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连营: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用征收制度的构建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精品课件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综合探究 财产制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3.运用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提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解决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 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依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应调整加装 电梯征求意见比例范围,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将相邻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应 突出基层组织的作用,权衡各方利益,优化推进机制、实施各项扶持政策。
2.结合财产权保护现状,谈谈你对我国财产制度价值的认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财产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 在公民财产权受到不当侵害的现象。民法典紧扣财产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财产权制 度,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从而建立了财产权 保护的长效机制,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②民法典对财产权 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的预 期;有利于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的动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经济社 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2.有人提出,可以通过降低小区业主的同意门槛,解决加装电梯难度大的困境。你认 为这个建议可行吗?如果照此实施,可能产生哪些新的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不可行。现实中,低楼层业主无需求,一旦加装电梯,会带来噪声,影响其休 息,可能还会影响其房屋保值、采光,涉及低楼层用户的隐私。降低小区业主的同意 门槛,可能影响到意见的征集,进而影响到邻里关系,还可能影响到电梯安装、运维 费用的筹集。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作者:司胜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加。
公民开始关注私有财产安全问题。
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后第13条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同时规定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了限制。
但在实践生活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情况堪忧,比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的非法拆迁,违规征地问题等比较严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文试图探究其原因。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有财产权宪法作者简介:司胜方,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5-02一、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一)私有财产权的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有着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那么私有财产权包括哪些?“在宪法上,可以这样定义,即指的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中包括物权、债权、知识财产权、继承权、特定的公物使用权等。
” 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衍生出了普通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宪法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其义务对象是国家机关,而非普通公民。
这与普通法律有明显的不同。
(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1.私有财产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基础人在生存、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私有财产保障,人是无法满足吃、穿、住、行的需要,更谈不上有更高层次的发展。
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是本性使然,也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
法律为人服务,一国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必然要对私有财产权做相应的规定,来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私有财产权是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我国宪法37条也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是公民人格尊严或人格权的实现须有私有财产的保障,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曾说过:“口袋空空人腰挺不直”。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2 第二章宪法_(2.10.1) 2.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

PART 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重庆一处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的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这就是“最牛钉子户”。
房主曾在楼顶挂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
2007年4月2日下午,房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该幢楼房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
房主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引发了对《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关注和争议。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一、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二、我国公民的教育文化权利(一)财产权(二)劳动权(三)劳动者的休息权(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获得国家财产补偿的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
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的模式中,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也是国家的责任。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依法拆迁”的样本,是公民捍卫私有财产的典范。
正像有的网友所说:做“钉子”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这种“钉子精神”,是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一次启蒙。
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选择职业、变更职业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征用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征用征收是现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个人或集体财产进行征用或征收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权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公正、合理。
