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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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
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Qc/Cm 1/A BL C 0.25r 2 0.50L D
式中:Q——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
(kg/h );
Cm ——标准浓度限值(mg/m3);
L ——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
(n)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 n )
A 、B、C D一一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
50m 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 超过1000m以上时, 级
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n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川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
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
当按式计算的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⑴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
无规则排放、或通
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