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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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理顺内部核算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深化改革逐步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处的具体财务收支情况,对办事处实行三种预算管理形式:(一)全额预算管理。

对新成立的办事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办事处开展正常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在一定时期内由省里按核定的经费基数拨款,包干使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二)差额预算管理。

对虽有一定收入但尚不能达到日常行政经费全部自给的办事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开展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首先由办事处收入解决,省里按照《方案》核定的经费基数和递减比例核拨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三)自收自支管理。

对已经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的办事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省里除按办事处承担的特定任务核拨一定的专项经费外,不再拨付日常行政经费,由办事处自收自支,自求平衡。

二、经费管理体制(一)无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各办事处均要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编报预算,报送季度和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政策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政策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政策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鲁政办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政策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央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些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增资政策,这对于适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看,全省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执行工资政策,确保按政策发放工资。

但也有些地方超出中央规定,随意设立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引起地区之间相互攀比;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不能确保兑现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的情况下,也自行出台了一些津贴、补贴项目,加剧了财政压力;还有的系统和单位违背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

为了切实加强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确保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贯彻执行工资收入分配,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在当前形势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工资政策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维护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鲁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权责事项要素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按照政府层级分为省、市、县三级,同层级政府同一部门的权责事项数量应当基本相近,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要素应当一致。

第五条政府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权责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见 》 ) 有 关要求 , 进一步做好 全省规范性
文 件合法 性审 核工作 , 经 省政 府 同 意 , 现
将有关事 项 通知 如 下 。
一 、
严 格规范性文 件 制 发主 体
县级 以 上政府要认真 梳理统计本地 规
范 性 文件制 发主体 , 编 制 清单并及 时向 社
法性 审 核程序 。 审 核机构严格按照 规定时
限对送 审 稿进行合 法性审 核 。 起草部 门 报
送需 紧 急 审核 的送 审 稿时 , 应对文件的 紧
急 情况作 出 说 明 。
六 、 提高 合 法 性审 核能 力
会公 布 。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要 在 2 0 19 年 3 月
底前 , 将 本部 门 规范性 文件制 发 主体清 单
以 及 作司 法厅 审 核 , 由 省 司 法厅汇 总 后报 省 政
府统 一公布 。
各市 、

市 (

区 ) 政府 要
审 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 职责 , 从规
范性 文件制 定 主 体 、 权 限 、 程 序 、 内 容 、
形 式 等方面 , 严格 审 核 《 指导意 见 》 中 规
定 的 审 核 内 容 。 同 时 , 制 定涉及市 场主 体
经济 活动 的规范性 文件时 , 要对其是 否有
设置 不合 理 或者 歧 视 性 的 准入 和 退 出 条
件 、 影响 商 品 和 要 素 自 由 流动 以 及滥 用行
政权力排 除 、 限制 市场竞 争行为 等妨碍全
国 统一市 场 和 公 平竞 争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制定有关或 者影响 货物 贸 易 、 服务贸 易 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鲁政办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鲁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日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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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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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1993]3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04.30
【实施日期】1993.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
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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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1993〕30号 1993年4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
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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