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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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3年8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模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模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专业、诚信、服务、效率的信贷文化,明确我行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引导和促进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培养合规经营的信贷队伍,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贷承诺、信贷意向书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个人经营性授信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是指本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决策、授信业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处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决策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审慎勤勉地履行了本细则中的各项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本细则中的授信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程序及一定方法,对授信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五、本细则中的授信审查,是指各级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制度,对提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分析评价,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评判,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

六、本细则中的授信审议,是指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细则中的授信决策,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细则中的授信后管理,是指各级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有效识别客户风险,提升相关岗位贷前尽职调查水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对公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建设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贷前尽职调查是指为向信贷业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信贷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客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出具调查结论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类表内外对公信贷业务。

第四条[调查原则]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调查、客观审慎、勤勉尽责、结论明确”原则:一)双人调查。

贷前尽职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共同实施完成。

二)客观审慎。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审慎地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甄别真实性风1 1本指引所称信贷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险。

三)勤勉尽责。

信贷人员应严厉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客户信息和业务风险举行全面、深入地调查阐发。

四)结论明确。

信贷人员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充分揭示,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清晰的调查结论。

第二章贷前尽职调查方式第五条[调查方式]贷前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一)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亲赴相关现场(包括客户生产谋划现场、保证人生产谋划现场、项目扶植地、抵押物或质物所在地以及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其他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账务核实、面谈等方式获得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走访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核实客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与相关账务信息一致;2.走访客户与担保人主要牢固资产所在地、存货存放地,核实牢固资产、存货的权属是否模糊,价值是否稳定,保管措施是否恰当;3.查验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核实关键财务数据是否“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异常会计科目或大额往来款项是否与、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相符;4.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通俗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生产谋划状态、财务状态以及发展战略等信息。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正)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2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

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审查行为,明确和落实审查人员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系指除小微企业授信和同业授信外,本行向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审查系指本行授信审查人员以调查人员的调查分析、评估人员的评估意见、评审人员的风险评价和调查及审查人员收集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和行业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专业的判断,并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为授信业务审议审批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工作尽职系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授信业务审查职责。

第五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以“怀疑性审查”和“非诚信原则”为主导思想。

(一)怀疑性审查。

系指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调查报告中所存在的疑点进行审查核实,审慎出具审查意见。

(二)非诚信原则。

系指授信审查人员在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时,可以假定客户和调查人员非诚信为条件,分析授信业务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的放款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以信用风险审查为核心,遵循“依据事实、揭示风险、突出重点、客观审慎”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应以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评估人员的评估意见、评审人员的风险评价、调查及审查人员收集的授信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为事实依据。

(二)揭示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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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在商业银行的授信工作中,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尽职调查不仅是对客
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也是对银行自身风险的有效控制。

因此,本文将从尽职调查的定义、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商业银行的授信工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尽职调查的定义。

尽职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授信业务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尽职调查的流程。

1.确定调查对象,首先需要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状况等。

2.收集资料,通过客户提供的资料、银行内部资料以及第三方信息,全面收集
客户的信用信息。

3.分析比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4.形成报告,将分析结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
评估、风险提示等内容。

5.审核批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确定是否给予客户
授信。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1.客户走访,通过与客户面对面沟通,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获
取第一手资料。

2.财务分析,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

3.资信调查,通过征信机构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了解客户的信用历史和信用状况。

4.抵押评估,对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额度。

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客户信息真实性,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风险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发现和提示,避免授信后出现不良后果。

3.合规性审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4.保密原则,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客户的隐私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五、结语。

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降低风险、保护银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能够严格按照尽职调查的流程和方法,做好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同时,也希望商业银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能够充分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做到公平、公正、透明,促进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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