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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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新时期下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若干设想

新时期下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若干设想

近年 许 多地 区检 察 院为维护社 会公 益, 积极 尝试 开展公 益诉 原因之 一 。 实践 中, 民行检 察人 员在审查 申诉案件 时, 对于法 院审 讼, 但仍处 于摸 索阶 段, 开展 的公益 诉讼类 型有 限, 基本 集中 在环 判 程序 中出现 的瑕疵和 错误往 往忽略 不计 , 只要案件 实体处理 结 一股都 结案 了事, 或者 发个 《 检察建 议书》 法院 , 给 对 境 公益诉 讼 等几种 类 型。 而在立 法上 , 仅有 《 民事诉讼 法》 第十 五 果没有 问题 , 条作 出了一 条总 则性 规定 , 主体仅 表述 为“ 且 机关 、 会 团体 、 社 企 法院是 否整改 和继续落 实整改 措施也 没有监 督。 是重大案监 督 二
机 关调 取卷 宗 的要求 十分 抗拒 , 造成 “ 调卷 难 ” 一 局面 。 这 目前 法 化 了对 法院 民事行政 审判程 序和实 体处理 的监督效果 。
律法 规对 检 察机 关调 取卷 宗没有相 关 明文规 定, 因此 不少法 院 对
( ) 二 从检 察 院和 法院之 间的关 系看 , 重 配合 、 “ 轻制 约” 的现
此 设 置了种 种 门揣 , 阅卷 必须经 过 法院 院长 同意 、 许检 察 机 状影 响 了民 事行政 检察监 督 的 实效 如 只 关 查 阅、 印卷 宗而 不许 调取 卷宗 。 次 是“ 证难 ” 复 其 取 。保障 和规 实践 中 , 察机关 开展 民事行政 监督仍 受检察 院和法 院两家 检 范调 查取 证的相 关 规定缺 乏 。一方 面 , 察机 关办理 民事 、 检 行政 之 间关系 的 影响 。检 、 两家 关 系仍然是 重 配合 , 制约 。有些 法 轻 申诉 案件 , 了通 过调 阅审判卷 宗 , 时还需 要 向申诉人 、 申诉 地 区在 对检 察机 关公 诉 部 门的业 务水 平进行 考 核时提 出有 罪判 除 有 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件 。而一 旦知 道 又往 往 没有 相应
院 《 关于如何处理人 民检察院提 出的暂缓执行建 议问题的批复》 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人民检察 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 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 。 为, 司法权与检察权是独立并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 权显然属于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且有违宪之嫌。最
有了当事人 申诉这一渠道 , 检察机 】 对法 院执 行活 动监督 就缺少基
开展 。
亍 察监督 的 出路 检 展 对法 院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 不 隹、 执行 乱 ”规 范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 、
包 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我国《 宪法》
电: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察 院 “ : 督机关 ” 、第 11 3 条规定: 民检 “ 人
GU Y N S IA G t
民事执行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

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权 威 。 如果说 , 司
平正义的底线 , 案件执行可以说
尽管新 民事诉讼 法对执行程 序j 改, 以解决长期 以来民众反映强
乱问题 ,法院内部也采取了一系
行活动的公正 、 有效进行 , 民孽 但 现象并没有 明显好转 , 反而愈演 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作上均为空 白。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困境
( ) 一 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民事检 察 监督 的 主要法 律 依
共和国宪法》 2 条规定 :中华 第19 “
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 l条规 4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作者:郝秀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郝秀梅(1983—)女,山东烟台人,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执行中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民事诉讼在执行中也应当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持以及检法之间的对立等因素的影响,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在实践和理论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法律监督的“阳光”有助于维护民事裁判执行的合法性与强制执行性,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权力没有制约,会滋生腐败,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制度一、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执行中缺乏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两项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根本性依据。

1982年3月,新中国第一部民诉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

在该法中,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写入了它的总则(一般规定)之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享有监督权。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87-190条中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相关程序。

