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姓氏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姓氏不仅代表了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和地域,还体现了家族的荣誉和尊严。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姓氏的选择却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是我国关于子女姓氏选择的基本法律规定。
2. 子女姓氏的选择原则(1)尊重父母意愿原则。
在子女姓氏的选择上,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充分考虑父母的意见。
(2)子女意愿原则。
在子女年满10周岁后,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3)平等原则。
子女的姓氏选择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因性别、地域等因素歧视子女。
三、子女姓氏的具体法律规定1. 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具体选择由父母共同决定,子女无权干涉。
2. 双方姓氏并存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可以选择子女使用双方姓氏。
这种情况下,父母应当在子女出生后1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 子女年满10周岁后的姓氏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年满10周岁后,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4.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非婚生子女的姓氏,由其生父或生母决定。
在生父或生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外国籍子女的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籍子女在我国境内出生的,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具体选择由其父母共同决定。
四、子女姓氏选择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在子女姓氏选择上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户口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甚至面临法律责任。
2. 影响子女合法权益在子女姓氏选择上,如果父母违背子女意愿,可能会对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然人姓氏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五、户口登记条例1958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江西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的请示》(赣公文[2008]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原创】子女姓氏,谁说了算?

【原创】子女姓氏,谁说了算?下面我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关于这些问题的疑惑。
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姓名——“北雁云依”。
“北雁”是自创的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作为名字的理由是“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但当吕某去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被派出所以该姓名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吕某又相继到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申请,也被拒绝。
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的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立案后,法院曾于2010年1月、3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法院于 2010年3月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法院也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理。
2010年3月,历下区法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作法律解释。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解释后,法院于2015年 4月21日依法恢复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
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孩子的姓氏可以由父母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指定。
下面是我对孩子姓氏法律规定的较全面的解释。
在绝大多数国家,孩子的姓氏通常来自父亲的姓氏,这种姓氏传递方式被称为“父系姓氏制度”。
这是因为在过去,社会更加注重男性的家族传承,所以孩子通常以父亲的姓氏命名。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改变这种制度,开放了更多的姓氏选择权。
一些国家允许父母协商孩子的姓氏。
这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或出生登记表格上的协商栏目来实现,父母可以在出生前或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决定孩子的姓氏。
理论上,父母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家族的姓氏,或者选择完全不同的姓氏。
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对姓氏的选择仍有限制,例如禁止选择不雅或者冒犯他人的姓氏。
一些国家对有婚姻关系的父母进行限制,规定孩子必须使用父亲或者母亲的姓氏。
这种规定可以确保孩子具有产生姓氏的家族成员的连续性,以及避免日后宗族关系的混乱。
这种规定在一些亚洲国家比较常见。
一些国家对非婚生孩子的姓氏进行特殊规定。
在某些国家,如果孩子的父母没有结婚,孩子的姓氏通常取母亲的姓氏。
这是为了确保孩子与生父的联系,并避免男性逃避责任。
然而,一些国家也允许父亲同意孩子使用他的姓氏。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和法律规定。
例如,一些国家允许孩子的姓氏在父母离婚后发生变化,以反映抚养权的判决结果。
还有一些国家在父母的姓氏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来决定孩子的姓氏。
总之,孩子的姓氏法律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可以协商决定孩子的姓氏。
然而,一些国家仍对姓氏选择有一定限制,以确保孩子与父系血统的连续性,或保护公共利益。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则,爸爸妈妈不得因后代改变姓氏而拒付后代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后代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恢复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则离婚后,一方需求改变后代抚育联系的,或许后代需求添加抚育费的,应另行申述。
第十八条规则,后代需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本地实践生活水平的;(2)因后代患病、上学,实践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这些年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育独生后代的状况十分杰出。
因而,有关法律规则,在有利于维护后代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后代的可予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中清晰规则:“在有利于维护后代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后代的,可予允许。
”依据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轮番抚育后代,一般需要由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实践中,只需两边达成轮番抚育后代的协议发作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实行;假如一方或两边又反悔,不实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履行案子处理,人民法院能够奉告当事人就后代扶养疑问另行申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和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学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后代联系的有关规则”。
可见,构成抚育教学联系的继爸爸妈妈继后代间的权力责任,应当等同于爸爸妈妈与后代间的权力责任。
据此,继爸爸妈妈离婚后对与之构成抚育教学联系的继后代享有抚育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后代能够选择需求亲生父或母抚育,也能够需求继父或继母抚育。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后代抚育疑问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学的继后代,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孩子改姓成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杨,女,出生于2018年,其父母均为再婚家庭,母亲姓李,父亲姓张。
在小杨出生后,其父母决定共同抚养她,但由于姓氏问题产生了纠纷。
母亲李女士坚持要求小杨随母姓,而父亲张先生则认为小杨应随父姓。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杨随母姓。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儿童姓氏变更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此条款赋予了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选择权。
然而,关于儿童姓氏变更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目前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有正当理由的,经申请,可以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但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变更子女姓氏,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子女姓氏的原因、子女的意见等。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本案中,小杨尚未成年,其父母均为再婚家庭,双方在抚养教育小杨方面存在分歧。
李女士要求小杨随母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变更子女姓氏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考虑到小杨年幼,尚未形成自己的意愿,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以及小杨的成长环境等因素,作出有利于小杨健康成长的决定。
法院判决如下:1. 小杨的姓氏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2. 双方当事人应尊重子女的成长环境,共同为小杨提供良好的家庭氛围。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法律规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的原则。
子女改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承载着家族的血脉和文化传承。
