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子女姓氏及探视子女纠纷案
过继协议书8篇

过继协议书8篇篇1甲方(过继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过继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过继子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与原则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将过继乙方子女一事的相关权利义务,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并共同遵守。
二、过继关系的确立甲方自愿过继乙方子女,乙方同意甲方的过继请求。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女之间形成过继关系。
甲方享有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
乙方及其子女尊重甲方,履行被过继子女的相关义务。
三、抚养与教育甲方承诺对乙方子女负责抚养与教育,保障其健康成长。
双方共同制定教育计划,确保乙方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甲方有权对乙方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财产处理1. 甲方在过继关系确立后,将承担乙方子女的生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享有乙方子女名下财产的管理权。
乙方及其子女有权依法继承的财产,在甲方过世后,由甲方指定的人员继承。
3. 若甲方在过继关系存续期间去世,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乙方子女享有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
五、家庭关系处理甲方与乙方及其子女之间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乙方及其子女应尊重甲方的家庭地位,遵守家庭规则。
双方共同培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关爱。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否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过继关系在甲方去世后自动终止。
若乙方子女在甲方去世前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过继关系亦自动终止。
七、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离婚协议(三名子女版)5篇

离婚协议(三名子女版)5篇篇1甲方(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婚姻关系,为明确双方权益及子女抚养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本着对子女负责、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二、子女抚养1. 子女姓名:①________、②________、③________,共三个子女。
2. 抚养权: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三个子女的抚养权,但根据实际情况,甲方负责长子/女的日常抚养和生活安排,乙方负责次子/女的日常抚养和生活安排。
在重要事项上双方需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3. 抚养费: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三、财产分割1. 房产:(描述房产情况,包括地址、产权归属等,根据实际情况分配)2. 存款:双方共同确认存款金额及分配方式。
3. 车辆:(描述车辆情况,包括品牌、型号等,根据实际情况分配)4. 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四、债权债务处理1.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情况,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 离婚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其他事项1.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对方的隐私和名誉。
2.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处理离婚后的相关事宜,确保子女顺利成长。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六、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离婚协议书样本 不得更改孩子姓名5篇

离婚协议书样本不得更改孩子姓名5篇篇1离婚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离婚后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涉及内容详尽全面,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利益,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孩子姓名变更的事项。
以下是协议详细内容:一、离婚原因及双方自愿性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友好协商决定离婚。
双方均清楚了解离婚原因及后果,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二、孩子抚养及姓名约定1. 甲乙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女),名为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乙方。
甲方享有探望权。
2. 为维护家庭及孩子的连续性,双方约定在离婚后,孩子姓名不得更改。
双方应共同尊重孩子的姓名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孩子的姓氏或名字。
三、财产分割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离婚后按照以下方式分割:____________(详细财产分割方案)。
2. 除上述财产外,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四、债务处理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
2. 除共同债务外,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抚养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乙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抚养费数额为每月______元,支付方式为每月______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2. 抚养费支付期限为孩子年满______周岁止。
六、探视权及安排1. 甲方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乙方应保障甲方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七、其他事项约定1.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恶意攻击和诽谤。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5篇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5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育有的子女抚养权变更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声明与背景1. 甲乙双方自愿将共有的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沟通,一致同意进行本次抚养权变更。
2. 本协议旨在明确抚养权变更后的相关事宜,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抚养权变更内容1. 经双方协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子女的抚养权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2. 乙方承诺,将充分履行抚养义务,关爱和教育子女,确保其身心健康。
3. 抚养权变更后,甲方有权利进行探望,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探望子女。
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财产安排与分割1. 抚养权变更不涉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相关财产按照原有约定处理。
2. 若双方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应另行签订协议,确保公平合理。
四、子女意愿考虑1. 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
子女可根据自身情况表达意见,但最终的抚养权变更决定由甲乙双方共同作出。
2. 抚养权变更后,乙方应关注子女的心理状况,确保其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五、法律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抚养权变更后,乙方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3. 若因抚养权变更引发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有子女未婚分手协议书8篇