这里的民事审判活动应进行目的解释,民事执行程序应该包含在民事审判之内,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三大基础理论之一,民事诉讼全过程都要在该诉讼目的引领之下,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不当会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2]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指出:“民事执行指的是为了强制地实现民事上(私法上)的权利,或者为了保全其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及审判程序。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种 公 权 力 如 不 加 以 制 约 , 必 然 会 朝 着 滥权 的方 向 发 其 多方 因素 造 成 的 , 监 督 的 失 控 是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但 我 国对 民事 执 行 的 监 督 主 要 来 自人 大 、 党 、 察 院 、 政 检
展 。近 年 来 不 断 出 现 的 “ 行 难 、 行 乱 ” 象 , 执 执 现 固然 是
议 的合 法 性 。虽 然 , 年 来 为 了 规 范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司 法 解 释 , 这 些 内部 监 但
督 规 定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标 不 治 本 ”。 对 治
面 对 执 行 工作 的 重 重 困 境 及 越 来 越 突 出 的 执 行 腐 败 问 题 , 院 在执 行 工作 上 的态 度 也 有 所 转 变 。 最 高人 民法 法 院某 位 领 导 曾在 全 国法 院 执 行 理 论 研 讨 会 上 指 出 : 于 关 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问 题 , 论 上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理 实 践 中应 不 断完 善 。对 于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维 法 院判 决 的权 威 方 面 , 察 机 关 同志 的认 识 态 度 是 非 常 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多 次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排 斥 检 察
机 关 的 执 行 监 督 , 为 执 行 权 是 法 院 审 判 权 的 自然 延 认 伸 , 行 是 法 院 内部 事 物 , 法 院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也 不 愿 执 从 处 处 “ 制 于 ” 察 机 关 。 如 l9 受 检 9 5年 、 9 8年 和 2 0 19 00 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分 别 通 过 批 复 的 形 式 否 定 了 人 民 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 行 裁 定 、 前保 全 裁 定 抗 诉 及 对 暂 缓 执 行 建 诉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检法实务FAZHI ZHENG FU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余嬪李萍郭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其职能发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工作流程的规范性、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办案的效率、领导决策的准确性。

基层检察院往往因案件体量大,各业务部门长期根据传统的较为分散的案件管理模式运转等因素影响,出现案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工作配合衔接不畅等现象,制约了案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视角,以破解基层案管职能发挥难题的探索实践为基础,浅谈基层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的见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实践;思维模式我国自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一改传统分散的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案件的模式,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有益补充了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客观上加强了自身监督能力,有力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现阶段检察院案管职能案管工作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开展管理工作,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而展开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

其中,管理职能为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职能为对收案、结案、移送和归档等主要办案流程节点适时进行监控;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谋职能为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统筹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类案办理规律、特征,检察官办案数量、效果,各业务部门工作量分配等情况,为领导宏观统筹部署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谋建议,四项职能设置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

论行政检察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与方向

论行政检察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与方向

府成立 ,人 民榆 察制 度建 立 以柬 ,至今 也馑 走遇 7 多年 的凰雨屋 程 。相封 于行 政槿 和謇判 槿东 ,榆 察 O 榷是一 项年 轻 的槿力 ;相 封 于西方 资本主 羲 国家 已经 日臻 完善 的分槎 理 输而言 ,中 圆将 榆察 槎作 届舆行 政 榷 、窨判 槿并 超齑 驱罩 猬毅 置 的分榷 模式 颞得 尤届 猾特 。因局 制度 的年轻 ,榆 察 罩至今 没 能骚展 成届一 佃 猬立而 成熟 的法 翠孥科 ;由于槿 力 毅置 的猬特 ,中圆榆察 制度 畏期 鲍受擘 界耍 疑 。盎 管 近年柬 ,随着榆 察
[g f 者简介 】谢志强 ( 9 5一),男,赓柬揭 防人 ,赓柬省 中山市人 民检 察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主任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 17
刑 法 、诉 铪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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揄行政梭察艘制改革 的着 力黠舆方向
不 同擘 。雎然 随着擘 钭研究 的深人 ,持 “ 律盛督 槿锐 ”逐 步成属 主流 挚巍 ,但 另一方 面 ,挚界封 “ 于 法 法

些髓 制性障碾使 得榆察改 革鞋 以取得 寅货性 的 罐 。而反遇 柬 ,改革 的滞後 和不微底 ,又影窖 到中圆罩界
封榆察横 嗣作焉 猾立 的法律 监督横 网遣一 意政地位 的 同。在一段 睛期 内,封现行 榆察制度 的蜇疑甚 至成属
司法改革 中被 网注的焦黠 。中 圆的榆 察髓制 改革 往 何魔去 ?如何把握 未柬榆察髓 制改革 的着力黠 ?遣不馑 是榆察理 输界 嗣注的同题 ,更是榆 察寅 界庶 富正祝 的同题 。目前榆察髓 制改革所 面晾 的困境 ,最基 本的根
源在于行政 榆察槿 在榆察髓 制 中的缺失 。本 文凝徒行 政榆 察髓 制 的改革 人手 ,封此作一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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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作者:刘晓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0期

