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6.2.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代替HJ/T 75-2001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4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的组成..................................................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验收................................................6 8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10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13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 2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 .........33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课件

n 检查所有的测试仪器功能是否正常,干燥器中的硅胶是否 失效。
n 检查系统是否漏气,如发现漏气,应再分段检查,堵漏, 直至合格。
返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回源自采样步骤1 .采样系统连接:用橡胶管将组合采样管的皮托管与主机的相应接嘴连 接,将组合采样管的烟尘取样管与洗涤瓶和干燥瓶连接,再与主机的 相应接嘴连接。
n 2.调查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净化原理、工艺过程、主 要技术指标等,以确定监测内容。
n 3.调查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 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n 4.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 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废 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
n 3.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 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图 2)。对矩形或方形烟 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 在内的延长线上 (图 3、图4)。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返
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
矩形或方形烟道:
n 将烟道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 各块中心即为测点。小块的数量按表 4 的 规定选取。原则上测点不超过 20 个。
n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环境监测专
业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
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
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
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返
术语和定义
n 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如 车间等)
n 2.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的 计量和调查统计,以及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生产设备 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
2023年最新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870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T/CAEPI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46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47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arbon dioxide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CO2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O2-CEMS。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有效数据valid dataCO2-CEMS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得的经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
3.4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整点1h内不少于45min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5系统响应时间system response time从CO2-CEMS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上海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有关排气参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维护管理要求、验收方法和校验方法。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系统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对运行参数的修改,须设置二级密码后进入,并自动记录修改过程,这些记录可随时供调用。系统应具有二级操作管理权限:
a、 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设定系统设备配置等。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2颗粒物
本规范中所指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b、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
6.7.1.3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实现系统时钟同步,具备自检及完善的断点自保护和死机自动恢复功能,故障前数据能存储并可方便地读取。受外界强干扰、偶然意外或断电后又送电等情况发生时,造成程序中断,系统应能实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6.7.3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计算
系统应具有计算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功能,换算和计算方法见HJ/T 76—2001中第5.8条。
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与HJT-75-2007标准差异

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汇总:1、标准号差异HJ 75-2017规定较HJ/T 75-2007规定,正式作为行业标准,而不是推荐性行业标准,效力更强。
直接对运维工作具有约束力。
2、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HJ 75-2017规定了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增加了验收技术要求: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
9.3.3.1条气态污染物和氧气CEMS验收,这两项是前提条件。
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3、新增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HJ 75-2017规定:第4条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二氮可直接测量,亦可转化为一氮后一并测量,不允许只测量一氮。
在现场和运维,就需要在产品选型时做好产品设计和转换要求。
HJ/T 75-2007规定中无要求。
4、新增监测站房要求HJ 75-2017规定:第6条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建设规范化。
对于现场人员来说,就需要注意后期签订运维合同、验收项目,涉及该项,注意核实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如不符合,书面提醒业主单位该事项。
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5、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7.1.1.7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a项。
新增加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