本文将从征用征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征用征收的概念1. 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集体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使用,使用后应予以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2.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集体财产进行永久性的征用,不再归还,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征用征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1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者集体财产实行征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6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房地产。
”第19条规定:“征收、征用房地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个人或者集体财产实行征收。
”第10条规定:“征收个人或者集体财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四、征用征收的程序1. 征用征收的申请:申请征用征收的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征用征收的批准: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批准。
3. 征用征收的公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征收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4. 征用征收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宪政视野下的财产征收——以第四次宪法修改为视角

V I 8No. o .2 2 Ma .2 0 r 06
宪 政 视 野 下 的财产 征 收
-
以第 四次宪法修 改为视角
熊勇先 , 唐秋玲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0 ) 1 15
摘
要: 第四次宪法修改对财产权的保护和 限制进行 了详细 的规定 , 这些规定为我 国的财产 征收理论 的发展指 引 了方
的规定 中来看 , 对企业的征收应给予补偿 , 这也与传统征收
理论 相 矛 盾 的 。
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和财产 权 的限制进 行 了 明确的 规定 , 为 我 国财产征收理论的发展提供 了依据 。
一
传 统 语意 下 的财产征 收
二
宪法规 范 下的财产 征收
我 国传统征收理论将 征 收局 限于行 政 征收 , 造成 了征
的内容 , 促进 了财产征收理论 的发展 。
我国传统征收理 论认 为 征收就 是行 政征 收 , 对行 政 但
征收的涵义还存 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 为行 政征收有 广义 和狭义之分 , 义 的行 政 征 收 不 包括 行 政 征 用 和行 政 征 狭 调 J 。另一种观点是行政 法 学的 主流 观点 , 它认 为行政 征 收是与行政征用 以及行政征调相并列 的一个 概念 J 3。且认 3 为行政征收包括征税和收 费。传统观点认 为行政征 收和行 政征用的差别是 , 对被征 物处分程度的不 同, 行政征 收是对 所有权的处分 ; 而行政征 用可能是对所有权 的处分 , 可能 也 是对使用权 的处分 。后果不 同 , 行政征收是无 偿性 的, 而行 政征用则是有偿性的 。 ( ) 国传统财产征收理论 之困境 二 我 通过对我国传统 财产 征收理论 的介 绍 , 我们 可 以看 出
宪政经济

近日,被称为“宪政经济学之父”的布坎南教授去世。
他曾因和塔洛克合著《同意的计算》,获得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宪政经济学”可以有两层意思,一是宪政的经济学分析。
这就是《同意的计算》所做的工作,它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理来分析不同权力结构安排的效率。
让我记忆犹新的是《同意的计算》中最经典的一段决策成本分析:专制者一人决策,成本最低,但是背离公益最远;直接民主人人参与,决策势必就是公益,但是成本巨大;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综合成本最小的决策机制就是规模适当的代议制。
其实不独代议制,如何评价诸如联邦制、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等宪法结构,最终也都离不开成本效益分析的经济学思路。
这个意义上的宪政经济学是颇有价值的,但是制度分析的复杂性使其研究很难推进,而布坎南的辞世是这一领域的重大损失。
宪政经济学的另一种理解是宪政里的经济学,在欧陆国家也被称为“经济宪法”。
这就是说,宪法不只是规定了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而且也规定经济权利,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经济体制。
最典型的经济权利当属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自由,譬如1949年颁布的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利应得到保障,其内容与限制则应为法律所决定。
”经济体制则是指公有制或私有制、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譬如德国经济体制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市场经济”,部分因为《基本法》第14条第2款还规定:“财产施加责任,其使用应该为公共福利服务。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有大量的经济体制规定,中国1982年宪法自然也不例外。
事实上,过去三十年内发生的四次修宪主要也是针对不合时宜的经济条款。
至于私有财产等经济权利方面的保障,则是迟至2004年才入宪。
对于中国来说,第二种宪政经济学的意义主要限于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其中自然也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属的学理探讨。
这倒不是因为经济体制不重要,不足以在宪法层次得到体现,而是因为经济体制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政策,更适合一般法律规定。
一个社会的经济思维也很容易随着政党政治而发生变化。
美国法律规定财产保护(3篇)
第1篇引言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在美国,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旨在确保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美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美国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宪法保障下的财产权1. 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对财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五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2)第十四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旨在剥夺任何人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的人的权利或特权,或给予其不平等的待遇。
2. 财产权的内涵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控制权。
(2)使用权: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财产。
(3)收益权:个人有权从财产中获得收益。
(4)处分权:个人有权转让、赠与或继承财产。
二、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1. 民法(1)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范围等,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2. 商法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破产法: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3. 税法税法规定了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程序等,旨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兼顾公民的财产权益。
4. 刑法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财产保护1. 审判程序美国司法实践中,财产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审判程序实现:(1)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报告人:胡梦婷目录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原罪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
•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一、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加大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要特别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三、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
•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按照这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都给予保护。