摘 要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履
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已成
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制度的现实构建进行分析,剖析制度实行困
境,对完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希望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制度 困境
作者简介:刘晓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04
孟德斯鸠对权力扩张本质曾有过如下阐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
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权力都要有相
应的制度对其加以约束,在我国,为有效制约、控制和监督行政权的使用,建立了包括:行政
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在内的制度体系,但仍有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
督,从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阻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通常,我们把检察机关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依法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进
行的法律监督称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目前在我国,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外部监督
和内部监督两大类。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及社
会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纵向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等行业性行政监
督。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并没有对监督权限、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导致
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很大阻碍,特别是一些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地区的重大行政违法
案件,在监督过程中就会出现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情况。

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是区别于行政监督的独立监督,即可以防止因行政内部监督所带来
的监督不到位情况发生,又可以运用法律规定方式、程序行使检察权,从而达到客观、公正的
监督效果。同时,在行政诉讼阶段引入检察监督这一机制,一方面可以使监督权相对独立;另
一方面也便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并将隐藏在背后的不作
为、乱作为、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阶段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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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供监督的案件数量较少
从我国当前实践情况看,《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着严格规定,能够进入
到诉讼阶段的行政案件数量非常少,从而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和行使。即
便是在行政诉讼案件如此之少的情况下,行政案件的撤诉率仍相当高。通过对相关数据分析,
我们发现,行政相对人非正常撤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行政相对人考虑到自己处
于弱势地位,要面对强大的行政权,不仅担心在审判担心耗费过多的诉讼成本后,得不到期望
的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监督,无法对整个诉讼过程
进行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担心也正是因此产生的。因此可以看出,在实践工作中,检察机关对
审判机关在行政检察方面的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尚不能充分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二)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有待扩展
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仅局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裁决的监督,属
于事后监督。但此种监督的具体内容,是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并未涉及到违法
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从而不能真正有效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局限的监督
范围导致检察监督职能不能够全面而广泛的行使,所以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违法行
为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抽象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这样才能更加全面而有效的行使检察监督
权,并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检察监督方法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行使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权并没有太多有效方法,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
法》规定行使对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就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方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但是关于如何提起抗诉、提起抗诉
的方式、程序,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判决结果提出抗诉的同时,一般还会向行
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些监督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
不能引起重视,收到的效果也并不明显。

三、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
1.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在我国,行政权力大、涉及范围广、规范化程度不一致,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对行政违法行为行
使法律监督权,但法律监督权的实施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能够侵犯其他权利的正常行使。

2.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应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检
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大多是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作出行政处罚程
序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自然应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是对于人民政
府及其内设部门制定颁布的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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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实施检察监督?笔者认为,应根据颁布机关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国务院各部委
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机关具有立法权限,所以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检察机关对此不具有监督权;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制定程序或内容违法,则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

(二)监督手段的运用
在监督过程中,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督手段保证监督权正常行使,这其中最为重要、也是一
直困扰和阻碍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是调查权的行使。

1.在检察机关中,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检察监督是在民事行政检察科
的职能范围内,其履行监督职责所依据法律法规主要是《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及“两高”
的会签文件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调查权只限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向案件当事人和
案外人调查案情使用,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调查权存在不同。

2.受传统观念和认识程度的影响,实践中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对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职能范
围了解的非常少,自然在主观上的重视程度不够强,这无疑会影响调查取证的震慑力和效果。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对外统一行使调查权,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现
隐藏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实施统一调查权来保障调查
取证的顺利开展,而不应出现因部门不同,造成同样权力使用效果不同的尴尬局面。另外,在
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会遇到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无理由拒绝、甚至百般阻挠,这
尚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以保障检察调查权的充
分行使。

(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
1.检察建议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通常采取下达检察
建议书的方式,但由于检察建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如
果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上下级的垂直监督等方式结合使用,将会使监督效果
得到有力提升。例如,检察机关向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单位所下达的检察建议书,同时向上一级
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单位如果未采纳检察机关的检
察建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回复,检察机关应进行持续监督,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被建
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建议;也可以报请同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以达到预期的监督效
果。

2.移送或协助查办职务犯罪线索。导致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因为执
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产生的违法行为,有些则是由于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
的存在,甚至是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过程中,为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
要避免个别部门单打独斗,应形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
之间的监督合力。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介入早,能够获取最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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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材料,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可以作出全面、具体的判断,而自侦部门在发现
线索和侦查技巧上有较大优势,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各自发挥所长,不仅能大大提升监督力
度,而且能实现打击违法行为背后职务犯罪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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