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九条每年11月9日所在周为全省消防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消防宣传周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

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二)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三)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

责任书,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

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

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

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维修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省消防协会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

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与施工进

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八)建设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和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参加审查。

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由地方财政安排建设和维护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建设费,应当全部用于公共消

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

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

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

文件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确定的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通过消防信息网络系统随

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四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各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

道进行统一管理。未书面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对多产权人、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

既有高层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

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自救器材。

第二十七条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活动。

第二十八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保养人员;

(四)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和设有区域火灾报警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有操

作人员值守。

值班人员和更夫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单位消防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

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

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或者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配备消防泵或者手抬机动泵等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第三十六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六级风以上天气,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

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仓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队伍的,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车辆、装备,满足火灾扑救的特殊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地方

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验收。

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的撤销,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

急救援队,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装备,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现役消防员数量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

同制消防员补足。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工作的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协助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亡商业保险。消防队员属于劳务派遣的,其上述保险由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

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特点制定

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实施灭火救援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报警或者上级的出动命令后,必

须立即赶赴灭火救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实施灭火救援。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

的车辆,收费公路和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免予超限超载检测。

第四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出具证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时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追认烈士,给予医疗、抚恤待遇。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意见、由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公安派出所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五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消防安全合格证件,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时限进行消防行政审核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

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

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

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

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派出所,包括行使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城市公安分局。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吴和俊处长率队到三角

广东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吴和俊处长率队到三角 指导“网格化”现场会筹备工作 12月19日上午,广东省消防总队防火部监督管理处处长吴和俊率队到三角镇指导“网格化”现场会筹备工作。要求支队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现场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为全省兄弟消防支队提供可学、可听、可看,并有实际借鉴的经验,以更进一步推进全省“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会上,中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修改后的“中山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智能管理系统”的基本情况,重点汇报修改后的特点及亮点;三角镇汇报了现场会筹备及现场会参观场景、智能系统在辖区当前的应用、存在困难等情况。 三角镇高度重视“网格化”管理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全面落实“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量,培训定期,信息定时”的要求,建立了“层级明晰、条块结合、全面覆盖、机制健全”的网格化隐患排查整治模式,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检查和考评。以镇政府为“大网格”,三角镇以职能部门为单元划分了17个“中网格”,以责任片区为单元划分85个“小网格”。其中,“大网络”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挂村督导及轮值制度,先后组织专职督导检查280多次,“中网格”镇综治办、公安、执法局、安监、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牵头检查390多次,“小网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00余次,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一批消防安全隐患,有效净化了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吴和俊随后向与会人员传达了省消防总队与省综治委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会议纪要精神,要求中山支队和三角镇高度重视,切实为全省网格化管理工作树立典型和榜样。同时,就如何筹备好现场会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工作责任到人。要求中山支队高度重视,希望三角镇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将三角镇的亮点呈现出来,为全省网格化管理工作提供借鉴性经验。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求将所有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要追究到位,确保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展开。二是高质量抓好现场会筹备工作。吴处长指出,本次现场会要完全区分汕头现场会,三角现场会进网络化管理工作的精华推荐和学习,中山支队和三角镇要以此为契机,举全局之力,将中山市和三角镇亮点性网格化管理工作豪不保留向全省各地介绍。要求三角镇结合实际,紧抓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精华,积极筹备现场会的相关工作,力求为全省消防工作再次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三是继续抓好当前冬季防火工作,为现场会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会后,就如何更好的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支队与三角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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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同志们好: 从3月的1日起,我局已进入了本年度的森林防火期。在 3 月21日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对08年森林防火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场 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局会议精神我场决定召开这次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年来,我场森林防火工作在公司党委和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辖区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在临近乡镇,兄弟单位和毗邻村 屯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无火警的好成绩,全年实现了无森林火 灾的奋斗目标。 一、 20XX年我场森林防火工作的简要总结 20XX年,我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森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班子专门立会制定了春秋防火工作有关预案,研究部署春秋 防火工作,完善了副场级以上领导值班值宿制度。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积极宣传《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和省政府防火命令等,制做了防火彩旗;,临时彩门;条幅;广播每天开办防火宣传专题节目。在通往林场的道路两侧,制作了多处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

