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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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3篇)

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姓氏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姓氏不仅代表了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和地域,还体现了家族的荣誉和尊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姓氏的选择却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是我国关于子女姓氏选择的基本法律规定。

2. 子女姓氏的选择原则(1)尊重父母意愿原则。

在子女姓氏的选择上,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充分考虑父母的意见。

(2)子女意愿原则。

在子女年满10周岁后,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3)平等原则。

子女的姓氏选择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地域等因素歧视子女。

三、子女姓氏的具体法律规定1. 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具体选择由父母共同决定,子女无权干涉。

2. 双方姓氏并存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可以选择子女使用双方姓氏。

这种情况下,父母应当在子女出生后1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 子女年满10周岁后的姓氏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年满10周岁后,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4.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非婚生子女的姓氏,由其生父或生母决定。

在生父或生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外国籍子女的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籍子女在我国境内出生的,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具体选择由其父母共同决定。

四、子女姓氏选择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在子女姓氏选择上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户口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甚至面临法律责任。

2. 影响子女合法权益在子女姓氏选择上,如果父母违背子女意愿,可能会对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导语: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欢迎参考。

第 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条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 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

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 条成年公民申请改名:一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

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 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二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

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6 条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 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孩子改名理由(3篇)

法律规定孩子改名理由(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是一个人的标识,承载着家族的期望和社会的认同。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孩子改名的相关程序和理由。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法律规定孩子改名的理由及程序,以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和办理孩子改名事宜。

二、孩子改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由父母决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姓名由父母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对户口登记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接受群众对户口登记内容的查询和申诉。

”三、孩子改名的理由1.姓氏问题(1)父母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需更改姓氏。

(2)父母双方姓氏均为单姓,子女跟随父母姓氏容易与其他同名同姓的人混淆。

2.谐音问题(1)原姓名的谐音与不良寓意相关,影响子女成长。

(2)原姓名的谐音与他人的姓名相似,容易引起误会。

3.寓意问题(1)原姓名寓意不理想,希望给予孩子更好的寓意。

(2)原姓名寓意与时代发展不符,希望赋予新的寓意。

4.职业发展(1)从事特定职业,需要更改姓名以符合行业规范。

(2)子女在演艺、体育等领域发展,需要更专业的姓名。

5.个人意愿(1)子女年满18周岁后,根据个人意愿更改姓名。

(2)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如遭受歧视、欺凌等,希望更改姓名。

四、孩子改名的程序1.收集相关材料(1)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2)离婚证明(如有)。

(3)原姓名与改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2.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填写《户口变更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派出所审核(1)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改名条件的,予以批准。

4.户口变更(1)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2)发放新的户口簿。

5.更改其他相关证件(1)身份证。

(2)驾驶证。

(3)社会保障卡等。

五、注意事项1.改名理由需充分改名理由应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姓氏_法律规定(3篇)

姓氏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姓氏的法律性质1. 名字的法律性质姓氏是个人名字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性质。

在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名字是个人身份的标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个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2. 姓氏的法律性质姓氏作为个人名字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子女的姓氏。

这表明姓氏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姓氏的法律规定1. 姓氏的选择与使用(1)个人有权选择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个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这意味着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姓氏。

(2)子女姓氏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子女的姓氏。

具体规定如下:①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姓氏;③子女姓氏的确定,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2. 姓氏的变更(1)成年人变更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条,成年人变更姓氏,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未成年人变更姓氏,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姓氏权的保护(1)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条,个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2)姓氏权姓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氏的自主选择权、使用权和变更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姓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三、姓氏权纠纷及处理1. 姓氏权纠纷的类型(1)成年人姓氏权纠纷成年人因姓名权、姓氏权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如变更姓氏时遇到阻碍等。

(2)未成年人姓氏权纠纷未成年人因姓氏权问题产生的纠纷,如父母离婚后子女姓氏的确定等。

2. 姓氏权纠纷的处理(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姓氏权纠纷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3篇)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承载着家族的荣誉和血脉的传承。

在我国,姓氏不仅是个人身份的象征,更是家族传承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孩子姓氏的选择上,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孩子姓氏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家长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