当然,这里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保护的,如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那些用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非法财产不在保护之列。
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强调受保护对象的合法性,以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经营、辛勤劳动致富。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原罪•资本家拥有大量的资本,而大多的劳动者则除了靠出卖自己廉价劳动力外一无所.历史上,劳动者是如何丧失生产资料成为不得不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维持生存的一无所有的劳动者的呢?这一切就是从资本主义原罪开始的。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宪法虽然平常不被司法机关适用却以其内容的重要性在法律中占据最高地位,尤其是宪法中对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赋予了广泛的权利限制,那么,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除了财产所有者以外的人或者机关都不能侵犯。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宪法虽然平常不被司法机关适用却以其内容的重要性在法律中占据最高地位,尤其是宪法中对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赋予了广泛的权利限制,那么,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除了财产所有者以外的人或者机关都不能侵犯。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复合型的基本权利,它在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建构起双重的社会关系。
一是指私有财产权是国家赋予权利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不能任意地干涉和侵犯,并负有保护的义务和职责。
这就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并排除了公权力进入的可能性。
二是指私有财产权反映了财产权主体与非主体在财产上的私法关系,它表现为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市场规则自由行使自己的各项财产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也排除了非权利人的侵犯资格。
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同时具有对抗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双重属性。
国际投资法间接征收认定规则之嬗变——间接征收研究意义之于中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苗连营: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用征收制度的构建 标签: 公用征收 私有财产权 ● 苗连营
内容摘要:财产权的社会性为公用征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使之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实践。虽然现代宪法扬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神圣观念,但也绝对不容许对财产权任意地施加限制与剥夺,而是在承袭近代财产权保障制度合理内核的前提下,建立起了结构严密、逻辑自足的公用征收制度。西方国家不断扩张“征收”及“财产”含义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把所有那些给私人财产造成特别损失的合法公权力行为都贴上公用征收的标签,从而在更多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确保个人能获得公平补偿。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我国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中所必然萌生的一种政治情感。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存在着内在的结构性缺陷,宪法修正案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又存在着值得改进之处。宪法规定公用征收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为相关法律构建具体的公用征收关系预设抽象的原理和模型,更重要的是它应当为公民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公平补偿提供可能。 关键词:公用征收 私有财产权 公平补偿 宪法
宪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勾勒了一个社会基本的政治法律框架,更重要的是它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制度架构渗透着源远流长的宪政精神和法治传统。可以说,宪法实施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正确定位和妥善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过程,是使这种关系形式化和合法化的主要机制。而公用征收则是宪法关于公权力与最重要的私权——财产权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深入探讨和分析这一制度的存在形式、运作过程和发展规律,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可靠地把握宪政的精髓与实质,并能够为普通立法上相关制度的合理建构提供规范性依据和理论上的支持。
一、支撑公用征收制度的宪政理念:从财产权的神圣性到财产权的社会性
在古典意义上,公用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公平补偿的原则,强制性地取得私人的特定财产权的制度。[1]这一制度滥觞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即“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该项规定对后世宪法上公用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架构出了公用征收制度的两翼,一是对财产权的承认、尊重和保障,即财产权是不可侵犯、不能剥夺的权利,这是公用征收制度存在的前提。在不承认和尊重私人财产权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发生公用征收的问题,因为,统治者可以肆意地侵吞和掠夺个人的财产;二是对财产权可以强制性地征收,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存在和事先的公平补偿。这是公用征收合法成立的构成要件和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以上两个方面浑然天成,紧密联系,实际上映现着人们对财产权性质的基本认识。 在自然法的学说之中,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是一种前政治社会的天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对其所有之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自由,“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这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它不仅是对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否定,要求每个人在主张自己的财产权时,同时应尊重别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财产理论,划定了公共权力的边界,使“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得以明晰化。因为财产权是最容易招致公权力光顾和侵蚀的一项私权,而公用征收是公共权力机构的一项特权,是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权力,因此,必须用宪法规范为其套上理性的枷锁。可以说,“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3]也是形成“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这一宪法秩序结构的经济基础;它隐含着公民地位不依赖于政府权力的价值内蕴。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领域,如果公民没有个人独立的私有财产而需要政府为他包办一切的话,他在政府面前就只能是言听计从的顺民,因为政府可以随时撤回对言行越轨者的基本保障,政府的威胁也就有可能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由是观之,宪法上的财产权首先是一种个人对国家的权利,是为公民所享有的、排除公权力干预的消极权利,属于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直接体现着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和政府权力有限性的宪政精神。的确,只有当人们对其财产的支配可以排斥其他任何外在力量,包括公权力的干涉时,才能使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形成与发展成为可能,各种各样的人身依附关系、政治依附关系、精神依附关系也才会随之崩溃。