吉林舒兰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授益行政行为性质辨析 孙丽岩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授益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行政作为方式,在现代行政中越来越显现它 蕴含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现代行政推崇授益行政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其彰显了权利本位的行政法 价值,满足了市民社会发展和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和谐统一,体现了广泛 的公众参与性,凸显了现代政府行政的服务理念。 关键词:授益;行政行为;性质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实现行政权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或多或少会产生利益上的影响,学者依据行政行为对相对方造成损害还是带来利益而将行政行为界定为损益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两类。“凡对相对人产生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处分”都属授益行政行为。 [1](P699)在尊重、追逐个体自由权利的今天,深入挖掘授益行政行为的深层蕴涵,对于更好地回应法治社会对个体权利的推崇,发展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意义十分深远。 一、授益行政行为—权利本位在行政领域的代言 着力推崇权利的权利本位论学者认为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另一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2](P506-507)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某人享有权利就意味着他享有或拥有某种资格、利益、能力或主张,别人有不得剥夺或妨碍的义务。[3](P37-60)所以,权利本位在强调公权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同样存在,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显现出来,在公共行政改革和“服务行政”理念的推动下,授益行政行为成为行政主体行政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行政的方式更是从深层次的角度彰显了权利本位,是权利本位在行政领域的代言人。 权利本位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的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即人们常说的‘松绑’,以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彻底抛弃官本位、国家本位的封建遗迹,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理性化和社会现代化。”[2](P506-507)权力对权利的衍生和附属,权力是应公众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维护权利主体间的彼此协调与平衡的要求而由民众赋予政府的,正如洛克所言:“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社会或由它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决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

组织行为学论述题

1.论述并评价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P38) 主要论点: ①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分为七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求知需要、求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②马斯洛认为,对于一般人而言,这些需要由低到高排成一个阶梯,在低层次需要得到相对满足之后,就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要,只有未满足的需要才能影响行为。 ③马斯洛还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对各个需要层次的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直接相关。不发达国家,生理、安全需要占主导人数的比重大,高层次需要的比重小;发达国家情况相反。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人的需要层次结构,也因生产力水平变化而异。 评价:马斯洛需要理论的两重性 ①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有其科学性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行为和心理活动的共同规律。 ②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其局限性。如过于强调个人需要、自然需要等等。 2.影响群体凝聚力的因素有哪些?(P144) ①态度和目标的一致性,当群体成员拥有相似的态度时,他们愿意在一起; ②外部的威胁,外部威胁的存在可以增加群体凝聚力,相对的,群体内部成员的竞争将导致凝聚力下降; ③群体规模,小群体比大群体有更高的凝聚力; ④奖酬体制,群体为单位的奖酬比起个人为单位的奖酬,会导致更高的凝聚力; ⑤班组的组合,以人际吸引、价值观和目标的一致为基础组成的班组有较高的凝聚力; ⑥与外界的关系,与外界隔离的群体有更高的凝聚力; ⑦群体的绩效,一个成功群体容容易发展凝聚力; ⑧领导作风,在民主的气氛下,领导者有意识地创造优秀的群体规范,可以大大增强群体凝聚力。 3.非正式组织有哪些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P188) 1)积极作用: ①增强了正式组织的有效性; ②有利于成员的沟通; ③对增强组织成员的工作满足感和稳定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④能帮助成员释放压力; ⑤促使管理者做决策时更加谨慎。 2)消极作用: ①抵制一些变化; ②具有社会控制功能,会导致成员的从众行为; ③还容易使成员产生角色冲突; ④由于是独立于正式组织而存在,因此正式组织的权力有时无法有效地控制非正式组织。 4.如何管理非正式组织(P189) ①正式组织的团结;②减少对非正式组织的刺激;

