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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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管理办法

地热管理办法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申长友二○一二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

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

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热资源的勘查第七条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八条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九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按月、季、年报告勘查进度;完成勘查后,应当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条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试行)一、基本条件(一)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热矿山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矿山。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依法办矿;有效的法定证照齐全,做到合法经营。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

(四)矿山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矿区环境(一)矿泉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标识清晰,边界距离取水点不少于15米,取水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区内无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内,未设置居住区、水坑、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及工厂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设置对水源地及工厂生产环境有影响的企业,在水源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没有大型的养殖场。

(二)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区(含职工生活区)地面工程系统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水源地、水厂场地整洁、美观;一级保护区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矿区道路平整规范、交通方便,运行安全。

(三)矿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志、标识、标牌规范、清晰,设置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GB 14161 的规定。

(四)具有有效的植被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五)矿区主运输通道两侧有合理的隔离绿化带。

三、资源开发方式(一)按照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采矿规模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二)矿泉水开采井、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堵塞或泄露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健全;矿山开采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资源储量台账、档案资料齐全。

(三)达到矿山生产安全“三同时”要求,水土保持“三同时”工作到位。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

(二)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地热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勘查与评价(一)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查。

(二)地热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地质规律,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方法,提高勘查工作的精度和质量。

(三)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勘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四)对地热资源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储量、品质、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发利用(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

(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鼓励地热资源的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保护措施(一)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

(二)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建立地热资源监测体系,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温度、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

(四)加强对地热井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地热井的安全运行。

五、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

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

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负责地热资源鉴定工作。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申请勘查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登记书;(二)井位平面位置图;(三)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六)勘查项目资金证明;(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1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2月目录前言1 总体要求2 编制深度要求附录:A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基本格式要求B 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及要求C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及要求前言为了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发展绿色矿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结合陕西省实际,编制了《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规定了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固体矿产(煤及金属非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其主要作用:分析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合理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合规性、科学性、先进性的评估,为采矿权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部门监管提供依据。

《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正文部分包括前言、总体要求、编制深度要求等内容,对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做了总体规定。

附录A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格式》,详细规定了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文本编制格式和图纸制图要求。

附录B为《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及要求》,附录C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提纲及要求》。

《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作为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依据。

《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

尾矿产物分析可知,铁金属流失主要是在细至微细粒级,这些粒级产率高,金属分布率高,钛磁铁矿主要是单体流失为主,属微细粒夹杂流失。

特别是D 尾矿,微细粒级钛磁铁矿单体流失相对较多,造成最终尾矿TFe最高,为16.22%。

说明要得到高品位的精矿,就必须要细磨,-0.074mm粒级要达到较高的含量(如C精矿)。

而磨得较细,目的矿物微细粒级的夹杂流失相应就会多,其尾矿TFe高就是必然结果。

4 结语(1)对不同风化矿比例的精、尾矿工艺矿物学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标准样(风化矿比例22.27%),还是配比样(风化矿比例50%)的精矿TFe品位高,含钒高,T i O2含量低,是较为优质的铁精矿;尾矿铁、钒较高,而T i O2、S、A l2O3、C a O较低。

特别是尾矿中钛铁矿含量低,T i O2也低,对综合利用回收钛不利。

(2)各精矿的选矿质效率和量效率都比较高,说明选别效果较好。

A、E精矿TFe低是由于有一些粒级中的目的矿物钛磁铁矿的单体解离度不够,以连生体形式带入了一定量的杂质(主要是脉石)矿物。

因此,要得到较高品位(例如TFe58%)的铁精矿,-0.074mm粒级含量要达80%以上,从而保证目的矿物钛磁铁矿的单体解离度。

(3)各尾矿中不合理损失的铁所占比例已较少,铁金属及目的矿物的流失主要是在微细粒级,从工艺流程和选别方法来看,其各项指标没有特别明显的异常,所以,流失已属正常状态。

说明所采用的选别工艺流程较为合适。

(4)从精、尾矿物料的工艺性质研究可知,不同的精矿品位指标,其相应的粒级分布、铁金属分布、目的矿物含量及单体解离度有所差异,这是正常的。

而研究所得出的相应参数和指标可以作为选矿生产产品的考察及综合评价参考指标。

参考文献:[1]长沙矿冶研究院.白马铁矿合理铁精矿品位研究报告[R].2003.8.[2]攀枝花钢铁研究院矿山分院.选矿厂流程产物工艺矿物学研究报告[R].1996.12.[3]吴本羡,等.攀枝花钒钛磁铁矿工艺矿物学研究[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煤炭资源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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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 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现状图(可选 用) 勘查现状图主要针对编制区域范围较广的设 置方案编制。 现状图要有地理要素和不同区域地质工作程 度(调查、预可行性勘查、可行性勘查、开 采)及范围。 地理要素。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 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 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 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4.2 已有采矿权 介绍编制区域已有地热采矿权情况,必 要时逐个矿权进行介绍,包括已有采矿权的 名称、采矿权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 生产规模、开采深度等,简述其实际采矿规 模、出水温度、尾水排放温度、造成的地质 环境影响,地热水动态特征等。






