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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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教学大纲

《卫生法规》教学大纲

《卫生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情况:二.课程的地位、作用及任务《卫生法规》是护理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是以卫生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课程,先修课程为《法律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教学,较为系统地介绍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使学生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卫生法制观念,明确自己在护理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保护人体健康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先修、后继课程)《法律基础》是本门课的先修课程,只有学习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卫生法学》。

四.内容与基本要求各章节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及学生所需掌握的程度(一般了解、理解和重点掌握)。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产生和本质重点掌握.法律规范的组成和法的分类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一般了解.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一般了解.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一般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一般了解.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卫生法的渊源重点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理解.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一般了解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刑法.刑法的概述理解.犯罪重点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解.刑罚理解.护理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问题一般了解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民法.民法的概述重点掌握.民事主体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理解.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理解.诉讼时效一般了解.护理中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一般了解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概述一般了解.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重点掌握.医师的执业规则重点掌握.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理解.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制度概述一般了解.医疗事故及分级重点掌握.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理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重点掌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一般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重点掌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一般了解.法定管理传染病的病种重点掌握.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理解.传染病监督的法律规定理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护理人员在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概述一般了解.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一般了解.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一般了解.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理解.护理人员在贯彻药品管理法中应履行的责任一般了解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概述一般了解.婚前保健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基础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环境保护法》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第六节《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七节《药品管理法》第八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节《卫生监督条例》第二章健康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健康促进条例》第三节《草地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节《非法行医行为若干规定》第五节《白求恩式卫生纸免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卫生机构医疗工作常规》第二节《传染病预防和救治法实施条例》第三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四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办法》第五节《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节《医药行业营销人员行为规范》第三节《医疗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节《药品广告审查发布办法》第五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第四节《食品安全标识管理条例》第五节《罚没财产处理办法》第六章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环境保护工作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二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例》第三节《卫生监测奖励办法》第四节《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五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定》附件: 此处列出相关法律法规的附件,包括相关规范、指导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法律法规:指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

2. 健康教育:指对公众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的教育活动。

3.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指与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法规。

4.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指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医药行业营销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与主体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与主体
这样处理合法吗?
二、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
(一)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法律法规设立,并且具有外部
管理职能 2.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
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 4.获得卫生行政主体执法资格,还应当具备履
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人才和技术能力
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的情况:
非在职人员 专职实上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担任卫
生监督工作的人员
卫生监督员的解聘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受刑事处分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继续
法定职责
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标准、规范
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 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 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 督检查
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 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 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 许可证;
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 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 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 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 理;
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其他情形。
卫生监督员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内容:执法能力、工作成效和职业道德
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Creation, Change and Exterminatio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前提和条件
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 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汇编包括卫生领域内常用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并促进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国民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利益为宗旨。

第二章卫生行政管理第一节卫生行政组织第二节卫生人员管理第三章传染病防控第一节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第二节传染病预防控制第四章食品安全第一节食品生产与经营许可第二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药品安全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一节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第二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三节药品价格与采购管理第六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第二节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第三节医疗器械管理第七章医师与护士管理第一节医师执业和注册管理第二节护士执业和注册管理第八章疫情防控第一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第二节病原体与管理第九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空气污染防治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噪声与辐射污染防治附件列表:1:卫生行政组织组织架构图2:传染病报告表格范例3:食品检测与抽样方法手册5: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评估指标表6:医师执业注册申请材料清单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例8: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分布图9:水源保护区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行政组织:对卫生行政工作进行管理和领导的机构。

2: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对传染病进行监测和及时报告的工作。

3:食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

4: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对药品的注册和生产许可进行管理的制度。

5: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行为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管理的制度。

7:空气污染防治:对空气污染进行防治的管理制度。

8:水污染防治: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的管理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为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卫生行为、管理医疗机构、保护公共卫生和预防传染病等方面。

在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二、卫生行为的法律规定卫生行为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为了保持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各种行为。

卫生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

在食品卫生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

在环境卫生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保障了人们的生活环境。

个人卫生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个人应当保持身体清洁、穿戴整齐、不随地吐痰等行为的规范。

三、医疗机构的管理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医疗机构的管理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置、经营许可、卫生管理等方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进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公共卫生和传染病的法律规定公共卫生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的各种卫生服务。

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给他人的疾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控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当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包括隔离患者、追踪密切接触者、加强卫生监测等。

同时,公众有义务配合卫生部门的防控措施,不得散布疫情谣言或者拒绝接受检疫。

公共卫生和传染病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预防疫情的扩散。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3、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法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法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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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期限:
审理期限为60日
(3)复议不停止执行 (4)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节 卫生行政赔偿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 程中,因其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多数情况下以金钱给付为原则; 责任主体是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4、卫生行政复议的意义
(1)有利于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3)有利于保障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复议申请人:是指对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2、有权申请的法人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 (二)、复议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4、县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 5、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五、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相对方;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的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 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补救的 法律制度的总称。
2、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
以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以卫生行政争议为基础; 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定义: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 向该卫生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 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2、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
(1)被申请人的特定性; (2)被动性; (3)层级监督性; 3、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
四、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1、卫生行政处罚; 2、卫生行政强制; 3、卫生行政不作为; 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颁发;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拒绝或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卫生行政侵权;
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2、卫生行政复议效力
卫生行政复议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卫生行政复议的执行
A、维持复议决定由原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变更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卫生行政救济途径
1、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 2、司法机关救济
原告是认为行政方的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主体; 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卫生行政赔偿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争议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一般申请期限
A、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继续 计算。
3、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 必备条件
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未曾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卫生行政侵权行为
侵权者为行使国家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三)、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通过申请或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到卫生行政复议中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应具备的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 另一方可以第三人参加复议。 (2)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 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 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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