防火彩绘标语牌,做到了有文化的读字,没文化的看图;在防火 禁火期印刷了老少易懂的卡通宣传片和标语,深入周边村屯进行 深入的防火宣传教育;做好“十户联防公约”以图画形式张贴上墙,即醒目又美观,增强了宣传效果。以多种形式宣传防火工作,提高林区人们的防火安全意识。 三是加强防火队伍建设,配齐配全了护林防火人员XXX人, 半专业扑火队员XXX人,新购、发放了统一服装32套,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采取日常巡查监督及评价打分相结合,测评防火 专业人员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实行工效挂钩促进了防火专业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强联防互访工作,与周边乡镇村屯单位签订了联防协 议书XXX份,签订沟系施工作业点防火协议书XXX份,确保防火安全万无一失。 五是加强入山管理,在重要道口和路段增加了防火巡护人员,细化了检查项目,对出入山人员实行严格登记跟踪管理。印制发 放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无文化人员的森林防火彩绘宣传单,使宣 传更直观更形象,消除了宣传上的死角,真正使防火安全深入人心。 六是加强防火半专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通过 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上岗人员工作制度,语言规范,着装整 洁等进行综合打分测评,从而提高了防火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地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公消[2009]17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8月13日广公消〔2009〕172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地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则上由支队负责,备案抽查原则上由大队负责。其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各支队应根据这一原则,从便民利民的层面出发,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工,报总队备案并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抽查 (一)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e2788838.html,)“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二)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备案凭证:在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网上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由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加盖公安机

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最新版本3月1日实施)

辽宁省消防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 《辽宁省消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完整版)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戒严期,坚持领导带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及火情报告,迅速准确地进行上传下达,下情上传,不得贻误时间。 三、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做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事情,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

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加强日常的防火值班、值宿,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每天有领导值班,随时联络,及时传递信息,并做好各种记录。 二、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但决不允许空岗和随意替班。 三、值班人员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岗,电话随响随接,随叫随到并负责处理好当日值班的承上启下的一切正常工作。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森林火警报告时,除做好有关记录外,要立即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五、值班领导和专业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饮酒、打麻将。并按时碰头交接,清点通讯器材和备品,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森林火灾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发生火灾时值班员问清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作好记录,立即报告给防火领导,并随时掌握火势情况。 二、防火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时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三、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会同有关人员根据扑火预案,提出扑火方案,并带队到扑火现场指挥扑救,同时做好后勤保障。 四、林火扑灭后,要做好善后处理,防止死灰复燃,组织派出所和有关科室人员搞好调查,查清火因,依法惩治肇事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了望员职责 一、了望观测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业务,精心爱护设备,努力提高观测了望报警的水平。 二、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执勤,不准漏报谎报火情,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为守台了望时间,特殊情况延续了望。 三、熟悉掌握了望观测范围内的地形、地物、林相、道路、火险、区域,掌握识图、用图基础知识和爱护使用望远镜、通讯电台、交通工具。 四、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掌握火险等级,按规定时间通讯联络,及时准确保证电台通话畅通,做好专机专用,不准干拢他台。 五、发现火情时: 1、严密观察,发现起火点。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 *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广东公安消防总队-中山消防信息港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17〕55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 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5]3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分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受理分工 (一)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分工。 1.广州、深圳、佛山三市辖区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应由支队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⑤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防火通告范文