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
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6、安装要求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b项安装位置细化;采样平台斜梯(高于2米)和升降梯设置高度(高于20米)细化。
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
HJ/T 75-2007规定离地高度高于5米,设置Z字梯旋梯升降梯。
7、新增了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要求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d项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
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vocs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

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是指对VOCs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和维护进行规范和标准化,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VOCs自动监控基站是用于监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排放的设备,通常应用于化工厂、油田、垃圾填埋场等环境监测中。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深入探讨VOCs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的重要性、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法,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VOCs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的重要性1. 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VOCs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标准能够有效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环保部门、相关企业和公众提供准确的环境质量数据,为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 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寿命严格执行VOCs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可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故障对环境监测的影响。
3. 规范管理和监管运行维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自动监控基站的管理和监管,降低人为因素对监测数据的影响,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VOCs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法1. 定期维护和保养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厂家要求,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校准、更换易损件等,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数据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仪器校准、质控样品分析、数据比对核查等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故障处理和维修制定完善的设备故障处理和维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设备故障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避免影响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4. 人员培训和管理对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管理制度。
5. 定期验收和评估定期对VOCs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VOCs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监测和环保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运行管理技术要求(省协会组织)-2011年1016
第三十页,共141页。
CEMS系统工作原理 (气态污染物)
SO2:
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
质燃烧产生,其次是来自自然界,如火山爆
发、森林起火等产生。二氧化硫对人体的结
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
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
吸麻痹。
第三十一页,共141页。
CEMS系统工作原理 (气态污染物)
物质。
第六页,共141页。
CEMS系统工作原理(颗粒物)
颗粒物在线监测方法
1.浊度法
光通过含有颗粒物的烟气时,光强因颗粒物
的吸收和散射作用而减弱,通过测定光束通
过烟气前后的光强比值来定量颗粒物浓度。
分类:分为单光程和双光程两种。
第七页,共141页。
浊度法颗粒物测量
第八页,共141页。
CEMS系统工作原理 (颗粒物)
降低气态污染物浓度,将稀释后烟气引入分析
单元进行浓度分析。
b、直接抽取采样法(加热管线法):通过加热管对
已除尘的烟气进行保温,保持烟气不结露,输至干
燥装置除湿,然后送至分析单元进行浓度分析。
第十五页,共141页。
CEMS系统工作原理 (气态污染物)
第十六页,共141页。
CEMS系统工作原理 (气态污染物)
XSW=1-X`O2/XO2
式中:X`O2—湿烟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
XO2——干烟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两台测氧仪器漂移不一致导致误差叠加。
保计量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是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
计功能,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
局相关部门。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本公司运营人员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现场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实施准确性,保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达到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向上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的数据传输,实时准确的反应固定污染源的排污状况,保护环境的目的,特制订本规程。
2.本单位所负责的的固定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各故障处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严格执行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各行业标准。
第二章运行管理1运行管理要求1.1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必须熟悉所负责运营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测量原理、工艺流程、维护制度、操作规范以及设备的运行要求、运行环境和各技术性能指标;1.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单位系统的电气控制原理、各仪表测量原理、气路流程原理,熟悉和掌握本单位设备常见故障现象及维护方法、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等文件;1.3各分析小屋及设备需配备必须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电气控制原理图、巡检记录表格、维护/维修记录表格、常用备品备件更换记录表格等文件,并置放于明显部位;1.4负责运营管理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按时、按期的对所主管的运营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各现场一次仪表的运行状态、分析小屋内气体预处理装置的运行状态、校准/排水的运行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1.5各运营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说或操作维护手册进行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表格记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设备运行的可靠性;1.6操作人人如在巡检或维护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短时间内无法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以书面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暂停设备运营并申请相关备用设备,以保证现场的正常运行;1.7操作人员应保证负责范围内设备分析小屋内卫生状态良好,仪表柜表面没有积灰,各气路管道内部干净,无附着物,各过滤器滤芯内部无明显结垢,排水容器内无冷凝水溢出;1.8根据不同设备的要求,要定期检查、更换各易损易耗件及各气路管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运行维护