有子女未婚分手协议书8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经共同拥有美好的感情并育有一名子女,现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达成以下分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有子女情况下的分手事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权等事项,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财产分割1. 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家具家电等,应按照以下方式分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分割。
三、子女抚养1. 甲乙双方共同育有一名子女,姓名为________,现年龄为____岁。
子女的抚养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探视权。
2. 甲方应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保持沟通,确保子女身心健康。
四、探视权1. 甲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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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子女姓氏及探视子女纠纷案
焦点问题: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子女的姓氏改为再婚配偶的姓氏,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法院如阿判决?
审判要旨 离婚后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子女姓氏的,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我国法律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视权,对于离婚父母一方探视子女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案情】 原告:张德明,男。 被告:丁石,女。 原告张德明与被告丁石于1989年4月15日经广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玺(生于l983年2月27日)随母亲丁石生活,张德明一次性给付张成玺的生活、教育费3000元。张德明与丁石离婚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为生计经常东奔西走,且未再婚。张成玺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丁石和继父黄宗赋生活多年,相处融洽,丁石处的抚养条件和学习环境比张德明处好。1990年6月被告丁石将张成玺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黄宗赋的姓氏,取名黄忆丁。自原、被告离婚后,丁石对张成玺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进行护送护接,严禁张德明接近张成玺。由于原告张德明看望张成玺受到丁石的阻止,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2月28日,张德明书面向丁石提出:从4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下午起,每隔一星期,他与张成玺共度周末和星期日一次,暑假期间除半个月外,
其余时间他与张成玺共同生活。对张德明的书面要求,丁石不予理睬,继续阻止张德明探望张成玺,更不让张成玺与张德明共同生活。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于1989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成玺由被告抚养。1990年6月,被告擅自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被告再婚之夫姓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双方离婚后,原告多次提出看望张成玺,均遭拒绝。1994年2月,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再次提出看望张成玺的要求。而被告却视张成玺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原告探视。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婚生子张成玺变更为原告抚养,并有原告承担张成玺的一切生活、教育费。如张成玺坚决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黄忆丁恢复为原来的姓名张成玺,并依法保护原告探视张成玺的权利。
被告辩称:原、被告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已经载明,离婚后儿子张成玺由被告抚养,现已执行了5年。张成玺已满11周岁,他又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又有抚养能力和较好的抚养条件。如果张成玺仍由被告抚养,他今后可以免试进入广汉中学读书(被告再婚之夫是广汉中学的教师)。据此,原告要求变更张成玺抚养关系无正当理由;张成玺自愿将其姓名改为黄忆丁是合理合法的;黄忆丁不愿见被告,应尊重黄忆丁本人的意愿。
在诉讼中,张成玺向法院表示,原随母亲丁石生活,不愿随父亲张德明生活。 【审判】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张成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原来的抚养关系,张成玺仍随丁石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被告丁石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亿丁,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承认离婚父母对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视权的。因此.原告张德明探视亲生子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二十九条及有关法津的规定,该院于l994年ll月1日作出判决:
一、驳回原告张德明要求变更儿子张成玺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责令丁石在本判决生效后—个月内将黄忆丁恢复为原姓名张成玺; 三、原告张德明可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日早十点到晚八点探望其子张成玺。但张文玺拒绝接受探视时,张德明不得强行探视。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注】 一、确定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包括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均应以子女的权益为重,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隶成长为标准确定。在本案中,原告张德明是个体工商户,工作不固定,且未再婚;而丁石工作固定,在与张德明离婚后很快再婚,现住广汉中学校内,丁石的再婚丈夫黄宗赋是广汉中学的教师,张成玺已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多年,家庭关系融洽,张成玺现在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都比较好。由此可见,张成玺随母亲丁石生活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成长。加之张成玺又表示原随母亲生活,不愿随生父张德明生活,在此情况下,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德明变更张成玺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二、丁石擅自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不当。首先,欠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丁石将儿子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两个个司法解释。一是1951年2月2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二是1981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指出:傅家顺(女方)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方(原夫)同意,单方决定将陈昊彬(子)的姓名改为傅伟继的作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方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其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其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在本案中,丁石与张德明离婚后,在未取得张德明同意的情况下,丁石单方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丁石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第三,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是违反社会习惯的,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接受的。综上所述,丁石在与张德明离婚后,单方将张成玺的姓名改为黄忆丁,无法律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并背离民族习惯。故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张德明起诉后,判决丁石恢复张成玺本来的姓名,是恰当的。
三、在我国,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的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其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监护的变化而发生的。探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律对探视权未设专门条款。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了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予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承担抚养费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的途径。若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不享有探视子女这一基本的权利,就难以全面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应是承认和保护离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的,离婚父母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应当受到司法保护。在本案中,丁石与张德明1989年离婚,离婚后婚生予张成玺随丁石生活。之后,丁石出于私利,拒绝和阻止张德明探视张成玺,严禁张德明接近张成玺,致使张德明想见而长期见不到张成玺,当然也就谈不上对张成玺的抚养和教育了。亍石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张德明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了张德明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张德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其子女探视权的诉讼清求,是合法的。广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用判决的方式,肯定了张德明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判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广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正确的。
四、法院否定张德明逗留性探视的诉讼请求不当。在诉讼中,张德明不仅提出了对张成玺探望性探视的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在暑假、寒假期间与张成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逗留性探视的诉讼请求。广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只判决张德明每月可探望性探视张成玺两次,每次l0小时,未对张德明逗留性探视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实际上是否定了张德明逗留性探视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情况,首先,作为张成玺生父的张德明,虽然从职业上讲是个体工商户,但张德明现年41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经济上也比较宽裕。也就是说,从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看,具备短时间内抚养、教育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