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法适用.doc
关于渎职罪适用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相对较为详细,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难度。
本文旨在探讨渎职罪适用法律解释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渎职罪的法律解释原则1. 文字解释原则文字解释原则是指根据渎职罪的法律条文,结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也是最直接、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2. 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是指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把握渎职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是指从法律制定的目的出发,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4. 习惯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条文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习惯和惯例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消除法律条文中的模糊之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
三、渎职罪的法律解释方法1. 文字解释方法(1)逐字解释: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中的每个字进行解释,以揭示其含义。
(2)逐句解释: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中的每个句子进行解释,以把握整个条文的含义。
2. 体系解释方法(1)上位法解释:从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2)下位法解释:从下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3. 目的解释方法(1)立法目的解释: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2)法律适用目的解释:从法律适用的目的出发,对渎职罪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4. 习惯解释方法(1)行业习惯解释:根据渎职罪所涉及行业的习惯和惯例进行解释。
(2)地域习惯解释:根据渎职罪所涉及地域的习惯和惯例进行解释。
四、渎职罪适用法律解释的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交通局交通警察李某,在执行职务期间,因涉嫌受贿罪被查处。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之立法完善

4 0 1 1 2 0 ) ( 西南政 法 大学 , 重庆
摘要 : 食 品监 管 渎职 罪 的设 立 。 回 应 了 国民 对 于 预 防 和 打 击 食 品 监 管 渎职 犯 罪 的 强烈 要 求 , 体 现 了 国 家对 于社 会
民 生 的 关 注和 重 视 与此 同时 . 更 体 现 出 了国 家 对 于食 品安 全 事 故 治理 思 维 的 转 变 , 开 始 转 向 了重 点 治 吏 和从 严 治 吏 两个 层 面 . 但 是食 品监 管 渎职 罪 由于 自身 用语 的模 糊 性 以及 设 置 的 不合 理性 导致 预 期 法律 效 果 难 以 实现 。 因此 , 有 必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5 - 0 0 6 5 - 0 7
近 年来 食 品安全 事 故频 发 .各 种有 毒 有 害 的食 品充斥 着 市场 . 严重 威胁 国民身 体健 康 和 生命 安全 。 不 法食 品 生产 商为 了谋 取高 额 的非 法利 益 .不择 手 段 :部分 负有 食 品监 管职责 的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法 律 责任 意识 淡薄 , 监管 不力 。因此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修正 案 ( 八) 》 对 食 品安 全进 行 了严 厉 规制 , 提 高 了法 定 刑 . 增 设 了危 险犯 . 从严 打 击 了制 假 售价 , 生 产 有 毒有 害食 品 的行 为 。与此 同 时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也对 涉 及 食 品 生产 的各 个 环 节
2 0 0 9年我 国 出台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取 代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卫 生 法》 , 该 法对 食 品采 取 了分段 监管 为 主 、 品种监 管 为辅 的模 式 , 体 现 了 国家对食 品安全 的关 注 .但 是我 国食 品监 管体 系
司法考试:第二十章 渎职罪

第二十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七条 【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之⼀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1月8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活动,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解释》共有10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现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
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加大对社会关注的渎职犯罪大要案的惩处力度,在造成43人死亡、397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 矿难事故案中,对负有责任的师宗县原副县长申中、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局长周俊林、师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副局长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吴平生等11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犯罪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变化,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
2013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论渎职罪的罪数问题——解读《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键 词 : 渎职 罪 ; 罪数 ; 受贿 罪 ; 渎 职共 犯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3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0 4 — 0 0 3 0 — 0 7
区分三 种不 同情况 初 步 明确 了此种 场合 下 渎职 罪
一
、
问题 的 由来
的罪数 问题 ,然 而一旦涉 及司法 上 的具 体适用 , 对
其在解释上还需作进一步地限制与展开。 根据最新《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 以《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一) 》 第3 条的规定 , 国家机关 问题的解释( 一) 》 所引申出的与渎职罪罪数有关的 工作人员渎职并收受贿赂的, 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 上 述两 个 问题 为视角 , 笔者 展 开本 文论 述 , 期冀 对 罪并罚 。 笔者认 为 , 该解释存 在双重评 价之 隐患 。 即 解 释第 3 条 和第 4条 的正 确适用有 所裨益 。
2 0 1 3年第 4期
天 津 法 学
N o . 4
Ge n e r  ̄ No . 1 1 6
璺 笙! ! 塑
・
学 术 热点 ・
论 渎 职 罪 的 罪 数 问 题
— —
解读《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秦 雪娜
( 清华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4 )
将 受贿罪 和渎职罪并 罚后 , “ 索 取或 收受他人 财物 ”
的受贿行为, 在渎职罪中可能被作为“ 徇私” 的表现 而 出现 二次评价 ;渎职行 为及其造 成 的严 重后 果 , 在受 贿 罪 中则 可 能被作 为 “ 为他 人谋 取 利益 ” 或 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法适用-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与监管,《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势,为此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实践中打击此类渎职犯罪的迫切需要,对食品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然而,关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也随之出现,笔者拟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本罪客观方面之认定
本罪客观方面,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以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的严重后果①。
一方面,滥用职权一般是滥用食品监管人员的职权,只有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与其职权具有一定关联性,才可认定为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行为人往往具有非法目的,或采取了不正当方法而实施其职务行为。
尽管行为方法并没有越权之嫌,但行为人执行公务时出于不正当目的,也属于滥用职权。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玩忽职守即行为人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②。
首先,不认真履行职责,也就是说行为人原本应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但其草率、马虎行事;其次,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完全有能力履行职责却拒绝履行相应的职责。
此外,徇私舞弊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量刑加重的条件。
“徇私”,有学者认为,应当仅限于私利,而不包括私情。
这一点可以从刑法第399条的罪状中将徇私枉法和徇情枉法予以区分来证明③。
但从规范层面上来说,“徇私”一般表现为徇个人私利与私情。
“舞弊”,即行为人为了达到徇私之目的而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扰乱国家
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本罪主观方面之认定
三、本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竞合问题: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竞合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一般按照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来处理。
此类渎职行为,相当程度上纵容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问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且规定较一般渎职犯罪更重的法定刑,将起刑点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最高刑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食品监管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对渎职犯罪分子也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从法规范层面上说,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普通渎职犯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二者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
当行为人实施了此类渎职行为,既符合刑法对于普通渎职犯罪的规定,又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时,此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解决⑧。
因此,当二者出现法规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之食品监管渎职罪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此类渎职行为,依照食品监管渎职罪来处理。
(二)罪数问题: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将本罪与受贿罪二者之间的关系定性为法规竞合,认为当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二者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⑨有部分学者认为,徇私舞弊并且受贿的,应认定为牵连犯。
⑩此外,还有少数学者认为
对徇私舞弊与受贿并存时,应进行数罪并罚。
○11可见,对于本罪与受贿罪的罪数问题理论上仍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在徇私舞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徇私”一般表现为徇个人私利与私情。
在客观方面,由于受贿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的收受贿赂行为以及索贿行为。
由于受贿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为徇私舞弊,而受贿罪基本要素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严格限定为财产利益,也就是说在受贿罪中的“徇私”应当仅限于私利。
换言之,此二者法律条文间存在着包含的关系,且前者“徇私”的范畴更为广泛。
由于二者的犯罪主体、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故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二者的关系,应当进行全面的辨析。
综上,此二者法条间不能归结为典型意义上的法条竞合关系,而是存在交叉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