防火通告范文 气候比较干燥时,要多注意防火,许多部门都会发出防火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防火通告,供大家参考! 防火通告范文篇一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特发布此通告: 一、防火戒严期20xx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戒严范围王石镇行政辖区内集体、国有森林及各种经济林 三、戒严期内禁止如下行为:1、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入山;2、禁止在林地附近焚烧地格、秸秆、枯枝杂草等;3、禁止在林内野炊和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4、禁止在林内吸烟,乱扔烟头;5、禁止在林内和林地附近燃烧垃圾;6、禁止在林内、果园上坟烧纸、焚香、燃放鞭炮等祭祀活动;7、禁止在林内和林地附近施工作业用火和使用电气焊等;8、禁止痴、呆、傻、哑、精神病等智障人员进入林内玩火。 总之,在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望全体公民遵章守法,增强防火意识,履行公民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情况,立即向镇防火指挥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者,坚决严厉打击,对举报有功者给予200至20xx元的奖励。森林火警电话:119 举报电话:3251008 3253022 特此通告 xx镇人民政府xx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月十五日 防火通告范文篇二 各部门员工: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_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3%的森林防火经费。集体林场每年要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的森林防火经费。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森林防火灭火各项活动,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九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次;市(州)人民政府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的交通、通讯设施建设,建立通讯网络。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按特种车辆管理,免征养路费。 第十二条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个警种,而公安现役部队被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消防部队的名称同时有“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两种,但是消防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 消防部队的最高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 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总队,叫做“XX省/自治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武警XX消防总队”、对内叫做“XX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消防局”。 所有消防总队的建制都是正师级,但是广东省总队和四个直辖市总队的军政首长高配副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消防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都是正师职警官、警衔都是武警大校,而广东总队和直辖市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是副军职警官、警衔是武警大校或武警少将,他们的职务比部队的级别高半级。 总队以下是支队,名称同样是“XX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XX消防支队”、“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 支队以下是大队,正营级。大队长和教导员是正营职、警衔是少校或中校,部分大队高配副团、警衔是中校或少校、上校。 大队以下是中队,正连级。中队长和指导员是正连职、警衔是上尉或中尉。 中队以下是排,排长是排职(废话,呵呵),警衔是少尉或中尉。再往下就是班了。 注意一点:上面说的只是公安消防部队的建制和首长职务,武警序列其他警种部队的建制、首长职务和消防部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武警内卫部队的总队全都是实打实的副军级、公安边防大队全是副团级。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经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消防组织和防火人员应协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

险隐患,做好灭火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九条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档案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建档日期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说明 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吻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 消防管

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测试(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二、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档案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表、表格、相片、声像材料等。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各类表格、文书用不易褪色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完整、准确。各类表格、文书填写核对无误后应当及

辽宁省2016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内因火灾的预防方法模拟试题

辽宁省2016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内因火灾的预防方 法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__验收。 A.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B.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C.由专门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 D.由管理矿山企业的协管部门 2、危害性极大的净化方法是粉尘__。 A.洗涤法 B.袋滤法 C.静电法 D.燃烧法 3、对伤亡事故原因的专门研究以及事故判定技术等主要应用__。 A.描述统计法 B.推理统计法 C.频数分布法 D.相关分析法 4、__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部分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A.类比 B.系统安全分析 C.对照、经验 D.直观经验分析 5、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__。 A.安全生产许可证 B.市场准人证 C.安全标志标识 D.安全标志 6、__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报告。A.职业病报告卡 B.职业病报表 C.职业病记录登记 D.职业病检查情况 7、按演练方式不同,应急演练可分为__三种类型。 A.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 B.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战术演练

