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修正版全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2023年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23年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23年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2023年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1按照县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抢抓机遇,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围绕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以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主点,以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群众满意为主要标准,努力开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__年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指标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计划生育率保98.5%以上。

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全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1、努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是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强大动力,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进。

要结合贯彻河南省综合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今年要选好载体,选准突破口,把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落实到实处。

2、以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重点,促进新机制的建立。

一是,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章程,落实村务公开,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把工作重心下移。

二是,突出抓好典型。

全村要抓1-2个典型自然村,每个自然村要抓10-20个示范户,并做好培植工作,通过抓样板,树典型,推动全村村民自治工作开展。

三是,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保证村民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以项目为载体,引导群众广泛参与,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参与度,努力实现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四是,全面提高村一级计划生育水平和质量。

对工作基础比较弱的村民小组,实行单列,责任到人。

同时,要找准差距,创造条件,进一步强化村支部、村委会的责任,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乡指导、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格局。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政策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一)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人口分布等目标;(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三)保障措施。

第九条人口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夫妻双方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三)双方均为残疾人员;(四)双方均为军人;(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生育证的申请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一)生育政策宣传;(二)孕前检查;(三)孕期保健;(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五)避孕药具发放;(六)计划生育并发症治疗;(七)其他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2023年最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篇)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篇)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为了认真____《_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____决定》和《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基本国策不动摇,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确保完成鼓楼区委、区政府下达的____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

____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特向新民社区下达____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1、经费投入落实到位(实用实报);2、干部计生政策和知识知晓率达____%以上,群众知晓率达____%以上;3、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率达____%以上;4、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兑现各种政策奖励额应达____%以上;5、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____%,征收额达____%以上;6、无违反八不工作纪律、无重大恶性案件、无行政侵权案件发生,计生信访案件办结率达____%,无发生越级____;7、巩固提高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区整体水平;8、提高人口素质,努力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措施1、社区书记、主任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包片计生干部具体抓,落实责任目标追究制,实行一票否决。

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计生工作常抓不懈,每月不低于一次研究计生、协会、流口工作;配齐配强计生干部,健全稳定计生网络,____开好每月一次中心户楼组长、协会小组长例会,定期听取中心户楼组长、协会小组长汇报计生工作动态,实现计生管理规范化。

2、加强计生工作综合治理。

待育对象应跟踪管理,主动配合卫生院开展围产保健,每月定期与公安、卫生防疫部门、辖区医院、民政结婚抄录核对____,防止性别比失调及出生、结婚漏统。

认真____《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在巩固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重点、难点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八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02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2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3年将是山东省全面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年,这一法规旨在控制和管理山东省的人口数量和结构,以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条例的背景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山东省的人口增长一直是中国东部地区的最高之一。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山东省的总人口超过1.0亿,仅次于河南和广东,是全国第三大省份。

然而,过快的人口增长可能导致资源短缺、环境问题和社会稳定性下降等问题,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直面的挑战。

实施条例的目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核心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条例将实施以下措施:
1.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自主决定生育,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在生育方面,应当避免超生。

2.促进妇女健康
为了改善妇女卫生状况,条例要求政府促进妇女的健康,包括提高妇女的营养状况、改善妇女的医疗保健和卫生条件等。

3.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条例要求政府改善人口结构,降低出生率和生育率。

同时,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年轻夫妻生育。

4.加强家庭规划
为了促进家庭幸福和稳定,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家庭规划服务,以提供婚姻咨询、计划生育、性健康等方面的帮助。

5.改善人口质量
为了改善人口质量,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优生优育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夫妻进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6.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条例要求政府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早婚早育和流浪儿童的出现。

实施条例后的影响
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预计将出现以下影响:
1.人口增速放缓
在实施条例后,山东省的人口增长速度将会受到控制,人口数量的增加将逐渐放缓。

2.人口结构优化
通过降低出生率和生育率,山东省的人口结构将得到优化,老龄化问题将获得缓解。

3.社会稳定性提高
通过规范家庭规划和助力妇女和儿童权益,将提高社会稳定性,对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结论
总之,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控制和规范山东省的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

条例的实施应当吸收广大群众的意见,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的执行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