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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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监部)
河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标制定
(一)由总经理主持,所有公司部门和下属煤矿及公司主管共同研究制定。
(二)年度安全目标的制定依据:
1、根据集团公司全年的安全目标及下达到公司的安全目标。
2、根据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公司实际运行情况。
3、月度安全目标制定依据:根据年度安全目标,结合本月作业计划和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
4、年度安全目标制定在公司1号文,以文件形式下发到下属单位和煤矿公司;月度安全目标制定在所属各煤矿生产经营作业计划中。
第二条安全目标的分解管理
所属各单位和煤矿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月度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月度安全目标,并制定出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条安全目标每月考核一次,年度安全目标由公司年终统一一考核。
第二章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公司安监部和生产管理部门对下属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复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复隐患进行处罚。
第二条公司安监部和生产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均有处罚权,处罚款项由所属煤矿五职矿长负责落实处理,逾期未处理到位的,安监部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倍处罚。
第三条公司安监部和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采用公司统一印制
的安全隐患处理决定书,处理完毕后将原件交安监部备案,复印件留部门存档。
第四条公司安监部对各部门安全隐患跟踪落实和复查情况每周汇总一次,并在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和处理标准详见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第三章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技术基础工作,强化矿井安全管理,提升矿井整体管理水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特制定本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组织机构
为保证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管理顺利、有序进行,成立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技术部经理、调度室主任、机电部经理、安监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企管部经理、供应销售部经理、安全生产技术部和调度室以及机电部各专业分管人员。
第二节作业规程编制
第三条作业规程编制原则
(一)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矿井管理水平。
(三)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生产。
第四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均由施工单位编制(串联通风、恢复通风、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通风专业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思路清晰,易于理解;图表满足生产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到章节标准化,各类图表格式化,米用计算机编制。
第五条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已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及资料;
(二)地质测量专业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三)临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及水害等资料;
(四)由通风专业提供的通风资料;
(五)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
(六)《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
制度等。
第六条作业规程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工作面四邻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现场的生产条件、预测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生产程序和任务,为作业规程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的划分
(一)以下工程施工或作业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
2、综采工作面和单项大型机电设备(设施)的安装与回撤;
3、井巷掘进(长度大于100米的煤巷或大于60 米的岩巷);
4、大型硐室的施工。
(二)以下工程施工或作业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综采工作面的收尾;
2、简易车场的施工;
3、局部巷道的施工(长度小于100米的煤巷、小于60 米的岩
巷);
4、小型硐室的施工;
5、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处理冒顶、防片帮等;
6、巷道贯通、过断层、通过复杂地质带、挑顶、扩帮、拉底、
铺设轨道、施工临时水仓、绞车窝、巷道修复等;
7、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形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或
原施工措施不符或不一致的;
8、机电、运输设备及其辅助设施(材料)安装、回撤;
9、井下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及能够产生引发易燃、易爆物品燃
烧、爆炸热能的设备;
10、井下进行电焊、气割及使用电锤作业;
11、井下进行探放水工程施工及作业;
12、通风设施的构筑施工;
13、通风系统调整;
14、串联通风;
15、井下有计划大面积停电后恢复供电;
16、井下供电、排水、提升、运输、压风系统的大型检修;
17、井下应急预案、抢险救灾的演习;
18、井下其他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或作业。
(三)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对原作业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
2、现场需要采用与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同工艺;
3、采煤工作面以及顺槽加强支护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需要进
行变更;
4、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5、《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