C.专业演练、战术演练和基础演练 D.功能演练、实战演练和全面演练 8、常规安全检查通常是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能力。为了尽量减小检查人员个人因素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常采用的方法是__。 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B.可靠性分析法 C.事故树分析法 D.安全检查表法 9、安全系数的提高应通过__来达到。 A.增加构件尺寸 B.增加构件重量 C.增加费用 D.优化结构设计 10、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体现对__的承诺。 A.事故预防 B.设备管理 C.责任追究 D.行为管理 11、安全评价过程中,在对系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单元划分是安全评价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单元划分的原则是以__为主。 A.事故类别 B.装置、物质特征和生产工艺 C.企业生产各个部门 D.重大危险源 12、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启动__。A.安全管理系统 B.安全监测系统 C.安全评估系统 D.警报系统 13、__是应用最广泛的非定型设备。 A.换热器 B.精馏设备 C.反应器 D.搅拌器 14、__可以将风险的大小完全量化,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为业主、投资者、政府管理者提供定量化的决策依据。 A.定性风险评价 B.定量风险评价 C.事故隐患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15、审核范围是指受审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确定审核范围实质上就是明确受审核方作出持续改进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培训复习正确答案

消防安全培训复习资料(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发生火灾时,拨打火灾报警电话的号码是( A )。 A.119 B. 110 C.120 2.电器或者线路着火,首先要( C ),不可以用水来灭火。 A. 逃跑 B.报告组长(经理) C. 切断电源 3. 煤气瓶着火,要用( C )等捂盖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A. 塑料布 B.干被子、衣物 C.湿被子、衣物 4. 《消防法》规定,(A )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任何单位、个人 B. 企事业单位 C.广大群众 5. 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 A )。 A、化学反应 B、物理反应 C、光电反应 D、分解反应 6.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 A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 成年公民 B.少年儿童 C. 公民 7.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A )现象,称为燃烧。 A、火焰、发光和(或)发烟 B、发光、发烟 C、火焰、发烟 D、火焰、发光 8. 一般情况,点燃的香烟头内部中心温度约为( C )。 A、300-400 ℃ B、500-600 ℃ C、700-800 ℃ D、900-1000℃ 9. 《消防法》规定,发生火灾报警时要讲清( C )。 A.工厂名称、老板名字和电话 B. 工厂网址 C.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火势

大小、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10. 《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 A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持证上岗 B. 具有相应学历 C.掌握专业技能 11.固体可燃物必须经过(B ),固体上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烧极限,才能持续不断地发生燃烧。 A、加热、通风、蒸发 B、受热、蒸发、热分解 C、受热、热分解 D、热分解、蒸发 12.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B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损耗费用 B. 不收任何费用 C. 收取所有费用 13. 燃着的烟蒂有可能引起( D )阴燃。 A、常用塑料 B、羊毛 C、真丝聚烯烃 D、棉织品 14.大火烧过来时要( B )。 A. 先把值钱的东西收拾好后迅速逃生 B. 迅速逃生 C.报告经理、准备灭火 15.家用液化石油气残液( B )倾倒到下水道内。 A. 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候可以 16.穿过浓烟逃生时,要( B )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A 、站直身体快步穿过浓烟 B、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快速穿过浓烟 C、趴在地面上爬行 17.遇火灾时( B )乘坐普通电梯逃生。 A. 可以 B.不可以 C.视当时情况决定是否 18. 铜导线一次短路熔珠孔洞内表面碳元素的含量较二次短路( A )。 A、低 B、高 C、相同 D、无固定规律 19.用灭火器灭火时应对着火焰的( C )喷射灭火剂。 A. 上部 B.中部 C. 根部 20. 保险丝残留部分少,有喷溅痕迹,这是由( B )造成的。 A、过负荷 B、短路 C、火烧 D、人为

森林防火条例(个人)

三、森林防火知识试题 76.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B ) A扑救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预防为主,打早打了;D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7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B )A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B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D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78.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A ) A打早、打小、打了;B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小火当大火打;D发现早、灭在小 79.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 A )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D村(居)民委员会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C )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 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81.加强对____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A ) A人为火源;B进山人员;C生活用火;D生产用火 82.____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B ) A 1988年5月6日 B 1987年5月6日 C 2002年7月28日 D 2002年10月2日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____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C ) A 四级风以上; B 五级风以上; C 三级风以上; D 二级风以上 84.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

辽宁省消防条例新版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 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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