组织行为学重点整理

组织行为学 第一章组织行为学概述 1、影响组织有效性的因素: ①环境因素(组织外部因素):可预测性、复杂性、敌对性; ②组织因素:结构、技术、规模、年限; ③管理政策和实践因素:战略、控制、领导、报酬、沟通、决策; ④员工因素:目标、技能、动机、态度、价值观。 2、20世纪60年代中叶之后,行为科学的又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对组织行为的研究,主要论述企业性组织中人和群体的行为。 3、1911年泰勒《科学管理原理》的面世标志着科学管理从此诞生。 4、霍桑实验:1924-1932年在美国西方电气公司所属霍桑工厂进行的一系列实验。 ①霍桑实验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照明实验、福利实验、访谈实验、观察实验。 ②霍桑实验的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它不同意泰勒把人只看成是“会说话的机器”或人的活动只是受金钱的驱使,认为人是“社会人”。 另一个重大的贡献是,它发现并证实了“非正式群体”的存在,这种“非正式群体”有其特殊的规范、感情和倾向,控制着每个成员的行为,甚至影响整个正式群体的活动。 ③经梅奥归纳、总结,整理成《工业文明中人的问题》一书,于1933年正式出版,由此形成了著名的人群关系学说。 5、组织行为学的学科基础:组织行为学是在心理学、生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多种学科相交叉的边缘形成的新学科。 6、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方法有:①自然实验法;②行为观察法;③心理测验法;

④现场调查法。 第二章个人行为基础 7、社会知觉的范围:①对他人的知觉;②人际知觉;③自我知觉。 8、自我概念:就是自己对自己的看法,莱米认为,自我概念是综合现在及过去对自己观察而获得的有关自己的知觉组织,是对自己的一种看法与想法。 9、归因:是人们对他人或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分析,指出其性质或推论其原因的过程。 10、归因理论:有凯利的归因理论,维纳的三维归因理论。 维纳的三维归因理论:人们对自己的成功和失败主要归因于四个因素:努力、能力、任务难度和机遇。 维纳的归因模式: 11、费斯廷格的认知失调理论: ①认知失调理论的假说:认知元素之间的矛盾或失调,使个体心理上的不快感和压迫感加剧,这时人们就设法减轻或消除不协调关系,从而促使个人的态度发生改变。 ②认知失调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个人的决策行为,即需要在多个有同等价值的

对妨碍和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的强化

对妨碍和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的强化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执行实践,通过系统地论述妨害执行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理分类等基本问题,进一步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统一纳入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理论,并对制裁的概念、性质、分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对在实践中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存在的立法和执法上的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 几年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便已经为社会所关注,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然而至今“执行难”问题仍困扰和制约着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环境的因素,也有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力。无法可依是立法的尴尬,但可以补救;而执法不严则是执法软弱无能的表现,是对法治的怠慢。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些本应严厉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没有给予及时的制裁,这种现象大量存在。这无疑助长了妨害人的违法行为,对法律威严构成了严重的损害。近年来,各地法院虽然普遍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一些公然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还科以刑律,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威严,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由于对妨害执行行为的认识不够、处罚不力等原因,对一些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没有用足、用好。本文立足实践,对妨害执行行为及其制裁作以初步探讨,并对几个立法和执法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供各界同仁斧正,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妨害执行行为 (一)妨害执行行为的概念 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法尚在酝酿之中,故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概念还未有绝对权威的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有关条文①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妨害执行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做出了规定,但因受其列举法立法体例的局限,不能涵概实践中所有的妨害执行的行为。这为司法中认定妨害执行行为带来了难度,也因此引起了理论界的分歧。目前,在理论界关于妨害执行行为概念的通说是“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所实施的,破坏执行秩序、阻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②或者说“是指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破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行为。”③前者,明确指出了行为的实施阶段和指出了及其违法的属性,但未述及

