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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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5年7月10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交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

宋某与施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甲方宋某在周祝公路芙蓉花路路口处驾驶沪C3XXXX(机动车)与乙方施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碰擦,造成宋某车辆损坏,施某受伤。公安认定甲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事发六个月后,施某治疗终止,双方约定到浦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周浦工作室调解。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均准时来到调解室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到:甲方所驾驶机动车损坏严重,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金额为20000元。且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乙方L2-L5横突骨折,L2骨挫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故要求甲方赔偿其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

人民币250,000元整。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告知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其次,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各方的请求;接着,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调解员计算了甲乙双方各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对于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调解员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首先,甲方的车辆物损维修费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

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双方就甲方机动车赔付问题上争执

不休,于是调解员决定有必要先向双方解释本案中的有关

法律关系,使纠纷双方都认识到各自将要面对的法律风

险,以此促使双方理性面对问题,最终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

调解员认为,一般来说,如果是主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20~3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70~8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次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甲方车损为xx元,通过协商,甲方承担xx元,乙方承担xx元。乙方的人身损害医药费为xx元、误工费xx元、交通费xx元、护理费xx元、营养费xx元、精神损失费xx元、伤残费xx元,共计xx元。按照责任比例,需要由甲方承担的乙方的人身损害为xxx元。

【调解结果】

调解员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分析,使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认识到了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对纠纷的解决方案上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

最终,在调解室里,甲、乙双方一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

议:1、甲方车损(凭据)由甲、乙方按责承担;2、乙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59465.6元由甲方承担; 3、双方到保险公司做权益转让手续; 甲、乙双方当事人就本纠纷无其他争执。

【案件点评】

由于我国机动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额也在逐年增长。这类案件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如何迅速妥当调解此类案件、保护此类案件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进行案件调解工作的所必需围绕着解决的重点。

本案的调解要点首先在于根据双方的事故责任分配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其次是对于双方各自损失的计算。

对于第一点,一般来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已认定甲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那么对于双方各自应向对方赔付的金额可大致依据责任比例来确定。

对于第二点,2012年出台的《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的,并将之与《侵权责任法》更好的衔接在一起,为我们在损失认定方面提供了依据。因此,在计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损失数额时,只需要如实依据双方所提交的损失证据来计算最终数额,然后依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最终形成合理的赔偿意见。

综上,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不仅要注意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对于最终损失承担的确定应当合法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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