5 ××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5.1 新设探矿权 5.1.1 基本划分要求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文件、规划要求。 (2) 坚持适度超前原则,控制减小地热开采造成的地质 环境影响。 (3) 地热探矿权设置依据地热地质条件、可采资源量条 件、开发利用现状,分区域、分热储层控制;原则不新设上 第三系明化镇组热储探矿权。 (4) 单井探矿权:山区:对断裂构造型条带状热储原则 只设置1个探矿权;平原区:规划城区范围内原则不大于1/4 个勘查区块,即30″×30″,面积0.67km2;规划城区范围外 原则不大于1个勘查区块,即1′×1′,面积为2.68km2;山 间盆地参照平原区设置。 (5) 区域探矿权另行确定,其范围依据相关勘查实施方 案(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确定。 (6) 参考井距控制距离:上第三系明化镇组热储1200m, 上第三系馆陶组热储1000m,地热资源丰富的覆盖型基岩热储 800m,地热资源丰富程度较差的埋藏型基岩热储1500m。


(2) 坚持务实的原则,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 依据地热开采技术条件、可采资源量、开发利用现 状分层设置,但矿区范围平面不得重叠。

(4) 方案拟设探矿权在勘查结束后均直接转为采矿权, 其范围不超过探矿权范围。
(5) 拟直接设置的采矿权划分要求:依据单井三次降深 抽水试验降深20m时的影响范围确定采矿权范围;相邻两井影 响范围重叠时取其中点位置划分采矿权范围;依据不同热储 层孔组抽水试验,确定两井抽水干扰系数10%或15%的井距为 合理井距,单井采矿权面积不大于以其确定的影响范围;多 井采矿权范围可适度扩大;相邻两采矿权预留不小于1m的间 隔。

6 矿业权空间布局及数量合理性论证 6.1 矿业权空间布局合理性论证 主要从地质勘查程度、热储分布范围、
热储特征、井距控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
及各种规划的衔接等方面论述矿权在平面及
垂向空间布局的合理性。

6.2矿业权数量合理性论证 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编制区域可 采资源量、地热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论 述,重点论述不同地区、不同层位地热开采 强度、地热井密度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合 理井距控制要求),开采资源量是否有保障, 是否进行尾水回灌,是否能支撑地热开发的
可持续性需要。
任 丘 市 明 化 镇 组 地 热 井 分 布

任 丘 市 馆 陶 组 地 热 井 分 布 图

7 保障措施 主要从法律、行政、技术等三个方面,提出保障 本方案实施的具体措施。 法律:(1)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 河北省地热管理条例 明确了地热资源的矿产资源 属性,明确了其主管部门,也就从法律层面明确 了“方案”的法律地位; (2)国土资发 [2011]55号、冀国土资发[2011]50号 、冀政 [2011]106号 从部门文件的角度明确了“方案” 的地位,从而能够保障其实施依据。

5.6 采矿权调整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拟进行调整的已有采矿权 情况。逐个矿权进行介绍,主要包括已有采矿权 的采矿范围、深度、采矿规模是否进行范围(拐点坐
标)、生产规模、开采深度等;已有采矿权是否进
行整合,整合后的采矿权人、矿业权名称、采矿
范围(拐点坐标)、生产规模、开采深度等。



5.2.2 设置方案
总体介绍编制区域不同地区、不同热储 层、不同条件下设置的采矿权情况。若有条 件,可提出其投放时序安排。

逐个矿权介绍,主要包括:采矿权名称、 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开采热储、开采标 高、资源储量、出让方式、设置理由等。

5.3 保留探矿权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拟采取保留或延续的 已有探矿权。必要时逐个矿权进行介绍,主 要包括拟保留或延续的期限、延续探矿权勘 查程度变化情况等。转让或探转采,延续、 转让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已 有探矿权探矿范围、深度是否进行调整,调 整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技术:
(3)加强地热回灌技术研究与推广
回灌技术就是利用换热器提取地热水的热能后, 将作为热能载体的水返还到原热储层中,达到只利 用热能而不消耗水,
地热资源可再生、可持 续利用的目的。 明确基岩裂隙热储 必须回灌、上第三系孔
隙热储鼓励回灌的要求。


