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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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

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90%

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

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

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全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在本市范围市从事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活动。

(二)关于电动三轮车的问题

我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生产、销售、驾驶电动三轮车。一是电动三轮车生产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车辆属性难以界定,市面上存在大量违规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均属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没有合法资质;二是我市

90%

万台,

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我市简政放权、便民利民行政管理要求,备案管理方式较为灵活,可以让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机构共同对安全教育、车辆标准、车辆总量、源头监管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降低管理成本,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管的全方位管控作用。且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行业(邮政、快递、外卖等)已有比较

成熟的备案管理机制。因此,《若干规定》中采用备案管理方式,与《安全条例》存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待后续进行解决。

(四)关于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的划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禁限行的管理措施。为进一步降低交通事故、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市公安交警局明确了下一步我市电动自行车将采取“禁、限、

疏”

求,《若干规定》要求不同行业分别使用行业专用标识,专用标识应当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显眼的位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六)关于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实行总量控制

为加强对我市特定行业(从事邮政、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运送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满足特定行业对电动自行车

的需求,《若干规定》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实行总量控制。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禁行区、限行区和准行区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禁行区、限行区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合理分配各特定行业备案配额,特定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备案限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

(七)关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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