组织行为学历年论述题汇总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5.4)41.试论管理者学习组织行为学的重要意义。一-P6 42.联系实际案例说明管理者如何根据个性差异实施有效管理。三-P73 (14.10)41.试述组织行为学的理论体系。 42.试述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14.7)41.试论管理者如何提高员工的组织认同感。三-P55~57 42.联系实际谈谈期望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十四-P327、331~333 (14.4)41.联系实际谈谈群体规范对群体行为的作用。 42.联系实际谈谈公平理论对我国现代组织管理的重要意义。 (13.10)41.什么是组织认同感?试分析组织认同感对组织的作用。 42.试分析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13.7)41.试论群体决策的利与弊。 42.运用斯金纳的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谈谈在管理实践中如何有效地使用惩罚。(13.4)41.试述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42.联系实际谈谈组织管理者如何制定组织变革的方案。 (12.7)41.试论群体思维现象的表现及影响群体思维的因素。 42.联系实际谈谈组织管理者应如何进行组织文化变革,重塑组织文化。 (12.4)41.试述价格观在管理中的作用。 42.结合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谈谈管理者应该如何正确运用惩罚。 (11.7)41.试述归因论的基本内容。 42.联系实际谈谈你对需要层次理论的"普遍性"、"层次性"和"主导性"的看法。(11.4)41.联系实际谈谈如何解决冲突与激发冲突。 42.试论组织文化理论的兴起在组织行为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10.7)41.试述冲突过程的五阶段模型。 42.结合组织变革力场分析方法,谈谈组织管理者如何克服阻力,实施组织变革。(10.4)41.试述麦克里格Y理论的基本观点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42.试述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及其在管理上的意义。 (09.7)41.试述x理论与y理论的基本观点及相应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 42.试分析领导威信的特点与作用,并谈谈提高领导威信的方法。 (09.4)41.试述群体行为的模型。 42.试述优势动机理论及其对管理工作的意义。 (08.7)41.如何根据个性差异实施有效的管理? 42.联系实际谈谈成就需要理论的现实意义。 (08.4)41.结合集权型、民主型、放任型领导的特点,联系实际说明如何选择领导方式。 42.结合组织发展的相关知识,联系实际谈谈我国大中型企业组织发展的趋势。

组织行为学第版重点内容

第一章什么是组织行为学管理者的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控制 管理者的角色:人际角色信息传递者角色决策角色 管理者的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1、从管理者的职能、角色和技能角度,如何理解组织行为学这一概念? 答:管理者的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管理者的角色分为人际角色、信息传递者角色以及决策角色;管理者的技能有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其中对人的管理是管理者的职能、角色、技能中的一条共同的主线,不管它被称为管理者的“领导技能”、“人际交往的角色”,还是“人际技能”,显而易见,管理者要想在工作中有效,就必须开发自己的人际交往技能。对于“人际技能”这一概念,普遍用的学科术语就是——组织行为学。 组织行为学(Organizational behavior,OB)是一个研究领域,它探讨个体、群体以及结构对组织内部行为的影响,目的是应用这些知识改善组织绩效。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涉及到以下领域:①对领导行为的研究,即对领导人个性、行为方式及领导效能等方面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丰富的领导理论,有利于实现管理者的领导职能;②对个体行为的研究,包括对人性的认识、对个体心理因素的认识,对人的需要的认识及有关激励理论的研究;对群体行为的研究,主要对群体的功能、分类、压力、规范、冲突、竞争、交流等方面的研究。这些都有利于实现管理者的人际交往角色和人际技能。 概言之,组织行为学就是把研究个体、群体和结构对行为的影响所获的知识加以运用,使管理者的职能、角色和技能更为有实践意义。 2、识别并对比三种基本的管理角色。 答:明茨伯格的企业管理者的角色理论表明,管理者扮演着十种角色,这十种角色可被归入三大类:人际角色、信息角色和决策角色。 (1)人际角色。人际角色直接产生自管理者的正式权力基础,管理者在处理与组织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他们就在扮演人际角色。管理者扮演的三种人际角色分别是代表个人角色、领导者角色和联络者角色。 (2)信息角色。管理者要负责确保和其一起工作的人具有足够的信息,从而能够顺利完成工作。管理者既是所在单位的信息传递中心,也是组织内其他工作小组的信息传递渠道。整个组织的人依赖于管理结构和管理者获取或传递必要的信息,以便完成工作。管理者所扮演的信息角色分别是监督者角色、传播者角色和发言人角色。 (3)决策角色。在决策角色中,管理者处理信息并得出结论。如果信息不用于组织决策,这种信息就丧失其应有的价值。管理者负责做出组织的决策,让工作小组按照既定的路线行事,井分配资源以保证小组计划的实施。管理者所扮演的决策角色包括企业家角色、干扰对付者角色、资源分配者角色和谈判者角色。 3、组织行为学模型中的三种分析水平是什么?(它们相互之间有关系吗?如果有,是什么样的关系?)