▪ 颗粒物CEMS
❖ 生产设施启动前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 ❖ 颗粒物CEMS监测数据异常时进行校准。 ❖ 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 颗粒物CEMS连接法兰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
❖ 颗粒物CEMS气幕正常,无污染。
❖ 反吹设备、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
运行维护
❖ 预处理设备
❖ 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4 ℃,波动±2 ℃以内。 ❖ 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收集后应外排,无堵塞、无
渗漏。 ❖ 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
换。 ❖ CEMS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及时更换
运行维护
▪ 流速CMS
❖ 流速数值异常时应及时对流速CMS进行维护、校 准,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
❖ 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 、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理。
❖
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是否正常,法
兰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无偏移。
运行维护
▪ 辅助设备
❖ 站房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废液 收集与储存应符合GB18597要求。
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
❖ 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标准方法 替代时段、以及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 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均为CEMS缺失数 据时间段。
❖ 固定污染源启、停运(大修、中修、小修)等时间 段为CEMS无效数据时间段。
厂间隔时间不超过3 d,其它排污单位间隔时间不超过7 d。
运行维护
▪ 样品采集
❖ 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符合DB41/T 1327规定,采样 探头、采样管路、烟气初级过滤器应无腐蚀、无堵 塞、无旁路、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 落,采样探头及管路加热正常,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记录并上报。
❖ 采样监测孔和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连 接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术语和定义
❖ 运行维护单位 ❖ 为基站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运
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法人单位。
运行维护
▪ 一般要求
❖ 运行维护单位应通过ISO 9001质量认证。 ❖ 基站内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
制检定或校准。 ❖ 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套取得包含运维项目的资质认定(计量认
❖ 尾气排放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排到站房外。当 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 ℃时,尾气排放管路应启动加 热或伴热装置。
❖ 反吹气应无水、无油、无杂质,压力应在0.5 MPa ~ 0.9 MPa。
❖ 站房内监控视频摄像头应无遮挡物,且正对CEMS 分析仪、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门窗等部位, 视频图像应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 标准气体应有证且在有效期内,钢瓶气体的压力低 于0.1 MPa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运行维护
▪ 站房环境
❖ 站房标识牌、运行维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岗位职 责、管理制度、CEMS参数表等应完整张贴。
❖ 双电源切换装置、空调、自动灭火器、避雷设施等 正常使用,站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DB41/T 1327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 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
❖ 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运行维护、CEMS数 据审核与处理、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记录与档案9部分 ;
❖ 附录包括: ❖ A(资料性附录) 数据异常/缺失、设备故障报告附录B(资料性附
录) 基站停运申请表 ❖ C(资料性附录) 基站登记备案表附录 ❖ D(资料性附录) 废液处置转移记录附录 ❖ E(资料性附录) 基站设备详单附录 ❖ F(资料性附录) 运行报表附录 ❖ G(资料性附录) 现场运行维护记录表
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 ❖ 运行维护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 运行维护单位的手工监测设备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
定,并在有效期内。 ❖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行政区域内设立运行服
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备品备件、备机等。 ❖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基站进行现场维护、检查,火力发电
。 ❖ 每月应清理颗粒物CEMS光学镜面,并检查对穿法
颗粒物CEMS光点。 ❖ 每月至少更换一次空气过滤器滤膜或滤芯。
运行维护
❖ 抽取式颗粒物CEMS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颗粒物CEMS浓度数据正常,发射器和接收器镜头 无污染或损坏,电源电压正常,信号线连接良好;
❖ b) 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运行正常; ❖ c) 风机过滤器滤芯无污染,滤芯应定期进行更换; ❖ d) 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正常; ❖ e) 等速采样流速与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显示的流
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
❖ 当锅炉停炉时,可通过对烟气参数的设定,由现场机向 上位机发出停炉标记。烟气参数的设定如下:
❖ a) 静压压力传感器显示为锅炉满负荷显示值的20%( 限安装在引风机前);
❖ b) 流速显示为2 m/s以下; ❖ c) 氧含量显示为19%以上; ❖ d) 烟温显示为40 ℃以下。 ❖ 以上可视实际情况对等设定也可按优先原则设定及调整
;过滤设备滤膜、滤芯变色应及时更换。
运行维护
▪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
❖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VPN设备无异常和告警,设备连 接线应牢固,散热风扇正常,传输网络连接畅通,异常情况 应及时处理。
❖ 查看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运行日志,对数据采集、存储 和上传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中读取和保存的CEMS参数应与登 记备案一致,参数变动情况应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管理系统 。
速一致。
运行维护
▪ 气态污染物CEMS
❖ 分析气态污染物CEMS数据和烟气参数测定值与排 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
❖ 采样管路无堵塞、无漏气,采样流量正常,电磁阀 、蠕动泵异常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探头及滤芯应无污染、腐蚀和净度、温度应符合运行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