如果双方对子女姓氏有约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并按照约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并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婴儿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三、法律解读1. 父母双方有选择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在孩子姓氏的选择上享有平等的权力。

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何种原因,都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共同商议确定孩子的姓氏。

2.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父母双方在子女姓氏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这种约定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进行。

3. 父母协商原则在父母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

4. 法律保护子女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姓氏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夫妻双方均为单姓,婚后生育一子。

在子女姓氏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妻子坚持随母姓,丈夫认为随父姓更为合适。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子女随母姓。

案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复姓,婚后生育一女。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
1.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来源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2、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二、修改孩子的姓氏需要什么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婚,未满16周岁的人改姓,需要提供离婚证,父母要写协议并签字。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属于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批准的变更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再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

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单(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不需要打印变更更正单,主管领导会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其实孩子跟着谁来姓,并没有严苛的规定,只要父母都同意了就可以。

父母就孩子的姓氏产生了争议,或是要更好孩子抚养权等等的时候该怎么做,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华律网律师。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解读及案例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解读及案例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由父姓和氏名组成,一般不得变更。

但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变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解读,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第一句指出了自然人享有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一权利既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反映人的尊严和个人独立的一种体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姓名由父姓和氏名组成,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姓名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当然,也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然人可以变更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第二句规定了变更姓名的条件和限制。

根据该条款规定,变更姓名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理由是指一种充分、合理、合法的理由,并经法律程序认可。

变更姓名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变化、家族传统、文化习俗、避免冲突等。

例如,因为婚姻变化,女性可以选择改姓为丈夫的姓氏。

另外,对于具有特殊含义或起源的“神圣姓氏”,也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对于变更姓名是否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要进行具体的权益分析。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变更姓名对他人并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比如,在商标和品牌识别方面,如果个人利用他名字的品牌价值变更了姓名,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此外,在涉及个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如果自然人改变姓名以逃避法律责任,也将被认为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姓名变更时,必须充分考虑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现举一个相关案例进行解释。

某市一位女性因为婚姻变化,选择改为丈夫的姓氏。

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时,她提供了结婚证作为正当理由。

然而,因为她在商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改姓后继续使用原有的商标和品牌,导致了商标权的纷争。

被侵权方认为,由于这位女性改姓后继续使用商标,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造成了经济损失。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五、户口登记条例1958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江西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在结构上包括作为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的第1款和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的第2款。

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典》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普遍主体。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民享有姓名权吗公民享有姓名权《民法典》第⼀千零⼀⼗⼆条【姓名权】⾃然⼈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变更⾃⼰的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种⼈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我命名权⾃我命名权就是⾃然⼈决定⾃⼰姓名的权利,任何⼈⽆权⼲涉。

⾃然⼈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在我国现实⽣活中有⼦⼥随⽗姓的习惯,但我国现⾏《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可以随⽗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然⼈依法重新选择姓⽒,法律也不应⼲涉。

即使⼥⼦结婚后是在⾃⼰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的意志决定。

姓名⼀般都是⾃然⼈出⽣时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母亲权的表现,是⽗母实施亲权的代理⾏为。

⾃然⼈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续,变更⾃⼰的姓名。

⾃我命名权的另⼀个表现是⾃然⼈选择⾃⼰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都不得⼲涉。

2、姓名使⽤权姓名使⽤权就是⾃然⼈对⾃⼰的姓名的专有使⽤权。

使⽤⾃⼰的姓名是⾃然⼈姓名权的重要内容,⾃然⼈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本名,也可以使⽤⾃⼰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都不得强迫⾃然⼈使⽤或不使⽤某⼀姓名。

姓名使⽤权是⼀种专有的使⽤权,他⼈不得故意使⽤别⼈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即数⼈合法取得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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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五、户口登记条例1958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七、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期,有群众连续上访,反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赁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安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
华东分院:
“报告所询子女的姓氏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依一般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洵如来文所称,尽可以从民间习惯。

如竟有此具体问题发生而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自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

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

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

父母所负的责任虽可因双方经济情况不同,或子女年岁的长幼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抚养责任主要的属于哪一方面。

浙江省院所提‘子女年幼不能表示意思者,可暂从主要抚养责任为定’,将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这显然是不妥
当的。

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

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

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

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

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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