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解整理

1.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3.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4.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5.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6.卫生法律救济: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7.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8.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9.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10.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11.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12.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3.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14.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完整word版,卫生法学重点

名解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卫生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饭卫生行政管理只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3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题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你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并给与何种刑法惩罚的活动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5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6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答1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
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卫生法学1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征:1、从表现形式上看,卫生法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调整对象上看,卫生法是以卫生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3、从创制主体和方式上看,卫生法是有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
4、从内容上看,卫生法是以卫生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5、从保障角度上看,卫生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卫生法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公平原则。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
卫生法律关系概念: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由卫生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因素构成。
卫生法律责任概念: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结果。
种类: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卫生立法的概念:是国家卫生领域的立法活动,具体地说就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涉及公共卫生,公民健康保护,防治疾病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卫生法律规范概念与组成:是指通过卫生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
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2、遵守公正与公开的原则。
3、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尤其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4、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要求。
5、主动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法律制度概念: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做出的惩戒。
卫生法学

绪论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
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思考题: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法律边缘学科。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卫生法学要研究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各种卫生法的现象与规律、研究与卫生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2.学习卫生法学有哪些重要意义?1、依法发展我国卫生事业的需要2、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3、规范卫生活动的需要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卫生法概述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2.调整卫生服务关系;3.调整因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而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卫生法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卫生法制定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和卫生管理基本制度;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卫生法律。
卫生法学考试题型及重点

题型: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论述(分多,尽量多写)。
包含英文题1~3道。
论述题:基本概念,看法,在中国情况。
什么是……,……会引发……问题,我同意or not,理由……,按此实施,后果……总论:卫生法卫生法——概念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特点1. 形式上无统一法典2. 融入大量技术性规范3. 稳定性不强4. 法律调节手段的综合性5. 指向人类共同性特征 1.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2.是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卫生法——调整对象是指在调整和规范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调整对象:卫生社会关系,包括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卫生法——渊源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卫生部门规章5、地方性卫生法规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7、地方政府卫生规章8、卫生国际条约卫生法——效力范围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起主要是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的,具体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一定领域内有效等。
3、卫生法对象效力又称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分为普遍适用、特别对象适用、特别对象不适用。
卫生法——效力等级一般规则:全国性立法: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高于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性卫生法规高于同级地方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本民族自治范围内适用卫生部门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卫生法规效力一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特殊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实体性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健康权原则卫生法治原则注重医学伦理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效力贯穿于整个卫生法体系集中体现卫生法的目的与价值对其制定具有普遍指导和规制作用的法律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功能指导和指针功能补充适用和解释功能规制和限制功能说明和教示功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确立标准效力的普遍性和贯穿性内容的特殊性和根本性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定义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卫生法学》复习题

2016级成人高等教育护理专科班《卫生法规》作业班级: 姓名: 学号:一、填空题1. 卫生法学是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
2. 卫生法是指在调整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原则上采取的方式。
4.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由负举证责任。
6. 人民法院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只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8.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年。
9. 我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的社会救助团体。
10.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
11.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
12.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
13. 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4.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封存的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保管。
15.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内进行尸检。
16. 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组织是。
17.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一次性支付。
18. 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承担责任。
1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20. 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21.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销售。
22.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在使用。
23.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24. 我国对出口药品的原则是。
25.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
卫生法学
• 1842年,《关于英国工人阶级的卫生 状况报告》的发表促使英国政府制定 了最早的《公共卫生法》。英国又在 1866年的卫生法中明确规定,没有足 以排污的下水道的住房、过于拥挤的 住房和没有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状况 的工厂,都将被处罚。这些法律的颁 布都促进了近代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3.现代卫生的含义
(3)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 殊强制性 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的军 队、警察、法院和监狱等暴力机关。
2.法律的职能 (1)政治职能 (2)社会职能
法律定义
• 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是确认、维护和发展 对统治阶级有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的工具。
乞讨者 地下室
传染病
卫生和预防医学的发展
• 在欧洲工业革命的时期,由于城市里 居住密集、饮水污染、垃圾堆积如山、 蚊蝇孽生,造成伤寒、霍乱、痢疾等 疾病流行,居民健康状况下降。为了 解决这些问题,实施了改善环境卫生 的措施:整治上、下水道、饮水净化 消毒、垃圾处理、控制蚊蝇滋生、改 善居住和营养条件。
(二)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 卫生法学的法律规范与医学伦理学的道德 规范的作用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两 者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互相渗透、互相补 充。由于卫生法学体现了医学伦理的基本 要求,因此强化卫生法是传播医学伦理学 的重要手段。同时,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医 德教育是维护卫生法制的有效方法,凡是 卫生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所谴责的 行为;凡是卫生法所提倡的,必然是医德 号召去做的行为。
卫生法学的含义
• 卫生法学的属性 从学科属性这一质的规定性看,卫 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是研究卫生法 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 律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融合 的法律新兴学科。
卫生法学大题
一、名词解释1 .卫生法2 .卫生法律关系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法律事实8 .法律事件9 .法律行为10 .合法行为11 .违法行为12 .患者自主原则13 .公平原则14 .生命健康利益15 .行为16 .物17 .智力成果18 .卫生权利19 .卫生义务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二、简答题(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三、论述题(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7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8 .法律事件:指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9 .法律行为:指基于人们的一致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0 .合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1、卫生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组织关系。
(2)、卫生管理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
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3、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法律主体分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行为能力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卫生法律主体分: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公民)。
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人身、智力成果。
5、卫生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它有二种基本表现形式:不作为和作为。
(二)、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四)、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7、卫生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8、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9、我国的立法体系:横向结构:大体由七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即疾病防治法、公共卫生法、医政管理法、药政管理法、医疗保健法、医疗保险法和其他综合法(如图)。
卫生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医疗器械:单独或组合适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3.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4.医学证明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5.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7.医院感染HAI: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8.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简答:1.医疗纠纷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误笔录等。
2.执业医师在职责中享有的权力有哪些(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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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17.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
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9.放射防护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
20.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
2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6.隔离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
27.留验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
28.传染病监测方式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29.国境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30.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
32.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
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
34.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
35.健康相关产品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4.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5.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1.护士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
3.涉外医疗机构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
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4.职业病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
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
3.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
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
1.医疗法律关系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
5.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1.医院护理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
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
2.特别护理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
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3.一级护理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
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
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