技术:
(4)最小生产规模、最佳利用方式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井最低生 产规模,以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门槛。 根据不同地区可采资源量情况,确定不 同地热利用方式所应采取的最佳利用方式。
1.2 适用期限、范围及利用资料基准年 1.3 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文件; 规划文件;地质依据等。 国土资发[2011]55号、冀国土资发 [2011]50号 、冀政[2011]106号 1.4 审批修改权限



2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
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 等。重点介绍编制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 市发展规划、供热供暖规划、地热开发利用规 划(或地热开发需求预测)。附交通位置图、主 要规划图件。

特别需要明确中心城区或规划城区范围。

3 区域地质背景


3.1 区域地质构造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所处大地构造单元及附 近断裂发育情况。附工作区构造位置图。



3.4 地热资源勘查程度及资源量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已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 及研究程度,不同地区不同热储层的资源量、 可采资源量(可列表表示)。 勘查程度一方面介绍区域地热地质勘查程 度,另一方面介绍单井勘查程度,如:是否提 交地质勘查报告,是否已评审批复。 可采资源量要分不同热储的可采资源量, 区域可以借用已有成果;中心城区单独计算, 可采用地表热流量法(山区井泉)、解析模型 法、统计分析法、数值模型法等。

5.4 保留采矿权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拟保留或延续的已有 探矿权。必要时逐个矿权进行介绍,主要包 括拟保留或延续的、采矿权人、采矿期限、 延续采矿权的采矿规模、开采深度等。

5.5 探矿权调整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拟进行调整的已有探 矿权情况。逐个矿权进行介绍,主要包括已 有探矿权的勘查范围、基勘查深度、勘查程 度的调整情况、勘查矿种是否调整,或探矿 权拟转为采矿权情况,或探矿权拟转让情况 等。


技术:
(1)提高勘查程度,编制地热规划
尽早完成中心城区地热详查报告,提高勘查
程度。依据勘查成果编制地热资源规划,明确地热 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开采水位控制指标等内容。 (2)加强监测技术研究 为把监管落到实处,针对地热管理中计量难、
收费难、监管难等问题,加强监测技术研究,力争
利用自动化技术,实现对各地热井运行情况数据的 实时采集和监控(如每个井的开采量、开采温度、 动态水位及运行状态等。



附图2 地热资源地质图(可选用) 在方案插图不能清楚揭示编制区域地热地质 情况或为了更清晰反映编制区域内的局部区 域的地热地质特征时编制该图。 地质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要素,必要时可 增加热储层水文地质剖面图。 地理要素。同附图1。地质要素。不同热储 埋深等值线或厚度等值线或不同热储分分布 范围、流场特征等、断层、褶皱等。

3.2 地层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地层概况,重点介绍热
储层的地层岩性、厚度、顶底板埋深等。附埋
深等值线图、厚度等值线图。




3.3 热储特征 3.3.1地温场特征 简述编制区域地温梯度及地温平面分布特 征及垂向变化特征。附地温梯度图。 3.3.2 热储层特征 简述编制区域主要热储层特征。如存在多 层热储,要分层介绍其特征。主要包括地层的 岩性、顶底板埋深、热储层厚度、单层砂层厚 度、累计砂层厚度、砂厚比、孔隙度、热储温 度及热水地球化学特征、热水流场特征、热水 动态特征等。附热水水位埋深等值线图、热水 动态特征图等。


行政:
(3)加强证后监督管理

对已建成的地热开发项目,按开发利用方案
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开采量,及时征缴地热矿 产资源补偿费。对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 法给予处罚。 (4)加强勘查施工的管理
加强地热井施工监督管理。确保证按审批的
条件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成井后,进行三落程抽
水试验,提交竣工报告和单井地质勘查报告。

5.3 保留探矿权 简要介绍编制区域拟采取保留或延续的 已有探矿权。必要时逐个矿权进行介绍,主 要包括拟保留或延续的期限、延续探矿权勘 查程度变化情况等。转让或探转采,延续、 转让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已 有探矿权探矿范围、深度是否进行调整,调 整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写技术要求 (试行)


1 前言
2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3 区域地质背景
4 已有矿业权现状 5 ××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6 矿业权空间布局及数量合理性论证 7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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