在我国,姓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子女改姓的现象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子女改姓行为,保障公民的姓名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女改姓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子女改姓的法律规定、子女改姓的条件、子女改姓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子女改姓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冒用、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的姓名,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有正当理由,可以改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
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共同决定。
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改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因家庭、婚姻等原因需要改姓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三、子女改姓的条件1.家庭原因:如父母离婚、再婚等,子女需要改姓以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2.婚姻原因:如子女与继父母结婚,需要改姓以体现家庭关系。
3.个人原因:如子女因个人喜好、文化传承等原因,希望改姓。
4.其他正当理由:如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改姓。
四、子女改姓的程序1.提交申请:子女或父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改姓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派出所审核: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改姓条件。
3.审批:审核通过后,公安派出所将申请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变更户口:审批通过后,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子女姓名正式更改。
五、子女改姓的法律责任1.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更改他人姓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改姓法律规定
子女改姓法律规定子女改姓是指未成年子女或者已经成年但是尚未结婚的子女将自己的姓氏改为与父母或其他亲属不同的姓氏。
子女改姓可以因各种原因而产生,比如父母离婚、父母涉及犯罪等等。
针对子女改姓,社会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在大多数国家,子女改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子女如果想要改姓,需要有正当的理由,比如治安或安全原因,或者父母离婚等。
在经过审查后,法院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子女改姓的请求。
如果请求被批准,需要通过法定渠道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完成姓氏的改变。
子女改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和权益。
在家庭关系紧张或者父母亲失去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子女可能会为了自身安全和幸福而选择改姓。
此外,子女改姓也可以减少社会歧视和降低心理负担,使子女在社会中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然而,在一些国家,子女改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比如有些国家要求子女改姓必须获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姓氏是一个重要的身份标识,涉及到家族血脉和亲属关系。
没有必要的理由和程序,子女改姓可能会导致混淆和误解,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此外,子女改姓可能对子女自身和亲属产生一些影响。
一方面,改姓后子女与原来的家庭关系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包括继承权、监护权等。
另一方面,改姓后子女与其他亲属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姓氏是否与亲属相同,是否与同辈子女姓氏一致等等。
在判断子女改姓时,应该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子女的利益和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应该尊重其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尽量提供便利和支持。
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应该优先考虑他们的安全和福祉,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总之,子女改姓是一项比较敏感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加以规范和处理。
法律应该为子女改姓提供明确的界定和程序,以保障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社会和家庭应该理性和冷静地对待子女改姓,尊重子女的选择和意愿,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关于子女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承载着家族、地域、民族乃至国家的文化内涵。
在我国,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姓氏选择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为了规范子女姓氏的确定,保障家庭和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子女姓氏的确定原则1. 尊重父母意愿原则《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女姓氏的确定以尊重父母意愿为原则。
父母双方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维护家庭和谐原则《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子女的姓氏关系到家庭和谐,父母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成长环境,避免因姓氏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3. 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26条规定:“子女的姓名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父母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避免使用不雅、不庄重的姓氏。
三、子女姓氏的具体规定1. 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父母双方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中一种姓氏。
2. 选择其他姓氏《婚姻法》第22条还规定:“子女也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这意味着,在尊重父母意愿、维护家庭和谐、遵循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子女可以不随父姓或母姓,选择其他姓氏。
3. 父母双方姓氏合并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将姓氏合并为一个新的姓氏,例如将父姓与母姓的首字母组合。
但这种做法需遵循上述三个原则,并得到子女的同意。
4.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姓氏《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姓氏问题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姓氏由抚养方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1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xxxx〕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xx(男方)与傅xx于xxxx年10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婚生子陈xx(当年七岁)判归傅xx抚养,由陈xx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
现因傅xx变更了陈xx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
傅xx在离婚后,未征得陈xx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xx的姓名改为傅xx,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现在陈xx既不同意给陈xx更改姓名,应说服傅xx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
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
如陈xx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2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xxxx]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xxxx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3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xxxx]粤高法立请字第7号关于xxxx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xxxx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约定本合约一经双方签署即时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或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法定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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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报告所询子女的姓氏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依一般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洵如来文所称,尽可以从民间习惯。
如竟有此具体问题发生而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自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
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
如因离婚而引起对原生子女的姓氏争执,则按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
父母所负的责任虽可因双方经济情况不同,或子女年岁的长幼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抚养责任主要的属于哪一方面。
浙江省院所提…子女年幼不能表示意思者,可暂从主要抚养责任为定‟,将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
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
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
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
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
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