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考试违规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分绩、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考试违规的按“0”分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云南财经大学物流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

云南财经大学物流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
2、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4、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九条。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云南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校就读学生。
在学籍管理方面,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校长是主要责任人。
A 学籍号系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细则》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两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B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关于学籍变动方面,《细则》强调,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大学为了规范本科学生的行为和管理学生学籍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对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业管理、奖惩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入学1. 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学生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条件方可申请入学。
2. 入学程序:学生通过参加高考或其他招生考试,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3. 入学通知书:学校向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凭通知书完成学籍注册。
二、学籍注册1. 学籍材料准备: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程序: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学籍注册,完成相关表格填写、照片提交等程序。
3. 学籍注册审核:学校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学籍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确保学生资格符合要求。
三、学籍变动1. 学籍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同意后方可办理。
2. 学籍休学: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时,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3. 学籍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可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4. 学籍退学: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纪,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暂停学籍、退学等。
四、学业管理1. 选课规定: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方式进行选课,选修满足学校学业要求的课程。
2. 学分要求: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3. 学术表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以便对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4. 学业辅导: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业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提高学习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学业奖励:学校对学生在学业上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如提供奖学金、表彰等。
2. 学业警示: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学业进展缓慢的学生进行警示,并提供相应的辅导帮助。
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办法

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升本”学生学籍、学业管理,保证“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根据云南省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教育厅批准录取到我校的“专升本”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条入学后的“专升本”学生须在其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换专业。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录取专业三年级学习,若同一专业取录的“专升本”学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可单独编班学习。
第四条升入我校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参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专升本”学生的学号按所编入的本科班级重新编号。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六条入学后的“专升本”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学习、考试费用。
第七条入学后的“专升本”学生根据住宿安排情况,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八条为统一管理,“专升本”学生执行所就读的本科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
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后,须按本专业、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第三、第四学年的学习任务,不得免修,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专科非师范类专业升入本科师范类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学生,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方可在毕业时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两门课程的成绩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一是申请跟开课年级修读,通过考试获得课程学习成绩;一是通过自修,报名参加教育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获得成绩。
第十条“专升本”学生标准学制为两年。
在标准学制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各类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结业后,学校给予不及格课程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可在规定的毕业后两年内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发放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补考后仍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的或逾期才申请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予以安排,按结业处理。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云南财经大学小学期旷课处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小学期旷课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畅通学生申诉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已经报到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规定的处分类型。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工作机构第五条云南财经大学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工作机构是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部、校团委、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中心、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产生办法如下:(一)教师代表委员2名,由各学院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1名教师组成代表库,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于申诉会议召开前3天从代表库中随机抽取2名代表参加申诉会议。
(二)学生代表委员2~3名,由时任校学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主席(按申诉学生类别确定)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普通学生代表委员人选可由申诉人于会前3天从符合条件的在校在籍学生中随机抽取,如申诉人放弃此项权利,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符合条件的在校在籍学生中随机抽取。
学生代表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申诉人无利害关系;3.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凡符合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免修者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3.5记。
3.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
若课程不同,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方向性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
新专业未修课程应予补修。
4.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十二条重修:1.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
补考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申请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必须重修。
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
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2.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
3.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重考,必须重修。
4.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得重考,须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2.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
除本科主干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长(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60分为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2:2:6。
有关课程考核的具体规定按《云南财贸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百分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①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②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登录、查询由课程归口的各系(院)、部负责。
第十八条擅自缺考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擅自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次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参加保健班上课。
第六章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连续两学期所获学分总数低于40学分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文件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休学报告,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保留其学籍。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填写“云南财贸学院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5.休学学生的补贴、医疗费、贷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停学一年。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停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