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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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3.2物权法解释讲义——李建伟

3.2物权法解释讲义——李建伟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 “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
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
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条】
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 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
不理。哪些选项正确?(08延-3-59,多)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变动的关系问题;二是物权的共有问题,主要解决共有权人之间的权
利冲突、权利配合与权利行使问题;三是善意取得问题,包括善意取 得的前提条件、善意的认定标准及其时点等问题。
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制度群。
第二部分 物权法解释一的 条文及关联法条解读
问题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
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
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读: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 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 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基于预告登记 制度的内涵,正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必须注意坚持依法兼顾保障登记 权利人的请求权与限制登记义务人的处分权的平衡原则,为此,《解释》 第四条对《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 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即将其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 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在 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碍债权如期实现的行为。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1 所有权纠纷2 物业服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物权法律适用口诀(2篇)

物权法律适用口诀(2篇)

第1篇一、物权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二、物权法律适用口诀1. 物权法定,权利确定。

2. 一物一权,权利独立。

3. 公示公信,权利显化。

4. 物权变动,登记生效。

5. 物权侵害,赔偿优先。

6. 物权争议,诉讼解决。

7. 优先权存在,权利优先。

8.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继续。

9. 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优先。

10. 地役权设立,需得地役权人同意。

11. 相邻关系,合理利用。

12. 物权法适用,依照法律规定。

三、物权法律适用口诀详解1. 物权法定,权利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种类、内容和变动的依据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物权法定,权利确定,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2. 一物一权,权利独立。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其他物权不能与所有权并存。

一物一权,权利独立,保障了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

3. 公示公信,权利显化。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以使权利显化,第三人可以信赖公示内容。

公示公信,权利显化,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4. 物权变动,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登记生效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登记生效,保障了物权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5. 物权侵害,赔偿优先。

物权侵害,赔偿优先是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优先考虑赔偿损失,以恢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优先,体现了物权法的救济功能。

6. 物权争议,诉讼解决。

物权争议,诉讼解决是指当物权关系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诉讼解决,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 优先权存在,权利优先。

优先权存在,权利优先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优先权优于其他物权。

权利优先,保障了优先权的合法权益。

8.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继续。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转让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之解读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之解读

三、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司法、 仲裁文书的范围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 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 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 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 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二、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的第 三人的范围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 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 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 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抗力的含义 无对抗力:不得以其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否认善 意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正当利益主张(对善意第 三人,某种权利或者法律事实视为不存在)。



(1)形成之诉的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不包 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2)强制执行中的不动产拍卖成交、以物抵 债裁定(不包括动产)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之 解读
北京大学教授 尹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无确权效力
公法功能(土地资源保护、城 市建设规划、税收等)
不动产登记,应由法院裁判确权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 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 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 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登记基础行为的争议(民事诉讼):合同效力 (包括代理行为的效力)、合同约定的登记义 务的履行、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登记行为的争议(行政诉讼):登记机关不作 为(迟延、拒绝等)、违法登记(程序违法、 因违反程序而导致的错误登记等)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律适用的口诀(2篇)

第1篇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土地、房屋、车辆、股权等多种物权。

以下是一篇物权法律适用的口诀,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方法。

二、物权法适用口诀1. 物权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其他权利。

2. 依法设立:物权设立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依法转让:物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依法占有:物权人依法占有物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依法使用:物权人依法使用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 依法收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收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7. 依法处分:物权人依法处分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8. 依法保护:权利人依法保护物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9. 依法继承:物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有义务保护物权。

10. 依法赔偿:侵害物权,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物权法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购买一套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

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乙,乙使用该房屋多年。

现甲要求乙返还房屋,乙拒绝。

根据物权法适用口诀,甲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甲无权要求乙返还房屋。

2. 案例二: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

甲将一辆车辆抵押给乙作为担保。

后甲未按时归还借款,乙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物权法适用口诀,甲与乙之间存在债权关系,车辆抵押属于担保物权,乙有权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

3. 案例三:甲继承了一套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

后甲将该房产出售给乙,乙使用该房产多年。

现甲要求乙返还房产,乙拒绝。

根据物权法适用口诀,甲未办理产权登记,房产所有权未转移,甲无权要求乙返还房产。

四、物权法适用注意事项1. 依法设立物权:在设立物权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2. 依法转让物权:在转让物权时,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二)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二)来源中国法学网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理工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梁慧星按照类推解释方法,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称“善意第三人”,仅指重复互换、重复转让情形,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关系存在的后取得人;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称“善意第三人”,仅指重复设定地役权情形,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前一地役权设定合同关系存在的后地役权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称“善意第三人”,仅指重复抵押情形,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前一抵押合同关系存在的后抵押权人。

现在看司法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解释文,所解释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民法理论上,将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大别为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

法律行为之外的、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公权力行使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继承和遗赠、第三十条规定的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中,“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含义明确,易于掌握,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就难于掌握,因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并非只有一种类型。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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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纯干货)
(第一条、第二条)
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不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物权可以推翻登记的
权利推定。

(第三条、第十六条)
15日的异议登记期限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但仅仅未过该期限的有效异议登记可以阻挡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六条)
受领交付的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仅完成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买受人,也可以对抗没有完成
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人,但不能对抗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付款且受领交付的
机动车买受人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第七条)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1)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执行程
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四不可”:①内部转让不可②继承遗赠不可③超期行使不可④
非同等条件不可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规则为①约定期间②不低于十五日的通知期
间③法定期间(知情15日,不知情6个月)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份额比例行使,不行使优先购
买权仅仅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第21条)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不能善意取得:①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被认定无效;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否认这一消极事实的原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

(第十八条)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后两者发生善意取得
的时点为合意时(简易交付中的转让协议生效时,指示交付中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达成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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