论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政玉英)

论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政玉英 上传时间:2005-9-10 基于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依执行依据享有得请求债务人(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上述权利发生实现的效果。所谓行为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行为请求权与金钱债权与物的交付请求权不同,其内容不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客体,其请求权的内容是单纯的行为。行为请求权以行为而不是以财产为执行标的,故其执行方法通常不能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而主要采用替代执行或间接执行的方法。债务人应履行之特定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即作为,亦包括消极的行为,即不作为。故行为请求权亦分为作为请求权(积极行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消极行为请求权)①,前者系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其请求权标的为作为;后者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不作特定行为之权利,其请求权标的为不作为或容忍。 债务人的作为债务系指以债务人应实施一定行为为给付内容的债务,不作为债务是指以债务人应不为一定行为为给付内容的债务。债务人之债务究竟为作为债务还是不作为债务,在实践中常不易区分,如常存在意思表示虽为否定的内容,但此内容却包含确认债务人作为义务的肯定内容。例如在台湾,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中某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此种意思表示似为某一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负有不继承这一不作为义务,但实际应为某一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负有作出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权书面意思表示的作为义务。因依台湾现行民法第1174条,被继承人死亡时,各继承人当然发生继承,如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期间以书面向法院为抛弃继承之意思表示方能生效,故债务人(抛弃继承权之继承人)仅以消极的不作为不能达成不继承之法律效果,其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能履行其对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又如存在着以肯定方式为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却包含着否定的概念,确认的是债务人的不作为的义务,例如,工厂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协议约定经销商仅可销售该工厂之产品,此一约定表面上似为经销商对工厂负有销售产品之积极的作为义务,但实际意思应为确认经销商对该工厂负有不可销售其他工厂产品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由上述可见,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是作为债务还是不作为债务,有时无法仅凭语言、文字的表达形式来确认,必须就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结果,能否达成满足债权人的法律上及经济上的权益来具体认定。 一、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作为请求权的执行是指执行依据要求债务人(被执行人)为一定的行为时,为实现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实施的强制执行。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可分为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和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一)可替代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作为即积极行为可分为两种: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可替代行为指执行依据所确定为履行义务内容的行为,无论由债务人为之,还是由第三人为之,其所产生的经济上利益及法律效果,对债权人并无差异。如债权人依执行依据得请求债务人所为之行为,属于一般劳务的,如拆除房屋、运送物品、装设电器、制作机器等,由第三人为之还是由债务人自行提供劳务,对债权人获得的经济上利益及法律效果并无差异,故均属于可替代行为,但某些行为是否系可替代行为,学术界存在争议,如登报道歉,有主张为不可替代行为的,认为道歉之行为仅能依据本人之意思表示行为,他人无法代替。笔者认为登报道歉非须本人之行为始得为之,他人代替为之,亦能达到公开于社会公众的目的,对债权人获得的效果而言并无差异,故登报道歉应属于可替代行为。又如债务人买受或定作物品的,债权人依执行依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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