正因如此,从洛克、黑格尔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尤其是黑格尔把财产权理论融进其抽象的哲学体系之内,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了扎实的理论论证。在黑格尔看来,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人只有在与外部的某件东西发生财产关系时才成为真正的自我。这样的关系是人存在的目的,并且具有绝对性。“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存在于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4]人格的独立和人的自由意志也才会得以实现。 自然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理论对于否定封建专制时代财产权毫无保障的状况起着矫枉过正的作用,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都有重大意义。然而,在“共和主义”看来,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它既为一个平等参与的良序社会而设立,在必要时也可为社会而牺牲。这种思想在近代宪政制度建立之时便与自由主义财产观形成了鼎足之势,并对近代宪法上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和公用征收制度产生了实质性地影响。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对“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的列举置换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建议把财产权从“不可转让的权利”清单中排除出去。本杰明·富兰克林也同样强调:“私有财产是社会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5]可见,财产权的神圣性、绝对性理论,在资本主义制度刚刚诞生时便受到了挑战,而且,早期宪法关于财产权保障和公用征收的制度安排也鲜明地体现着共和主义财产观的烙印,实际上从来没有哪部宪法承认过财产权的绝对不受限制或者完全禁止政府的征收权。如前所述,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7条是把对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规定与公用征收制度浑然天成地连在一起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重申了人权宣言中的原则,并扩大了公用征收适用的范围。1810年3月8日的法律则对公用征收作出了全面规定并为之设置了保障程序。[6]而美国宪法则更是完全抹去了财产权身上的自然法色彩,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口号,只是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就意味着在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和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征用便可获得宪法的认可。的确,“财产权的无条件的不可剥夺性只是一句豪言壮语,在革命的狂热和宪法的曙光中,人们很容易在屋顶上为其呐喊,但事后冷静下来,真要实践它却几乎是不可能的。”[7] 随着工业化社会时代的到来,垄断资本的出现、贫富分化的悬殊、市场机制的失灵、社会矛盾的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大规模介入和干预不可避免,福利国、行政国悄然成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绝对的财产权理论更是显现出难以克服的弊端。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理论在实证主义尤其是社会连带主义、功能主义的不断夹击和挑战下,难复昔日的独尊地位,笼罩在财产权身上的神圣光环也渐次退去,社会职务说应运而生。根据法儒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财产权是一种社会职务而非天赋人权,其存在必连带产生一种社会职务,因为财产所有者负有这种社会职务,在其履行这种职务时,自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财产权并非绝对或毫无限制的权利,其使用、收益或处分,应同时顾及社会公益,如违背了社会公益的要求,政府可比例减低直至完全撤销其法律的保障。这样,确认财产权的内在界限和公共福利及社会政策对财产权的制约作用,除却近代财产权的神圣性、绝对性,便成为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便只是规定:“所有权受宪法的保障”,并同时强调:“财产权伴随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此乃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之先河,为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沿袭。[8]如1949年西德基本法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到保障,它们的内容和限度将由法律决定;财产权伴随着社会责任,它的使用应服务于公共福利。”“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可以为了社会化的目的而转化为公有或其他形式的公共控制经济。”日本国宪法则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公共福利,以法律规定之。”财产权的社会性要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财产权予以限制,这为公用征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使公用征收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实践。当然,虽然现代宪法扬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财产权神圣观念,但也绝对不容许对财产权任意地施加限制与剥夺,而是在承袭近代财产权保障制度合理内核的前提下,建立起了对财产权既有效保障又合理制约的逻辑结构,并从立法上或实践中充实、完善和发展了公用征收的原则、范围和补偿的标准、方式与程序等,从而形成了结构严密、逻辑自足的公用征收制度。
二、公用征收制度的宪法规范结构: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如前所述,对财产权的承认和尊重是公用征收制度得以建立的逻辑前提,在这一理论预设之下,公用征收制度一般有三个构成要素。 (一)公用征收的目的 公用征收是强制性地取得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只有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是公用征收必须符合的目的性要件。不能认为只要给予了足够的补偿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还是宁愿持续性地、完整地拥有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公用征收制度首先就是一个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量比较的问题,只有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且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所要牺牲的个人利益时,公用征收才有其存在的正当根据;“公共利益”由此成为宪法规制和约束公用征收权的一项根本规则;可以说,“公共利益”既是公用征收的理由,又是公用征收的界限。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公用征收只有在“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方可采取。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意大利宪法第43条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得……以没收和有偿征用的方式转给一定的企业或部门。” 各种形式的公用征收都应当基于实现社会控制,建立公共秩序,维持和平安宁,挽救社会危机,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公平等等理由中的一种或几种,这些理由或原因又都可笼统概括为公共利益。由此也使得“公共利益”一词成为法理上最不确定、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依据英美的民主宪政理念,公共利益的基础是个人的需求,公共利益不是来自“人民”(people),而是以复数的个人(individuals)或私人(private individuals)为基础形成的。在这种理论之下,公共利益是借助人的交往界定的,可称之为公共利益主观说。其最简单的办法便是由公民通过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来直接界定公益,但这种模型成本过高。麦迪逊在分析党争(faction)后则认为公共利益应按各派别之间的共同点来确定,可通过民意代表所主张的各派别民意界定。[9]这种方式同样存在着如何保护少数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布坎南和塔洛克提出的模型是:首先,各种利益都尽可能由相互独立的民意代表(团体)给予表达;其次,任何民意代表(团体)都可以行使否决权。同时,由于全体一致导致过高的成本,因此,以合理的多数决界定公共利益是可接受的。[10]在大陆法传统传统之中,则倾向与从实体角度界定公共利益,试图表达公共利益的内涵,可称之为公共利益客观说。其中,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提出的“量广”、“质高”理论,为公法学者反复引证。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此说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